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贸易合同成交和书面合同拟定与执行方式

贸易合同成交和书面合同拟定与执行方式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上无条件接受贸易对方发盘的行为称为“同意”,即成交。接受的方式与报盘相同,如无特殊规定,可以用书面、口头或行为做出,但是沉默不视为同意。通常,一旦买卖合同正式成立,双方当事人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内容,应拟定书面合同双方签字,据此执行相应的义务。

贸易合同成交和书面合同拟定与执行方式

第一章 交易谈判与签约

在做国际贸易前需要对贸易方国家进行市场调研,贸易伙伴不是国内,而是在有着不同语言和文化的其他国家。出口的时候,必须就对方国家的国情、民情、文化、生活习惯、市场特性进行充分调查,把握自己的产品在对方国家有无市场。做进口贸易也同样,必须确认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内市场,能否赢利。

第一节 交易的准备

一、市场调研

在交易之前,市场调研对于产品开发、原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等各种营销策略的制定都具有极大的帮助,因此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市场调研是指调查产品在销售市场中的潜在需求、自己一方的销售预测和竞争者之间的销售情况的对比分析、未来市场变动的预测等,并就市场现状和未来趋势搜集及时准确的情报所采取的措施。

开始做市场调研时,有必要参考政府、同行业以及其他相关的研究机构所发表的统计内容,还需要查阅企业过去的有关市场营销活动的全部资料。然后,对需求者的购买力、销售渠道的选择、商品种类的确定、供应能力现状等方面都要调查清楚,并对同行业者的数量、地理位置、规模及信誉程度也不能忽视。通过一系列市场调研来确立市场营销战略便成为决定今后贸易的重要因素。在此列举以下几项进行市场调研的内容。

二、市场调查的项目

(一)基本信息

1.地理、文化、社会氛围、风俗习惯、收入水平、社会结构等;

2.政治、经济、政治形势、对外政策、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等;

3.法律制度,如民法、商法、税法等;

4.金融外汇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等;

5.通商政策:贸易管理、贸易统计、关税、报关规则等;

6.流通、物流、通讯、流通制度、港湾设施、道路交通等;

7.有无产生其他风险的可能性。

(二)商品特有的信息

1.供货商:消费人数、求购欲望、可信度等;

2.市场销售:方法、流通领域、竞争力、宣传活动等;

3.供求信息:进出口量、生产量、销量、销售额等;

4.产品质量、式样、尺寸等;

5.价格、制造成本、零售价格、目标价格等;

6.有无同类产品竞争及其质量、价格、特征等;

7.其他买卖条件等。

第二节 交易环节

在合同达成之前,往往要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进行反复的“讨价还价”,谈判的中心内容是品名、质量、数量、价格、支付条件、交货期等具体交易的最基本条件。在这些谈判的过程中,通常从询价开始,经过报盘、还盘到接受这样几个环节,如果买卖相关的条件全部达成一致的话,合同实际上就完成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询价和还价的过程有时会被省略,但发盘与接受是不可或缺的两个关键环节。

一、询盘(Inquiry, Enquiry)

交易条件经买卖双方谈妥之后,买方拟向卖方发出商品价格探询,即称为询盘。贸易的一方通过信函或者口头询问买卖价格,所询盘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期及结算方式等。

询盘是交易活动最初的阶段,但却关系到今后的交易能否顺利进行,所以要认真对待。书面询盘时,询价单可同时发给几个贸易对象,这样就可将几个贸易对象的价格进行比较,然后再确定贸易伙伴。这也是成交所不可缺少的步骤。此外,收到询盘的答复后要及时回信,这是贸易活动中有礼貌的表现。

二、报盘(Offer)

报盘是愿意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把报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接受报盘的一方称作受盘人。既有卖方发出的卖方报盘,也有买方发出的买方报盘。但是,在实际贸易中一般指卖方报盘。在出口贸易中,要向国外的买方递交估价单、商品目录、样品等,如何签订合同则是重点,通常把这一过程叫作报盘。

报盘时一般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其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期和结算方式等。报盘又分为实盘和虚盘,具体如下:

(一)实盘(Firm Offer)

实盘就是一经报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的报盘,生效的报盘不能任意取消或变更。因此,向贸易的一方报实盘在交易中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此外,通常实盘中必须注明有效期限。比如,××月××日之前或×天之内等,凡在规定的期限之外,报盘则失效。因此,通常接到贸易一方的报盘后并不急于回复,而是经过充分研究后在报盘有效期内做出答复。

(二)虚盘(Free Offer)

虚盘即是不确定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报盘。虚盘可以变更而且不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买方根据询盘的情况发出的都是虚盘,并在报价单上注明“最后由我方确定最终价格”,以此强调自己的最终决定权。

三、还盘(Counter Offer)

对最初的报盘提出修改或提出新的条件,则构成还盘。在实际贸易中,很少有一次报盘就接受并顺利签订合同的。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即使只有一处或者是非常细小的地方,如果进行变更或追加的话,都不是有效的接受。

还盘有时是口头的,有时则是书面的。用口头进行还盘就叫洽谈。洽谈内容除了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和结算条件等主要内容外,还包括商检、索赔和仲裁等条件。洽谈最多的是价格。还盘是价格交涉的一个步骤,在商业活动中也叫“还价”,收到报价单的一方,根据对方所报出的价格要求修改原来价格。

还盘如果不是受盘人发出的则是无效的。并且,还盘一旦发出,最初发出的报价立即失效,而起初的发盘人也变换了位置成了受盘人。

四、同意(Acceptance)

“同意”即受盘人同意接受发盘人的合同条件。在法律上无条件接受贸易对方发盘的行为称为“同意”,即成交。接受的方式与报盘相同,如无特殊规定,可以用书面、口头或行为做出,但是沉默不视为同意。

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同意通知必须是特定的受盘人发出的(公开报盘除外);

(2)同意的内容必须与报价内容一致;

(3)同意通知必须在报盘的有效期限内送达报盘人手中;

(4)必须向报盘人表明已经承诺。

第三节 签订合同

一、合同形式

虽然在法律上口头合同有效,然而产生纠纷时,因为没有证据,所以受损一方会处于不利境地。通常,一旦买卖合同正式成立,双方当事人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内容,应拟定书面合同双方签字,据此执行相应的义务。

二、合同内容

合同书要清楚地写明商品的种类、产品编号、品牌、品质、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期限、费用结算方式、各相关费用的垫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参看第十章)

