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导入
大连某公司从香港购进富士彩色胶卷50 400卷(规格135/36),成交价格为CIF境内某口岸10元港币/每卷,已知外汇折算率1港元=1.1人民币,经查找,原产地香港适用最惠国税率155元/m2,要求计算进口关税。
任务资讯
一、关税的简介
含义: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海关向其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管理机关。代表国家按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关税。
征收主体:关税是一种国家税收,征税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
课税对象: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
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我国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进口关税的概述
1.含义
进口关税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手段。
2.计征方法
(1)从价税: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我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用从价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以货物和物品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为标准计征。我国目前对冻鸡、原油、啤酒、胶卷以从量税征收。
(3)复合税:同时使用从价、从量计税。我国目前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相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关税。
(4)滑准税:价高税低,价低税高。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滑准税。
进口完税价格≥11.397元/千克,按照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进口完税价格<11.397元/千克,则按暂定关税税率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Ri值换算为暂定关税税率,高于40%时,取40%;Pi为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千克。
3.进口关税的种类(见图9-1-1)
图9-1-1 进口关税的种类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第一层次:法律层次《海关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
(二)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该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CIF价)。
相关费用主要是与运费相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广义的费用。
(2)成交价格: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的、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实付的、应付的”是指由买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既包括卖方也包括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且包括已经支付的、将要支付的两者的总和。
(3)关于“调整因素”
① 计入项目:
第一种: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这一部分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销售佣金: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如果佣金是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的代理人的,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经纪费:买方为购进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中。
第二种: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小例子
啤酒进口时,要连同啤酒瓶同时进口,啤酒的价格包括啤酒瓶和啤酒,如果发票金额中仅有啤酒的价格,那么就应该把啤酒瓶的价格计入完税价格。
第三种:包装费。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
第四种:协助的价值。
定义: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这些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被称为协助的价值。
条件:计入完税价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可适当按比例分摊。
以下四项应计入完税价格协助费用。
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小例子
进口名牌家具时,加工厂家会把设计工艺的费用分摊到每个家具的价格中,如果发票价格中不包含工艺的费用,应把这一项计入完税价格中。
第五种:特许权使用费。
特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第六种: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买方在货物进口后,把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置、使用的收益的一部分返还给卖方。应计入完税价格中。
小例子
B公司向A公司进口书籍,B公司以每本40元的价格进口,以每本60元的价格销售给国内的消费者,之后B公司把其中10元的收益返还给A公司。这10元钱就可以称为转售利益。也就是说,完税价格应该为50元,而不应该是40元。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由买方负担;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② 扣减项目: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种: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第二种: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三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国内税。
第四种: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第五种: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第七种:码头装卸费(THC)。
货物从船弦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属于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因此不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
①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以下四点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或者使用权受到限制,不适用成交价格法。
a.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b.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c.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d.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但是国内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成立。
②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
a.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小例子
买方购买卖方的A产品,产品的定价不是单纯考虑A产品,而是以买方购买卖方的B产品为条件而定的价。
b.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小例子
买方购买卖方的A产品,产品的定价不是单纯考虑A产品,而是以卖方购买买方的B产品为条件而定的价。
c.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③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边讲边练
某公司从境外进口饮料2 000箱(24×3 000ml/箱),申报价格为CIF58港币/箱,海关审核单证发现合同规定,货售完后,买方需将销后利润的15%返还卖方,海关认定成交价格受到影响,不予接受其申报价格。请判断对错。
④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a.买卖双方互为对方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b.买卖双方为法律承认的商业合伙人。
c.买卖双方为雇主和雇员关系。
d.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双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e.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f.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g.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h.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i.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若与以上规定相符,也视为有特殊关系。
但是,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并不能影响成交价格,则视为无影响。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1)定义: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除表面微小差异外,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
类似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有相似的特征、材料,商业中可以互换,功能相同。
(2)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 45天内。
(3)运用: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若不同要经过调整);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的,没有时再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若有多个相同及类似货物的价格以最低成交价格为基础。
3.倒扣价格法
