理论教育 有效管理进出口税费的减免、缴纳与退补

有效管理进出口税费的减免、缴纳与退补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资讯一、进出口税费减免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可以免税。

有效管理进出口税费的减免、缴纳与退补

任务导入

山东爱美尔服装有限公司(3702241526)委托鲁通贸易有限公司(3702912265)进口一批减免税纺织机械,货物进口时与同批进口的其他货物分单向海关填报,保险费率3%(注:本案例来自报关员资格考试模拟题)

请问:如何办理该批减免税货物的手续?

任务资讯

一、进出口税费减免

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一)减免税规定

1.法定减免税

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广告品和货样,比如一只袜子或一只鞋。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1)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

①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

② 免征关税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

范围: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税收: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者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 25%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是外资股比不低于 25%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股比不低于 25%,并且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③ 下列情况中,所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可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者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者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外进口自用设备: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外商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税后利润)内,对原有设备更新和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3)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4)贷款项目进口物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或者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5)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其赠款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重大技术装备: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规定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主要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设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煤炭综合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及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振兴规划)、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等。

(7)特定区域物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可以免税。

区内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所需的物资、设备可以免税。

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可以免税。

(8)科教用品: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院校,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性能不能够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9)科技开发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性能不能够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0)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自行按照协议规定采购进口的物资。

外国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

(11)救灾捐赠物资: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12)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残疾人专用品: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4)集成电路项目:我国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及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15)海上石油、陆上石油项目:国家对在我国海洋[指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我国海洋和特定区域内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设备,依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项目:为发展远洋渔业,我国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实施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所需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实施进口。

(17)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对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产品及产地符合要求的自捕水产品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3.临时减免税

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者某批货物的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

小例子

汶川地震灾后进口重建物资。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者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3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减免税申办及管理

1.减免税申办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向进口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

(1)注意事项: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2)减免税货物申办流程: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实际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①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见样例9-5-1)。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样例9-5-1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② 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海关审核同意后向减免税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③ 实际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税款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三)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未经过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6)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7)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办理补税或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8)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9)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10)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11)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应当补缴税款的,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补缴税款=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税率×(需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12×30)。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适用税率;需补缴税款的时间是指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生产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12)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1)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

(2)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应当为减免税申请人破产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二、税款缴纳

(一)缴纳地点与方式

1.地点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进出境地向海关缴纳税款,经海关批准也可以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海关缴纳税款(即“属地纳税”)。

2.方式

一种是持缴款书到指定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即“柜台支付税费”)。

另一种是向签有协议的银行办理电子交付税费(即“网上支付税费”)。

目前网上支付的税费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及其他特别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以及缓税利息

网上支付税费银行担保是税费网上支付和税收担保制度的结合,是根据进出口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二)缴纳凭证

1.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缴纳凭证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

2.滞纳金的缴纳凭证

滞纳金缴款书格式和税款缴款书相同。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

三、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www.daowen.com)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已征税放行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海关发现多征税的,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义务人发现多征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税款和利息,利息按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利息计算;利息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3)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以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4)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5)退税在原征税海关办理。

(三)退税凭证

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同时通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海关将“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送交指定银行划拨款。

四、税款追征和补征

(一)追征和补征税款的范围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

海关追征或者补征进出口货物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含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纳税义务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或者开户银行缴纳税款。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海关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五、延期纳税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不能按期纳税,可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纳税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应提交缴税计划,由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2)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3)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货物放行日起6个月。6个月内纳税不收滞纳金。6个月后纳税,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六、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部退还。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补征税款加征缓税利息。

(一)规定

(1)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2)实行实转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若缓税利息大于台账保证金利息,由海关开具两份缴款书,一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全额转为缓税利息,另一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单开海关缴款书,企业另行支付。

(二)计息期限(见表9-5-1)

表9-5-1 保税料件或制成品计息期限总结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对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计算公式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活期存款储蓄年利息率/360

(四)办理程序(见图9-5-1)

图9-5-1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办理程序

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一)保全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暂停支付存款

海关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如期缴纳税款,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措施。

(2)不能如期缴纳税款,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海关确认扣缴后,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

2.暂扣货物或财产

因无法查明账户、存款数额,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书面通知(随附扣留清单)纳税义务人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货物与其他财产本身不可分割,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扣留,被扣留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可以高于应纳税款。

(1)如期缴纳税款,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解除扣留措施,随附发还清单,办理确认手续后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

(2)不能如期缴纳税款,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① 不足部分,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

② 剩余部分,发还纳税义务人。

(二)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相应税款,同时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同时,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也强制执行。

2.或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1)不足部分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

(2)剩余部分,发还纳税义务人。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强制扣缴

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征收足额税款的,海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从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强制划拨应纳税款及滞纳金至中央国库。

八、缴纳税费责任

(1)报关企业以纳税人名义报关(直接代理)负连带责任。

(2)报关企业代理报关(因报关企业违规造成少征、漏征税等),以报关企业名义报关(间接代理)负相同责任。

(3)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灭失:保管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纳税责任。

(4)欠税的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法人承担;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减免税、保税货物有合并、分立情形,按规定办理。

(6)减免税、保税货物有撤销、解散、破产等,依法清缴。

任务实践

任务五 进出口税费减免税管理

第一步:减免税申请

第一步:提交申请。

项目单位在向海关申请货物减免税进口时,需向海关提交如下单证。

① 购货合同、协议和进口发票。

② 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③ 在海关管理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登记编号后,由专业报关公司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第二步:海关审批。海关需要对纸质单证逐级审批。

第三步: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海关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审核后,打印一式三联的征免税证明并签章。

第四步:领取签收。由报关公司领取签收已签章的征免税证明第二、三联,然后转交给企业。

第二步:进口申报

填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第三步:解除监管

第一步:提交申请。项目单位要求海关对监管年限届满的减免税设备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需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① 书面申请。

② 需解除监管的设备清单,以及相应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③ 固定资产凭证。

第二步:海关审批。

第三步: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在书面申请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后,交给申请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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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属于附加税的是( )。

A.海关代征增值税  B.海关代征消费税

C.关税滞纳金     D.反倾销税

2.海关审定进口设备完税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但对其申报的税号有质疑,原进口关税率为0,现为5%;企业申请提前放行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应为( )。

A.22 000元人民币  B.20 855元人民币

C.54 900元人民币    D.100 000人民币

3.目前我国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法定免税。

A.10  B.25  C.50  D.100

4.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个月。

A.3  B.6  C.9  D.12

5.海关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属于( )。

A.强制措施  B.制裁措施  C.保全措施  D.处罚措施

6.关于法定减免税的正确描述是( )。

A.适用法定减免税需要办理海关审批手续

B.法定减免税的范围由《海关法》及《关税条例》明确

C.法定减免税货物均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报关

D.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和物品实行后续管理

7.目前《海关法》《关税条例》规定补征关税的时效为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 )年。

A.1  B.2  C.3  D.5

8.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 )。

A.滞纳金  B.滞报金  C.增值税  D.消费税

9.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自动解除海关监管情形的是( )。

A.退运出境  B.设备结转  C.监管期满  D.补缴税款

二、判断题

(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批一般包括特定减免税资格海关备案和减免税海关审批两项内容。

( )3.首批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其特定减免税审批手续可与减免税申请人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 )4.“免税不免证”是特定减免税进口监管制度的一个特征。

( )5.进口关税配额有农产品和化工品,均为全球配额。

报 关 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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