三、合同生效

在国际上,商品买卖中的贸易合同也和其他合同一样,对一方当事人的报盘,如另一方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论买卖合同内容何等复杂,必须有一项报盘和一项接受才能成立。买卖合同一旦确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义务(Duties of Seller and Buyer)。缔结的合同,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四节 从业人员必备条件

从事贸易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②商品知识,③市场营销知识,④语言能力等。从事国际贸易,必须熟练掌握最常用的商务英语。虽然在说、写方面的能力有限,今后可以不断积累实践经验。

在商品和市场方面,通过适应所负责的商品和地区进行专业细分化,贸易实务是国际通用的,学习与贸易相关的基本知识是必须的。

第二章 商品的质量、数量与包装

在商品交易中对于来自买方或卖方的申请,一旦对方接受就意味着交易达成。但是,达成交易之前就产品的质量、数量及包装等必要交易条件大多需要认真协商、多次交涉。

第一节 质量条款

国际贸易中就商品的内容和品质的决定方法与一般贸易条件一样,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之一。贸易中的品质条件,是指决定商品品质的方法和期限。

一、评定质量、规格(Quality/Specifications)的方法

根据商品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凭样品买卖多用于纤维、纸及杂货商品的交易。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的质量有差异,有可能会产生索赔、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及解除合约等情况。如果规定“Quality to be same as Sample”(品质与样品一致),那么就会要求所交货物的品质要与样品完全一致。因此应该规定“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Sample”(类似样品质量)。样品中所涉及的内容有Pattern(图案)、Coloring(色调)、Design(设计)、Model(型号)等各个方面。

(二)凭规格、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or Type)

螺钉、螺母、螺帽及轴承等机器零部件按标准确定其种类和质量。像钢铁、化学产品这种生产线生产出来的工业产品,因为都是在规定的材质、用途、性能及型号上实现了标准化,所以这类商品都是由规格确定商品的内容。纤维类商品,以表示纱长和重量关系的纱支为单位,按纱支的等级表示品质。

日本有JIS(日本工业标准)和JAS(日本农林标准)等国家标准。作为工业产品的标准,有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规格)等国际标准,还有德国的DIN(德国国家标准)、美国的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标准)、MIL(美国军用标准)、ANS(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英国的BS(英国国家标准协会)等。

此外,虽然与标准对应的英语是Standard,不过,凭规格买卖不是“Sale by Standard”而是“Sale by Grade or Type”“Sale by Standard”指的是后述的标准品买卖。

(三)凭商标和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如果是世界知名品牌和商标,就由买方所指定的品牌决定商品的质量。例如白兰地葡萄酒等是根据等级和指定年式决定酒的品质。通过商品目录的方式进行国际邮售可以解释为品牌交易。

(四)凭产品说明书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机械类的商品交易中,采用详细列明产品的结构、材质、性能及使用方法等必要事项的说明书作为品质依据,并附以图纸、照片及目录等。在订购成套机械设备一类的产品时,卖方要向买方提供含大量的规格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五)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在没有实物样品的季节性农产品中,多为期货交易的形式。为此,需要确定一个相应的标准品质和价格。类似行业公会和交易所的官方机构,规定了季节性产品的标准(Standard)和价格,作为交易的基础。标准品质和现货品质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就采取降价或加价等方式以调整价格。

凭标准买卖的判定质量方法如下:

1.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适用于木材和冷冻鱼等。在卸货地查验现货,如果经检验不符合市场要求,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2.FAQ(Fair Average Quality)/良好平均品质(习惯称为“大路货”,编者注)

良好平均品质主要用于谷物类的期货交易。即应交货的商品质量标准是以该商品在装船时或装运地,以当年的季节产品的良好平均品质为质量标准来确定价格。

二、决定品质的期限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品质发生变化的商品也不少。因此,即使装运了与合同约定的品质一致的商品,到卸货时质量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关于以什么时间点的质量(规格)为基准,就会成为日后纠纷的原因。根据商品特有的商业惯例,有必要对每个商品进行检查。

(一)装船质量条件(离岸品质为准)(Shipped Quality Terms)

装船质量条件即以装船时的品质、规格和数量作为交易的条件。一般多用于工业产品,有以卖方条件和以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测量结果为最终交货条件两种。特别是就品质和规格而言,在没有明确条件的情况下,通常被理解为离岸品质为准。

只要合同里没有特别规定,“离岸品质为准”就适用于像FOB和CIF等装运港交货价条件的商品。

(二)卸货质量条件(到岸品质为准)(Landed Quality Terms)

把卸货时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作为交易的条件。以卸货时买方或第三方检验结果作为交易的最终条件,多用于工业和食品原材料等。特别是就散装货物的数量,考虑到运输途中的环境差异,有时也以卸货地第三方的检验机构的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标准。

此外,在卸货质量条件下,如果质量方面有问题,买方也可以拒绝接收货物,因此,需要准备有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还有,一般品质和规格按装船条件交易的商品,数量也按装船条件。不过,也会有另外的情况发生,因此实际交易时还是需要核对的。

卸货质量条件通常适用于目的港交货价。如果是DES(目的港船上交货)价,GMQ(尚好可销品质)和卸货质量条件均适用于其品质条件。在进口港进行检查,如果达不到合同价格也会拒绝接收。

第二节 数量条款(Quantity Terms)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最基本的是应该考虑数量单位和数量的最终确定时间。另外,因为装货地的数量和卸货地的数量会有差异,所以有必要像品质条款一样,事先确定好是按装船数量条款还是卸货数量条款。

一、计量标准

数量的决定方法适用于:重量、体积、长度、件数免除责任(溢短装)及一种包装或组合包装。在重量方面多用吨和磅,不过,使用时应注意国际公制和英制之间的差异。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按照商品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惯例有以下6种方法。

1.重量:以吨(ton)、千克(kilogram)、磅(pound,符号:lb)等为计量单位。常用的是容积吨(M/T)=1 000公斤(约2 204磅)。此外,长吨(L/T)=2 240磅(约1 016公斤)、短吨(S/T)=2 000磅(约0.907M/T)也常被人们所使用。

2.体积:立方米、桶(barrel)等为单位计量,主要用于液体等。

3.件数:常用于日用品(轻工业品)及机械产品。有时以包装为计量单位。除此之外还有把面积和长度等作为单位的商品。在实际交易时,还是要遵从本行业的商业习惯。

4.包装单位:木箱、捆、袋、束、桶、铁桶等单位,用于棉花水泥、罐装物品、油等物品的贸易。

5.长度:米。英、美在纺织品贸易中以码为标准。

6.面积:以面积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主要用于玻璃、瓷砖和胶合板等。重量、体积、长度、包装单位等有磅码、米制等多种换算方式,如果不记准这些换算方式则容易引起合同上的纠纷。容积和重量对比如下。(表略)