(1)定义: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2)上述的销售价格应具备的条件:① 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② 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③ 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④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⑤ 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小例子
进口100件货物用于国内销售,分四批卖出。其中20件以45元的单价卖出,40件以55元卖出,10件以50元卖出,30件以55元卖出。
以55元卖出的为70件,销售量最大,就可以以55元作为其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① 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② 时间要素:满足“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即被估货物申报日前后各45天或各90天;③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价格方法的倒扣项目:① 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④ 加工增值税。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
4.计算价格法
以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1)计算价格的构成项目:①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② 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③ 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注意事项:应纳税人要求,可以与倒扣价格法颠倒次序用,海关在征得同意后可以到境外核实有关资料。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指不能依据上述几项方法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在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下列六种价格:(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2)在两种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5)出口至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见表9-1-1)
表9-1-1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估价方法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方法(见表9-1-2)
表9-1-2 出口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的估价方法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估价方法(见表9-1-3)
表9-1-3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估价方法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参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来审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销售价格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按照客观量化数据予以计入。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未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正常运回: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
未正常运回: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应纳税: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留购: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以租金方式支付的: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留购: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纳税:可以申请按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减免税货物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的货物,须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以该货物的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征、补税时实际进口的月数/监管年限×12)。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适用成交价格法,应采用其他几类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价值分列,或虽未分列,但能提供文件证明各自价值: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这些规定。
(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运费按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海关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不算运费。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或未实际发生的,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保险费=(货价+运费)×3‰。
3.邮运货物运费计算标准
货物的邮费作为运输及其运保费;超过一定价值的快件按照货物管理。
4.边境口岸运费计算标准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其准确性有疑问的,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告知质疑理由(见图9-1-2)。
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图9-1-2 价格质疑程序
(二)价格磋商程序
价格磋商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法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磋商记录表”(见样例9-1-1)。
样例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磋商记录表
五、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贸易措施,按一定的标准确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一国(地区)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一)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
(1)含义: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为基础,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本国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2)实施方式:一是通过主方式授予:欧盟普惠制、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一种是互惠方式授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
(3)我国签订的协定
①《亚太贸易协定》(前身称为《曼谷协定》):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
②《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菲律宾。
③《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④《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41个最不发达国家(包括31个非洲国家,孟加拉国、柬埔寨、老挝、缅甸4国,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瓦努阿图、东帝汶6国)归于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遵循最惠国待遇规则。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而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认定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的产品。
不完全获得标准:货物是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产品,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或称增值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等)、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①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②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③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④ 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小提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地区境内。
对货物的微小加工或处理,包括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不影响原产地的确定。
边讲边练
请判断下列是否属于完全获得标准。
——从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从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从该国领土或领海上开采的石油。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地区非原产原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部分贸易协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如下。
①《亚太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总价值≤55%;孟加拉国≤65%。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来自自由贸易区≥40%,即非自由贸易区≤60%。
③ 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不低于30%。
④“特别关税优惠待遇”:受惠国增值≥40%。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5)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6)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指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若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