二、计量方法

在运输以重量为计算单位的散装大宗货物时,常常装船和卸货时所测的重量有出入或在运输途中及装卸货时发生短量。因此,此类货物的买卖合同须明确以装船数量为准还是以卸货数量为准。同时,因水分含量的变化,所测数量也有差异,所以也必须预先规定水分含有量。

(1)在以装船数量为准时,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供由买方认可的装运地检验机构或者公共重量鉴定人出具的容积重量证明书。

我国的检验机构是国家商检局,日本有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和新日本鉴定协会。

(2)包装货物也须明确是以包含整个包装材料即皮重在内的毛重检验还是以扣除皮重的净重为标准。

三、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运输大宗散货时,比如数量条款规定2万公吨,但实际上很难准确交货2万公吨。因此,在成交数量上一般会规定约2万公吨,数量上用百分比规定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一般不超过10%)为限,这种在允许范围内履行交货的条件就叫溢短装条款。信用证统一惯例(UC600)中规定允许有不超过5%的溢短装。

第三节 包装

与品质和数量相同,包装条款也必须明确写在合同中。

正如出口包装被称为SEAWORTHY PACKING一样,包装是为了维持商品的价值,而用适当的材料和容器使货物保持适航性的方法。

一、包装种类

包装的种类分为外包装、内包装两种。

1.外包装(Outer packing):为确保安全且圆满地将货物运到时间和距离都遥远的海外市场所需要的包装,称作外包装。外包装是打包作业的中心,为能够防止来自外部或内部的危险而措施,不过,外形的式样也应考虑,也称为运输包装。

2.内包装(Inner packing):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店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称为内包装。内包装是保护商品的包装,即为使货物免遭因湿气、光热或冲撞造成的损伤。又称销售包装。另外,在包装时要考虑是否与进口国的海关法及其他法规相抵触,如对方要求特殊包装或有独特商业习惯时,应预先进行充分的协商。

二、包装标识

包装标识/记号(Mark)是指为了便于识别货物,方便货物的运输和储藏而在运输包装外部印刷的文字、图形及数字等记号和说明事项。包装标识可分为:运输标识/运输唛头(Shipping Mark)、指示标识(Indicative Mark)和警告标识(Warning Mark)。

(一)运输标识/运输唛头(Shipping Mark)

运输标识又称运输唛头。作为货物的标记是很重要的东西,必须写在运输单据上,由于漏刷唛头,造成货物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点常易疏忽,通常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唛头与包装上的图样、数字及文字都要保持一致。

关于运输标志的构成如图所示,四项内容为:

图2-1 运输标志图

①收货人名称缩写;②合同号或订货号;③目的地;④箱号。

除上述四部分外,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品还经常在外箱侧面印制箱中货物的款号、搭配、颜色、毛重、净重以及当事人之间规定的其他事项,称为侧唛。在合同上,如定明上述装船时的唛头,则卖方以后即可自动办理有关事宜,从而提高效率,但是唛头不要在信用证上规定。因为信用证一旦规定唛头,如信用证未到,则不能进行包装,从而给装运带来麻烦。

(二)指示标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性标志是根据商品的性能、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作出的文字和图形的指示标志。指示性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存放和保管过程中的注意。诸如“小心轻放”“切勿倒置”“切勿受潮”等指示性标记。

(三)警告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性标志的目的是将商品所具有的危险预先告知消费者,由此转嫁风险。因此,警告性标志的标注必须十分准确,不能让使用者产生任何疑问。警告性标志必须简洁、具体、恰当,还须显眼,具有耐久性。

图2-2 警告标识图

(四)适用各种不同方式的包装

在以常规货船和集装箱拼箱装载时,考虑到与其他重载货物的混装,需要坚固的木箱打包和木框捆扎。如果是集装箱船混装必须考虑采用防挤压、防碰撞集装箱之外的卡车运输。集装箱是运输用容器的同时,其本身也起着运输包装的作用。因此,整箱货物运输的时候,能够节省或简化外包装;拼箱货物是与别的货主的货混装,因此,为便于区分货物,必须与常规货船的货物一样的包装,并刷上唛头。考虑到集装箱运输的瓦楞纸板箱子等包装材料,大多是根据按集装箱的尺码制作的。

1.集装箱国际标准化

国际运输所使用的集装箱大都是按照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而标准化生产的。根据ISO的规定,运输货物的集装箱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能长期反复使用,具有足够的强度;②途中转换,不动容器内的货物可直接换装;③能快速装卸。

2.适于海运包装和包装形式

所谓包装形式就是表明商品外包装状态的用语。即货物是用木箱和瓦楞纸板等材料包装还是装在特定的容器里,还是裸装(散装)。即便裸装也要考虑是否需要用线圈和铁丝加以捆扎。如果用木箱等包装方式,就要达到适合海洋运输的出口包装的要求。

(1)木箱(wooden case)运输包装

(2)包、捆(bale)——棉花、棉布、棉纱、麻(麻布和草席等包装)

(3)袋装(bag)——米、豆、糖、饲料、粮谷(棉布、黄麻布、纸制的袋)

(4)桶装(cask)——染料、水泥、酱油、含水分的东西

(keg)——钉子、螺丝、螺母

(barrel)——酒、酱油、油

(5)铁桶(drum)——氢氧化钠、染料、食品油

(6)格子箱子(crate,skelton,case)——玻璃、车辆、白铁皮、机器类

(7)纸板箱(carton)——电器产品、杂货、食品类

(8)箱(box)——普通杂货

(9)木箱(case)——食品、纤维品

(10)卷(coil)——铁丝、绳索

(11)罐(can)——液体类、食品类

(12)圆筒(cylinder)——药品、化妆品

(13)板(sheet)——铁板、板、纸、地毯

(14)捆扎(bundle)——铁棒、铁板

(15)散装(bulk)——石灰、矿石、小麦、盐

第三章 交易价格与交易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价格通常指的是商品的单价,也就是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单价条款,它远比国内贸易的商品价格复杂得多。国际贸易单价的内容主要由:①计价单位,②计价货币,③单位金额,④贸易术语四项组成。例如:每件1.50美元CIF横滨到岸价,上述四项内容缺一不可。价格条款中,最主要的是贸易术语和计价货币。

第一节 贸易条件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不同,涉及的方面广、航线长、情况复杂,特别是货物运输方面,有船舶、飞机、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所以一定要明确在哪里交货,有关的费用和运输中的各种风险由谁来承担。而且,因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且有着隔海交易的国际性质,所以其业务内容极其复杂。不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国际上的贸易惯例逐渐形成,各国都以这种公认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进行交易,这就是所说的《贸易术语或价格条款》(TRADE TERMS)。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目前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它们的解释成为商业惯例的国际性标准,其中,《解释通则》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为顺应贸易的发展,分别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进行了修订。《2020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正式取代了《2010年解释通则》,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规定,为第八次修改。《解释通则》中规定了E、F、C、D四组11个价格术语,每个术语都用3个大写英文字母为标准符号,以便电子信息交易时使用,并将11种价格术语按卖方所负担的责任和风险的大小,从最小到最大依次排列。可以在风险、费用、运输、海关清关等方面清晰界定当事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减少了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既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又适应了运输方式发展和变革的需要。

《2020通则》将原来的E、F、C、D四组分类调整为以下两组分类,即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一)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7种贸易术语

1.工厂交货价(……指定交货地点)(EXW)

即卖方不负责出口清关,且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车辆,而是在卖方的工厂或其指定的场所(工厂、生产地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了交货。

此条件对于卖方来讲是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接收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货交承运人价(……指定地点)(FCA)

即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3.运费付至目的地(……指定目的地)(CPT)

即卖方将约定的货物交给自己指定的承运人,但为了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必须支付必要的运输费用。货物交付给运输人员后由买方承担一切风险和以后产生的额外费用。

4.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价(……指定目的地)(CIP)

卖方将约定的货物交至承运人,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之前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同时,卖方还必须负担货物的保险费用。

5.目的地交货价(……指定目的地)(DAP)

交货地点可以是陆地上的某个地点,也可以是双方所确定的边境城市的地点或港口。运输方式可以是公路运输、火车运输乃至水上运输。为了鼓励在国内以及自由贸易区内使用,这一术语是未包含关税的指定地点交货价。因此,DAP更适用于国内贸易。

6.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PU)

是指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或安排货物运输,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卸货后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卸货后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7.完税后交货价(……指定目的地)(DDP)

即卖方在指定目的港办理进口通关,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不卸货,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条件。卖方要承担包括进口到目的地国家的“关税”和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风险。

(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4种贸易术语

1.装运港船边交货价(……指定装运港)(FAS)

即当卖方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交至该船船边时,卖方的责任便终结。

2.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指定装运港)(FOB)

即当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即完成其交货任务。

3.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CFR)

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只并越过船舷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但是卖方必须负担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的运输费用。

4.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解释通则》按照费用的负担范围和货物的风险范围分为四组,用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各组划分如下所示。

表3-1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种贸易术语

第二节 主要贸易条件简述

一、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含义

船上交货价是属于装运地交货条件的贸易条件之一。货物通过本船船舷为交易条件,用于以常规船为海上运输,之后的费用或风险转移给了买方,也被称为“出口港船上交货价”。FOB后面要注明装运港名称。

(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按照港口的惯常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取得出口批准证书及出口所需的其他官方许可证。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 必须提供证明货物已交付船上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或具相应的电子信息。

(5)应买方委托,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收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负责租船订舱并将正确的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船日期及时通知卖方。

(3)负责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实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须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以上条款,如果规定的货物安全有效地越过船舷,所有权和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图3-1 FOB

(三)FOB价格的构成

设定FOB价格必须是以出口商品装船之前的核算为基础,估算出口货物的采购成本和出口各项费用。出口各项费用如下所示。

(1)直接费用:包装费、国内运输费、装船费、出口检验费、仓储费、报关手续费、汇票费用、办理各种证明书所需费用等。

(2)间接费用:利息、利润、各项杂费等。

注:只要《解释通则》规定中没有作特殊约定,原产地证明费用、领事检验费用原则上由买方负担。

二、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货价

CFR含运费在内,是用于普通货船运输的价格条款。也就是说,在成本(FOB价格)基础上加上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的计价方法,除海上保险费以外和CIF价格完全一样。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之前的成本和运费,风险的划分与FOB一样属于装运港交货,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在《2000年版解释通则》之前一直沿用C&F,现在则改用CFR来表示。此外若投保海上保险,则由买方承担保险费用。

图3-2 CFR

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货价

(一)含义

CIF条件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货价,是《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之一。用于海上船舶运输,由卖方负责签订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此外,卖方还需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保险费。

然而,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

图3-3 CIF

(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

(1)为确保租船订舱,负责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各种官方证明文件。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越过船舷栏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负责与有信誉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支付保险费。

(5)负责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或相应的电子文件。

2.买方义务

(1)查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支付货款。

(2)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装卸费用。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越过船舷栏杆之后的一切风险。

(4)负责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从以上条件可知,此价格的条件即是卖方的义务不仅是签订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装船完毕,而且还要对装船后的风险签订海上保险合同,备齐单据向买方交付。而买方的义务是负责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支付货款以换取运输单据。CIF条件对买方而言,具有省去各种手续的麻烦,故比FOB受欢迎。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在贸易实务中对照方便,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列表如下:

表3-2 《2020年解释通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览表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出口商一旦拿到信用证或确认信用证已开出就着手备货与租船订舱。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运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顺利履行合同的关键在于如何缩短运输时间并降低运输成本。货物的运输方式在趋于多样化,如常规货船、专用船、集装箱、飞机、卡车等,不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甚至可以说是海运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交易条件和结算方式等贸易上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海上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一、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的航线、停靠港口、起航和到港时间、航运船只、航海时间都是固定的,可运达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主要港口。另外,每条航线上都有相应的航运工会。

(二)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是指付给船公司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全程运费。班轮运费一般在海上运输成本价及合理利润基础上,再加上按体积或重量的比例核算制定出运价表。班轮运价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并不受航运市场好坏的影响,非常稳定。

此外,集装箱货物运输如为整箱货,则从出口港的集装箱码头到进口港的集装箱码头之间的费用也都包含在了海运费当中。如是拼箱货,则拼箱费用和在进口港拆箱的费用作为集装箱服务费,由船公司向出口商或进口商分别收取。