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不同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则各有不同,部分贸易协定的直接运输规则如下。
①《亚太贸易协定》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货物运输途中经非成员国运输,但能证明由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要求,并且未被使用、交易或消费、未被处理。
②《框架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
小提示
运输途中经过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包括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运输至我国,只要符合下列条件,都可视为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
——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产品经过上述国家时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外,产品在上述国家未经过任何其他加工。
③《CEPA香港》《CEPA澳门》。香港:从香港直接运至内地口岸;澳门:不能从香港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转运。
④《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从受惠国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运输途中经过其他国家,符合下列条件也可以视为直接运输。
a.仅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b.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c.未经任何加工和改变性质的处理。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① 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② 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③ 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④ 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⑤ 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⑥ 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①~⑤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⑦ 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⑧ 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⑨ 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⑩ 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⑪ 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⑫ 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①~⑪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作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进出口税则》中的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从价百分比: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价值的30%。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贸易措施下两个及以上国家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小提示
工厂交货价指支付给制造厂所产生的成品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只适用于“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的,并列明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www.daowen.com)
对未列入该清单的货物,其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知识介绍
“实质性改变”的美国案例
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在服装生产中最后一道工序就是缝制。依此,在1984年以前,美国确立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缝制地标准。依此标准,在中国内地裁剪的汗衫,在中国香港进行缝制和绣花,则该汗衫应为原产于香港,占用香港的配额。
但为了保护美国市场,美国的许多汗衫厂家于1984年强迫海关重新解释“实质性改变”标准,其结果是原产地判定标准改为“裁剪地”,这样汗衫的原产国就成为中国,算作是中国内地向美国的出口,占用了原本就已十分紧张的中国内地的配额,从而达到了限制进口这种由内地—香港合作生产的汗衫的目的。
但是,由于美国1984年条例规定:“仅用缝制将衣片连结起来不能视为该物品或原料已经实质性改变。”依此规定,在香港裁剪的衣片转运到内地后缝制而成的服装仍应为原产于香港,这是因为该汗衫是在香港裁剪的,而其实质性改变标准是“裁剪地”。在服装生产中,香港利用激光设备能迅速、准确地裁剪大量的织物,而内地方面基于劳动力的优势,在缝制方面优势明显。
美国认为,上述情形使其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因此美国政府又将判定标准改变为“缝制地”,极大地限制了那些通过“香港裁剪—内地缝制”的分工模式制作的服装的进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美国服装生产商免受中国竞争的压力。
资料来源:http://www.hanzhong.gov.cn/
(三)优惠原产地申报要求
1.进口货物申报要求
(1)正常情况: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2)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联运提单等文件来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临时储存:正常提供单证外,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4)未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声明: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未提交原产地证明书或声明的,应补充申报。海关根据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对原产地进行核查,也可以依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就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访问。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协定或特惠税率。
①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明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③ 经查验或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认货物真实原产地的;④ 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2.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
单证: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② 原产地证明书正本: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指定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如果因不可抗力在原产地证明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还应当一并提交证明材料。③ 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等。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提交该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
(2)《框架协议》办理人: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单证:① 进口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② 原产地证明书: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包括正本和第三联)作为随附单据;③ 联运提单: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应当提交该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
(3)港澳CEPA
办理人:纳税义务人申明零关税税率。
单证:① 香港CEPA:除基本单证外,应提交承运人提供的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适应绿色关锁制度;② 澳门CEPA:除基本单证外,应提交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工证明文件。
(4)“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办理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单证:① 原产地证明书;由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明书签发机构签发和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② 原始商业发票(来自出口受惠国);③ 联运提单。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或者国际联运始发的其他国家(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和中国海关认为必要的证明直接运输的有关文件。
3.货物申报的其他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
(四)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见样例9-1-2),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参考凭证。
样例9-1-2 ORIGINAL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指定机构手工或电子签发;格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用国际标准A4纸证书印章与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引模相符;有效期1年。