不过,对于不定期船装载的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其运费则不适用于运价表,一般作为自由货物按每次交易的情况与船公司协商确定其运费率。

1.基本运费的计算

基本运费的计算一般以W/M(重量吨/体积吨)来表示,即由船公司选择按重量还是体积计算运费并根据货物的种类决定费率。如收取运费时,按1体积吨为1吨,还是按1重量吨,都是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标准,运价中将选择的吨称为运费吨或计费吨。

(1)重量吨(Weight Ton,W/T):重量吨,按货物重量1吨为计算单位,单位有MT、LT、ST等,各国计算的标准都不同。现在一般以公吨为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按含包装的毛重计算。根据重量计算的运费,也称重量运费。

(2)体积吨(Measurement Ton,M/T):体积吨是以1立方米的体积为1吨的计算单位。以前也以40立方英尺为1体积吨,现在基本上已不采用。根据体积计算的运费也称体积吨运费。

(3)从价运费(Ad Valorem Freight):从价运费用于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以FOB价格为标准计算,一般不超过该价的5%。

(4)最低运费(Minimum Freight):最低运费是指如果货物重量未达1公吨、体积未超过1体积吨时,不管其种类都按一件来收取最低运费。除此之外,像石油等商品也按特殊运费计收。

2.附加费(Surcharge)

除基本运费外,还有根据航运和货物的实际情况加收的附加费。例如:

(1)针对燃油等急剧涨价加收的BAF(燃油附加费)。

(2)针对重量、体积、长度超过一定限度的货物所征收的超重附加费、泡货附加费和超长附加费。

(3)危险品附加费(Dangerous Cargo Additional)。

(4)针对外汇行情不稳定加收的CAF(汇率风险附加费)。

(5)因港口拥挤造成的港口拥挤附加费等。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为不定期船运输。即实际租船时,租船人租赁他人船舶,支付租船费用,并规定航运责任,在一定的制约下使用。

(一)租船运输的特点

不定期船通常没有固定的航线和船期,根据运输商品的需要,在最有利的港口调度船只。而且不定期船没有班轮那样的同盟工会,所以也不能像班轮那样预先制定运价表,其运价及租船费用往往根据供求关系上下浮动。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二)租船运输的形式

海运市场租船运输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按一定的条件配装设备、船员后交由租船人使用的方式,租船人在一定期限内负责船舶的管理、调度和使用。

2.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是船舶所有人不配装设备、船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的方式。

3.定程租船

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给租船人,在特定的区间(港口之间的一个航次)运输货物的方式。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就是这种租船方式。

第二节 其他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有海运、空运、邮政运输、河运、集装箱运输等。选择运输方式时,要充分考虑进出口货物的特点、国际政治形势、自然条件及装卸港口的具体情况。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有装船期和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装卸时间和滞留速遣费以及装运、分期、分批装运,此外还包括有无轮船运输。

一、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ation)

空运货物时,要与空运代理联系,提交必要的进出口单证办理报关,得到海关许可后,便可装载或领取货物。由于空运运费较高,需要选择是采用一般货物运输还是费用较便宜的混载货物运输。

二、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Shipment)

集装箱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标准的集装箱内,然后采用陆、海、空运输将货物送到目的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在工厂装满货物,集载于集装箱船上,由“门到门”方式直接运抵进口商的客户仓库。

(一)按集装箱运输方式

(1)凡货量装满一集装箱即为整箱货(FCL)。集装箱运输按一整箱为单位装运。

(2)货量达不到满箱时即为拼箱货(LCL)。

(二)按货柜码头的货物流向

(1)集装箱堆场(CY)

(2)集装箱集散站(CFS)

(三)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1)由于可采用门到门运输,故货物的装载、转运、卸货更加迅速,缩短了船舶靠港时间,使得运输效率大为提高。

(2)装卸作业更加合理化,抑制了运费的上涨、劳务费的上升。

(3)减少了货物在装卸、转运时的损伤,使重复装载成为可能。

(4)可进行雨中装卸作业,缩短了装卸时间。

(四)集装箱的规格

为了确保集装箱在世界各国的运用,其构造和技术的标准都是基于国际化统一规格设计制造的。集装箱的标准外尺寸一般有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

1.20英尺集装箱的长度为6.058米,宽为2.438米,高为2.591米,货柜最高总重量(即箱体自重和载货总重量)为20 320千克(20.32吨),不过,近年来总重量为24 000千克(24吨)的集装箱也很普遍。

2.40英尺集装箱的长度为12.192米,宽2.438米,高为2.591米。将高度为2.896米的集装箱称为高立方集装箱。最高总重量(货柜自重和货物的总重量)一般为30 480千克(30.48吨)。

三、国际多式联运(Combined Transport)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将合同中的商品,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把海运陆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船舶、铁路、卡车以及船和飞机组成国际间的连贯运输。使用一份多式联运单据,完成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运输服务。

国际多式联运对于卖方来说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它减少了中间环节,责任统一,降低了运输成本,简化了相关手续等。

第三节 装船与卸货

一、装船

(一)普通货船的装货(S/A装船申请书、S/O装船指令、M/R大副收据、海运提单B/L)

出口商与船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之后,通过报关员将“装船申请书”提交给租船公司。船公司签发“装船指令”后交给报关员,报关员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后提交装船指令。在货物装船后将记录在“理货单”上的货物情况转记到“大副收据”上,待大副签发之后退还给报关员。报关人员将货物装船收据交给船公司,支付运费之后可领取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

(二)集装箱船的装货(码头收据/Dock Receipt—D/R)

集装箱船装货是在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集散站完成的,所以,不签发装船指令而签发码头收据。码头收据转换的提单就是备运提单。装船后,经承运人在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的字样后,提单即可成为“已装船提单”。

二、卸货

(一)普通货船的卸货(卸货记录)

卸货时,在船方和收货方都在场的情况下,理货人将货物的包装、件数等情况填制在理货单中,根据理货单将卸货情况记在“卸货记录”上。卸货记录相当于装船时的大副收据。

(二)集装箱船的卸货(拆箱报告)

将从集装箱船上卸下来的货柜直接运到集装箱堆场,和普通货船一样,按照用于集装箱的理货表签发拆箱报告。

(三)收货人(提货单、保函/保证书)

普通货船和集装箱船都是一样的,进口商向船公司提交货物提单并领取提货单。提货单在兑换提单正本时签发。但是,若在载货船抵达目的港时还没有换取提单正本的情况下,也可以凭收货方和银行联名出示的保证书(保函)换取提货单之后提取货物。