(2)《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① 原产地证明书应与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原产地证明书及其签章的备案材料一致;② 原产地证明书所列内容要与进口报关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及货物的实际情况等一致;③ 原产地证明书应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国提交,第三方转运时,延长至6个月;④ 无需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情况: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每批产品FOB≤200美元免交,但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3)CEPA 的原产地证明书
① 原产地证明书应与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原产地证明书及其签章的备案材料一致;② 香港签发机构:香港工贸易署、香港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澳门签发机构:澳门经济局;③ 原产地证明书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证明书编号和商品编码与报关单一致(只需前八位一致即可);④ 原产地证明书所列内容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⑤ 原产地证明书一批一证;⑥ 无法联网核对的,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可按照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保证金先放行。海关自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情况,根据结果退还保证金。
(4)“特别关税优惠待遇”原产地证明书
① 有效期180天,文字为英文;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自海关总署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之日起,进口企业申报进口涉案产品时,不能提供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书或尚不应加征关税的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书或者海关对其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怀疑的,如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运单等)及对货物实际验估能够确定原产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仍不能确定原产地,且进口企业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原产地的其他材料的,应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基础上,按照相应涉案产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五)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1.单证
产地证明文件——凭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的证明水果、农产品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
2.原产地标准
在中国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水果为在中国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水产品为在中国台湾地区养殖或者由中国台湾籍渔船在远洋、近海捕捞;蔬菜为在中国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3.享受零关税运输要求
(1)直接从中国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者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2)经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者石垣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
以上转运需提交中国台湾地区签发的并以中国台湾地区为启运地的运输单证。
(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对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六、进口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规定
1.进口税则分类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见表9-1-4)。
表9-1-4 税率介绍
2.进口税率适用原则
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进口货物,基本原则为“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
(1)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按照普通税率进口的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
(2)国家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进口配额内,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货物则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任何国家或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
(5)凡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范围的,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凡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采取保障措施范围内的,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6)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该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计征,但是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见表9-1-5)。
表9-1-5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汇总表
(二)进口税率的实际运用
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具体情况如下。
1.先行申报
载货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之税率。
2.进口转关运输
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之税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载货运输工具运抵指运地之日之税率。
3.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之税率。
4.超期未报依法变卖货物
适用载货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5.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追征的
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实施的税率。
6.下列情形应该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2)保税仓储货物内销;(3)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减免税货物;(4)暂准进出境货物内销;(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
七、进口关税税额计算
(一)从价关税
1.计算公式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法定进口关税税率
减税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完税价格×减按进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CIF价格或完税价格=FOB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或完税价格)=CFR价格/(1-保险费率)
2.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使用原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和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CIF价格;(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以外币计价的CIF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完税价格);(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3.计算实例
某公司从中国香港购进一批日本产轿车,成交价格共FOBInchon 120 000美元,另付港商佣金3%(以FOB计算,非买方佣金),运费5 000美元,保险费率0.3%。汽车的规格为4座位,气缸容量2 000cc,要求计算进口关税(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为1美元=8.11元人民币)。
计算过程为:(1)税则归类,归入税号8703.2314。
(2)原产国日本适用最惠国税率34.2%。
(3)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CIF=FOB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120 000+120 000×3%+5 000/(1-0.3%)=128 986.96(元)。
将完税价格折算为人民币:128 986.96×8.11=1 046 084.25(元)。
计算应纳关税额:应纳关税额=1 046 084×34.2%=357 760.81(元)。
(二)从量关税
1.计算公式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2.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使用原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3)确定其实际进口量;(4)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CIF价格(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时需要);(5)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完税价格);(6)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3.计算实例
某贸易公司从日本购进彩色胶卷30 000卷(1卷0.057 75平方米),规格为135/16,税则号为3702.5410,经海关审定其成交价格CIF境内口岸30 000美元,要求计算进口关税税款(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1美元=8.11元人民币)。
计算过程为:(1)税则归类,归入税号3702.5410。
(2)原产国日本适用最惠国税率120元/平方米。
(3)换算计税单位:30 000×0.057 75=1 732.50(平方米)。
(4)应纳进口关税额=1 732.50×120=207 900(元)。
(三)复合关税