三、船公司的责任范围

船公司对货物所负的责任为:①出口货物时签发货物的大副收据和场站收据;②进口货物时,依照卸货记录和拆箱报告对货物现状予以确认,并按照提货单上的指令完成交货。

四、预付运费与到付运费

一般都是预付运费,称为“Freight Prepaid”(运费付讫)。与此相反的叫作“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即出口商在装运港将货装上船而不支付运费,而是凭运费到付提单支付,进口商收到目的港运费到付提单,在货物领取之前,将未支付的运费交给船公司后领取提货单和货物。

第四节 运输单据(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是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表明已经收到货物并装船的文件。

一、海运提单的特征

(一)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将签发提单作为收到货物的证据。提单作为物权象征,是运输单据的核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表示货物收据及换货凭证

船公司运输货物时,证明在装运港收到货物,并保证在卸货港凭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2.表示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凭证

提单是代表装船货物权利的单证,可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有价证券,可在国际上流通。

3.表示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是托运人(货主)与承运人(船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是运输契约的证明,也是表示承运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提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

货物的种类、体积、重量、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船名及船籍、装运港、装船日期、卸货港、运费等,填写内容可由当事人协商规定,不受限制。

二、运输单据的种类

按其功能,海运提单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根据货物是否已实际装船分类

1.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在提单表面列有“Shipped...on Board the ship...”字样,信用证所要求的基本上是这种提单。

2.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是在货物运进船公司指定地点未装船之前签发的提单。买方或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备运提单签发后如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则需要求船公司加注“该货物已于某月某日装船”的证明文句,以转成已装船提单。

(二)在货物装运时,根据货物表面有无外观上的损伤分类

1.清洁提单

提单根据大副收据签发,在货物装运时,如无外观上的损伤或者未在雨天装货,则根据清洁的大副收据签发证明货物外观完好无损的装船单据,称为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

就所装货物,船公司本着不知条款则不负责任的原则。但是,如果装船时货物包装异常或出现损伤,或者船方与货主所计算的数量不符时,则记录在大副收据备注栏中。此不良批注若转记到提单中则构成不清洁提单。

(三)根据提单表面收货人的记载方式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写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称为记名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取货物,所以不能进行背书转让,属非流通证券,一般较少使用。

2.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不填具体收货人或仅填“来人”,又称空白提单。这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任意转让和提取货物,所以风险较大,国际上极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不填写特定收货人而只凭指定(To Order)签发的提单。指示提单可作为所有权的凭证,背书后可转让。另外,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有如下填写方式:

(1)记名指示(ORDER OF...)或选择指示(...OR ORDER)

(2)单纯指示(ORDER或ORDER OF SHIPPER)

(四)根据运输方式分类

1.直运提单(Direct B/L)

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直接驶达目的港时签发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如信用证要求不许转运,则卖方必须取得直运提单。

2.转运提单(Transshipment B/L)

转运提单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时所签发的提单。船公司在装运港签发全程提单,并注明“在某港转船”字样时为转运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至目的港需通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时,各承运人之间通常签订联合运输合同,仅以在货物最初装运地所签发的全程提单可实现全过程运输的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多式联运提单是指同一个承运人使用海上运输和卡车等陆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中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从货物的起运地到货物最终目的地的一种运输方式。以集装箱运输为主,不过也有不是集装箱的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提单分为以下两类:

(1)船公司签发的联运提单

(2)无船承运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

第五节 交货条款(交货或装运)

交货期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因为买卖双方都是按交货期安排交易日程的,特别是季节性商品,一旦错过销售季节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如不按期交货,买卖双方都会蒙受损失。因此,在合同上必须注明交货期。

交货时需考虑以下三项:①交货地点,②交货方法,③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要写明如“FOB Yokohama或CIF London”。交货方法有包装、包装形式及运输方式。不过,包装、包装形式“Packing”这一项是另外一项条款。“Delivery”或“Shipment”可以理解为指“交货期”。

在国际贸易中所说的交货期即装船日期,包括装运日期、部分装运、转运。货物提单所注明的日期即为装船日期。国内贸易往往将“运至买方指定仓库日期”视为交货期,但在国际贸易中不能把“到达目的港日期”作为交货期。确定货物的装船期限往往是收到买方信用证三个月之内。除了用月之外,还可以用某段时间表示交货期。

交货期可以理解为装船期或交货期。通常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多以在出口地的港口(或机构)将货物装船日为交货日期,以此称为“装运日期(Time of Shipment)”。

一、装船通知和到岸通知

(一)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用英语表示为“Shipping Advice”。出口商备好货后,从租船订舱、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到装船至少需要一周的时间,所以,在实际贸易中,卖方在此期间预先将货物的装运进展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当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尽快通过传真等方式通知买方。不过,实际上一般都在装船前后发出通知。尤其在FOB、CFR条件下,买方须投保。与此同时,还须将装运单据的复印件寄给买方。

当然,出现更换船名等情况时一定要及时通知买方。《国际贸易解释通则》规定货物装船后必须正式发出通知。

以传真等方式通知进口商时,要将商品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金额、船名、及预计离岸和到岸时间等详细告知。包括通知书在内的装船单据的原件经由银行送达到进口商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果买方提前收到单据的复印件,即可将其交付给所委托的报关行准备报关。也有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将单据复印件直接寄给所委托的报关行的情况。

(二)到岸通知

到岸通知用英语表示为“Arrival Notice”。进口商收到出口商的装船通知后,在预计货物到达之前要备齐必要的单据准备清关。在FOB、CFR价格条款下,买方还须对货物进行投保。

二、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在合同中有若干表示装运时间的用语,有关其用法、意义及注意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一)规定某月内装运

例:2009年2月装运。

(按此规定,全部货物可在2009年2月的任何一天装运,但不能晚于2月28日)

(二)允许装船期间

例:不迟于2009年12月25日装运。

(三)规定装船月份

例:2009年4月或5月份装运。

(四)规定合同生效后或开出(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例: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装运。

如果没有收到信用证(或未开出信用证),则合同毫无意义。因此,合同中的交货期原则上应定为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若干月)内装运。对于供货方来说,在信用证未开出之前先不要盲目生产。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保险是补偿海洋运输中出现的货物和船舶所蒙受损失的保险。保险公司会针对什么样的风险损失设定何种赔偿范围,这就是保险条件。以货物为对象的保险,是一种应对海上运输有关风险的经济制度,以海上保险为核心。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称陆运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为航空险,国际多式联运也以海上保险为中心。

第一节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国际贸易是国际性的货物买卖,商品必然通过船舶、飞机、铁路、卡车等在国际间来回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除经常装卸、进出仓库外,还要面临运输途中由于海难、恶劣气候引起的运输工具的事故,因偷窃、罢工、暴动、战争造成的货物丢失以及破损、火灾、台风造成货物损坏的各种风险。因此,货主必须为运输货物办理保险,以防上述意外事故,避免经济上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如图分类。

图5-1 风险

图5-2 损失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指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危险或伴随海上运输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自然灾害是指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所引起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沉没、触礁,与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风险,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遭受偷窃、雨淋、串味、破损、勾损、锈损、渗漏、沾污等一般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行政措施等特殊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及提货不着险等。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航海途中船舶及货物由于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海上损失可按损失的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用语称部分损失为海损,海损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如图所示。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估测全损

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海上损失与因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分类:

图5-3 货物损失与损失费用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利益全部灭失。即保险标的完全毁灭或已丧失作为投保货物的原有用途和价值,以及完全丧失修复的可能时,则构成全损。按英国法律,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二)部分损失(海损)(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利益的部分消失,即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伤、部分灭失,以及货物的一部分丧失恢复原状的可能时的损失。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遭遇触礁、搁浅、火灾、碰撞等事故,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有意并且合理的行为所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相关方面(船方、货方等)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共同承担,即在最后获救价值的基础上按比例分摊。

(2)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②船方为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额外的;③须有由此措施产生的损失或费用;④船、货的全部或一部分须有所保存。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受损方单独承担的损失。在海损中不是共同的损失,由受损方单独承担费用和损失,在海上保险中是相对共同海损而言的。如船舶失火造成部分货物被烧损或者海水浸入时造成部分货物的潮损,都是货物的单独海损。

第二节 海上运输保险条款

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英国的法律和惯例在世界上历来被公认为权威。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现行的中国保险条款1981年修订本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这三种,是参照国际保险的惯例而制定的。

我国的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营,一切进出口货物都归其办理。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货主要求,也可保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但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双方不履行合同、货运中的自然损耗等,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一、基本保险条款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承保陆、海运输途中的货物平安到达。准确地说,是指投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虽然负责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但是承担的是载货的损害部分,原则上不包括单独海损的风险。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水渍险就是单独海损负责,其责任范围既包括平安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责任,也负责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引起的部分损失。

损失赔偿的范围,水渍险要比平安险广,比如说,航海过程中,船遇到恶劣天气船舱进水,货物受潮遭受损失时,如果是平安险的话,对其损失分文不赔,而水渍险只要损失达到免赔率就能得到赔偿。

平安险和水渍险不承保下列损失:淡水雨淋、偷窃、提货不着、鼠害、虫蛀、渗漏、曲折、锈蚀等。

(三)一切险(All Risks)

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一般附加险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免责责任之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及损失负赔偿责任。

另,投保了一切险,在全部承保期内的任何时候,不论海上或陆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其全部损失均可得到赔偿。但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损失,即便投保了一切险,也不予赔偿。它们是:货物本身的缺陷或特性、交货延迟、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风险和罢工风险等。

二、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合同中商品的品质种类不尽相同,在海洋运输途中存在的风险也不同,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有时也要根据约定投保附加险。在投上述三个基本险任意一种的基础上,可投保的附加险如下。

(一)一般附加险条款中的11种附加险

(1)偷盗、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Risk/ FWRD)

(3)渗漏险(Leakage Risk )

(4)短量险(Shortage Risk)

(5)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

(6)破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

(7)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8)锈损险(Rust Risk)

(9)串味险(Taint of Odour Risk)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11)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除上述一般附加险外,还有特殊附加险,其中主要有罢工险,承保由罢工、内乱、暴动造成的损失和战争险。

罢工险及战争险须交额外保费,通常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罢工险,需要投战争险时,一般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罢工险在内的战争险。

我国一般采用国际保险中惯用的“仓至仓”责任条款,但若加保特别附加险的战争险,则不采用“仓至仓”条款。如果中途转船,则另有规定。

(表1略)。

第三节 保险实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有自己的条款,虽然与国际标准条款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CC)在结构和文字上有所不同,但是我国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担保的险种等都不小于国际上的条款。此外,还增加了一般附加险和针对特殊商品和特殊风险的特殊附加险。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保险期限是当被保险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保责任的生效日至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承保期限,即保险人承保的时间界限。保险合同必须规定保险期限,换言之,货主必须明确投保的起讫期限。

二、仓至仓条款(W/W Clause)

仓至仓条款是指负责从起运地指定地点至目的地指定地点之间的风险,习惯称为“仓至仓条款”。该条款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发货人在出口地的仓库及其他保管场所开始,延长到货物进入收货人在目的地的仓库为止。该条款所谓“运离”,指保险责任在货物离开发货人仓库的瞬间生效,对在仓库中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

如果货物从海轮卸下后,存放在目的地码头或码头仓库,而未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最长负责至卸离海轮60天为限。超过60天时,可说明理由,申请扩展期限,但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延长手续。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货物最终运进收货人仓库,或者进口商为验货和保管目的,将货物收到其事务所或工厂时,则保险责任也就自货物运至该地点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在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中作为特别条款,经常被采用。中国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的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三、预约保险

以FOB和CFR贸易条款运输时,当卖方发出装船通知时,通常载货船只已经出港,货物在此之前是处于无保险状态,也就是说,从装船开始至收到发货通知的期间,如果发生事故,损失必须由进口商必须承担。为防止这种现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在购买进口保险时,在开出信用证后应立即申请预约保险,当卖方装船通知一到,即转成“确定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接受预约保险。

四、投保金额与保险费

投保金额是损失发生时投保人得到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若未在出口合同里具体规定,则按照国际惯例为CIF/CIP价格加10%。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按照CIF/CIP价格求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保险金额 = CIF/CIP价格×(1+10%)

②保险费 = CIF/CIP价格×(1+10%)×保险费率

五、保险费率与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发票总额的110% 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与国际上保险市场一致,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不同而不同。例如,同样是破损险陶瓷的费率就会很高。保险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保险标的在最终目的港卸货后的60天为限。承保人从被保险货物运离启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承担风险,到指定货物交付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保险求偿必须在保险的最终目的港卸货后两年内提出。