1.计算公式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使用原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3)确定其实际进口量;(4)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5)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6)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3.计算实例
中国某贸易公司从日本购进广播录像机10台(税则税号为8521.1011),经海关审定其成交价格为2 500美元/台,要求计算其进口关税税款(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为1美元=8.11人民币)。
计算过程为:(1)税则归类归入税号8521.1011。
(2)原产国日本适用最惠国税率:每台完税价格低于或等于2 000美元,执行单一从价税,税率为30%;每台完税价格高于2 000美元时,每台征收4 482元从价税,另加3%的从价税。
(3)计算完税价格:每台广播级完税价格=2 500×8.11=20 275(元)。
应纳进口关税额:应纳进口关税额=(20 275×3%+4 482)×10=50 902.50(元)。
任务实践
任务一 审定进口完税价格
续表
任务二 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任务三 核算进口关税
任务效果检测
一、单项选择
1.关税的征收主体是( )。
A.国家 B.海关 C.国税局 D.地税局
2.以下关于税率适用原则的错误表述是( )。
A.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B.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C.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特惠税率
D.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普通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 )实施的税率。
A.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B.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
C.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
D.进境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
4.国内某服装厂以CIF价格从美国购进一批缝编机,发票列明:缝编机USD20 000,进口后的安装费USD1 000,培训费USD1 000,卖方佣金USD500。该缝编机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 )。
A.USD20 000 B.USD20 500 C.USD22 500 D.USD22 000
5.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原产地证明书所列货物税则号列与海关认定的实际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前( )位应当相同。
A.2 B.4 C.6 D.8
6.国内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因与境外卖方发生合同纠纷,导致货物到港后超期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依法变卖,该公司申请返还变卖款以弥补损失。该批货物应适用的税率日期为( )。
A.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B.海关变卖货物之日
C.申请变卖款返还之日
D.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
7.进口关税的正税不包括( )。
A.复合税 B.反倾销税 C.从量税 D.滑准税
8.某批出口货物合同规定贸易术语为CIF纽约,价格为10 000美元,其中含运费1 000美元,保费100美元。该货物完税价格为( )。
A.8 900美元 B.9 000美元 C.9 900美元 D.10 000美元
9.如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海关应按( )计算保险费。
A.货价×3‰ B.完税价格×3‰
C.(货价+运费)×3‰ D.(货价+运费+保险费)×3‰
10.进口货物在税则中同时适用特惠税率、暂定税率和协定税率的,( )。
A.适用特惠税率 B.适用暂定税率
C.适用协定税率 D.从低适用税率
11.以下不按照税则税率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是( )。
A.复合税 B.从量税 C.从价税 D.反倾销税
12.征收从量税货物是指( )。
A.关税、代征税按照从量计征
B.关税按照从量计征,代征税按照从价计征
C.关税按照从价计征,代征税按照从量计征
D.关税按照从M计征,代征税按照从低计征
13.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发生的( )计入完税价格。
A.包装费 B.保险费 C.仓储费 D.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14.《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中所称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指的是( )。
A.进口日期后45天 B.进口日期前45天
C.进口日期前后45天 D.进口日期前后90天
15.我国对进口的录(放)像机和摄像机征收( )。
A.从价税 B.从量税 C.选择税 D.复合税
16.下列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无需进行价格质疑和磋商,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的是( )。
A.汽车 B.电梯 C.矿砂 D.废五金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货物进口或出口时,海关按照何时实施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
A.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B.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
C.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进口或者出口之日
D.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之日
18.某工厂从无关系的美国某企业购买了一台机械设备,成交条件为CIF上海,该批货物的发票列示如下:机械设备USD50 000;运保费USD500;卖方佣金USD2 500;培训费USD200;设备调试费USD2 000。该批货物海关申报的总价应是( )。
A.USD52 700 B.USD53 000 C.USD53 200 D.USD54 700
19.某企业从德国进口医疗设备一台,发票分别列明CIF上海50 000美元/台,境外培训费3 000美元,此外,列明设备投入使用后买方从收益中另行支付卖方20 000美元,批货物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是( )。
A.73 000美元 B.50 000美元 C.70 000美元 D.53 000美元
二、多项选择
1.协定或特惠税率作为计征税率需满足的程序性要求是( )。
A.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明书
B.提交符合规定的商业、运输等单证
C.货物运输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
D.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正确向海关申报
2.单独列名的( ),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A.进口关税 B.境内技术培训费
C.境外考察费用 D.保修费用
3.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有( )。
A.利息为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
B.有书面融资协议
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
D.利率水平和货物价格在合理范围之内
4.优惠原产地标准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 )。
A.税则归类改变 B.区域价值成分
C.制造加工工序 D.完全获得标准
5.进入我国关境内的( )属于关税征收对象。
A.货物 B.物品
C.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 D.人员
6.价格估价方法中相关费用或价值计入完税价格须满足的条件有( )。
A.费用或价值由买方负担
B.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价格中
C.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应付价格中
D.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7.下列选项中经海关审单的成交价格,税费核算表示正确的公式有( )。
A.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B.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C.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D.进口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8.特许权使用费包括( )。
A.专利权使用费 B.商标权使用费
C.著作权使用费 D.专有技术使用费
9.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C.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
D.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
三、填空题
1.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 )为基础审查确定。
2.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 )税率。
3.优惠原产地标准主要分为( )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4.对于无法提供证书且经査验也无法认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将按照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产品( )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授权人关于( )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6.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主要采用( )作为计征标准。
7.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 )。
8.《进出口货物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
9.同时适用ITA税率、协定税率的商品,应适用( )税率征税。
10.我国对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 )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普通税率。
1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2.非优惠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以( )改变为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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