第四节 保险索赔与保险单据

一、保险赔付

当进口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首先向保险单上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连同保险单、提单、发票、装箱单以及索赔清单等单据,提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理赔代理人提起赔付要求。备妥下列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1.损失赔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3.提单正本或副本

4.发票

5.装箱单

6.离岸和到岸时的数量及重量单

7.船公司的拒赔函或事故通知单

8.代理赔付函

9.保险金收据

10.根据需要准备海难报告单等

二、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单据,合同中记述了条款、条件及其他主要事项。这是装运单据不可缺少的单据。

(二)预约保单/流动保单(Provisional Policy)

在实际进口业务时,进口合同生效日期与实际货物入境时间会有一定的间隔。因此,为保障全部货物免受损失,一旦进口合同确立,立即到保险公司申请预约保险,对货船从驶离出口国港口到目的港的整个期间投保。

保险公司对于预约保险申请,理应向投保人(合同方)签发预约保单。不过通常签发的是记载着简要内容的预约保险保付单。

第五节 贸易结算与货物保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都是采用“跟单汇票”,即货物的交付及货款的结算都是通过各种装运单据的交割完成的。“海上货物保险单(Marine Cargo Insurance Policy)”就是装运单据中的一种单据。

海上货物保险是补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造成损害的一种保险。保险单与作为货物收据的提单和详细记载了货物状况、内容及金额的商业发票等一样,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单据。(图5-4略)。

投保流程:

①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

②买方委托银行开立信用证。

③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将信用证送达卖方的通知行。

④通知行将信用证送达卖方。

⑤卖方委托船公司配载。

⑥船公司交付给卖方装运提单(B/L)。

⑦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⑧保险公司给卖方签发保险单。

⑨卖方将装船单据提交通知行。

⑩通知行议付装船单据。

⑪通知行将装船单据寄送给开证行结汇。

⑫开证行托收买方的汇票货款。

⑬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⑭买方向船公司提交提单(B/L)。

⑮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⑯遇有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或理赔代理商)提起保险赔偿。

⑰支付保险金。

第六章 国际贸易结算

合同一旦成立,卖方须按合同规定备货、交付买方,买方则须卖方支付货款,这些都是买卖双方所各自必须履行的义务,也称结算。

国际贸易是不同货币国与国之间的交易,彼此国家的货币不能直接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使用。而且由于现金运输所带来的危险、麻烦、费用等棘手问题,在国际间的交易中,货款结算便要求以更加简便、安全、节省的方式,把危险和损失最小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机构介入其中,使票据、支票等信用证券发挥货币的作用,从而实现更加迅速、安全的结算。

第一节 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是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ck or Cheque)。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中货款结算几乎都是通过汇票来完成。

支付方式有预付款、后付款、一次总付、分期付款等,最简单的结算方式是现金支付(Cash on Delivery,COD)。像跟单信用证、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等托收方式,作为传统的贸易货款结算方式是很普遍的,但是最近T/T(电汇)的使用非常显著。开立信用证的时候,除了基本的手续费、电信费之外,改证、展证或附属单据等追加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因此,现在很多结算都不使用信用证。通过银行结算的托收票据方式有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另外,金额大的贸易多采用延期付款,也有灵活地将债权和债务合并相抵对冲结算方式。

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曾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但是,据说近来信用证结算只占全部出口结算的四分之一,进口也仅是2成左右。究其原因是行业内及企业内交易在增加,采用对冲或T/T(电汇)等方式结算更加便利,特别是汇付结算方式明显增加,按金额来说占了贸易结算的80%。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Bill of Exchange就是汇票。汇票是指票据的出票人(签发人),委托第三方(付款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支付一定金额形式的有价证券。在做远距离贸易特别是进出口业务时,多以此避免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带来的风险。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的含义

汇票虽然亦在国内贸易中使用,但其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通常汇票金额都采用外汇表示。汇票的最大特征就是可在信用证的保证下,于对方付款或承兑之前,在出口地银行转为现款。

(二)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货款收款人、受款人(卖方)

抬头人、汇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买方

(三)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装船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买方在收到/得到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远期汇票是指提示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

4.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由进口人为付款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属商业信用。

银行承兑汇票为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也是一种商业汇票,其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易于在市场上流通。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指,出票人向受票人或其票据上的抬头人或持票人,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略称“票据”。票据中还有一种“汇票”,广泛用于开立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为二~三个月的中长期信用,在日本国内使用的票据几乎都是本票。

出票人既是付款人,又是主要债务人,承担与汇票承兑人相同的义务,不需要特别支付人的存在。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我国只能使用银行本票,不准使用商业本票,付款时间不超过2个月。

三、支票(Cheque或Check)

支票是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金融机构)支付给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定金额的委托支付票据。在贸易等活动中,当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很危险时多用支票支付货款。支票的好处就在于:①即便不携带大量现金也可以结算;②支票与汇票不同,没有3个月这么长的等待支付期限,可以很快兑成现金。

要签发支票需要先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支付支票的一方应注意的是:①存款账户上应有足够的资金(存款不足影响正常支付),②填写不能出错误。

(一)支票的含义

支票就是为了避免贸易往来中现金交割的烦琐及危险,委托银行代其支付的一种票据。

用途:即期支付的工具

签发形式: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按支票金额支付

期限:通常是见票即付

付款人一栏:付款人签署

支付资金的责任人:出票人

取得支票的人将支票呈交给付款人即银行,委托其开户行托收就可以拿到现金。

支票上写有“请支付上述金额给持票人”。

(二)支票上必要填写的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已有)

(2)确定的金额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后者已有)

(3)付款人名称(已有)

(4)付款地点(已有)

(5)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后者已有)

(6)出票人签章

以上几点,缺少任何一项即为空头支票。

在统一票样中由出票人填写付款金额、出票时间、出票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使用支票时,对金额的填写都有一定要求,填写阿拉伯数字时需要使用支票数字打印机;填写数字时,应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如:“壹,贰,叁……”,这些都与汇票要求是一样的。

(三)支票的种类

以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准,支票可以分为不记名支票、记名支票和指定人支票(转账支票、指示支票)三种。它们在转让他人或在委托银行出票时的方法不同。

1.不记名支票

在支票收款栏内注明“付给某人”,无须背书即可转让的支票叫不记名支票。通常流通的大都是不记名支票,只将支票交给对方,与支付现金有着同等效果。

2.记名支票

删除支票上的“持票人”字样,并写上特定收款人的支票被称为“记名式支票”。只在“持票人”字样上印有两条横向平行线,不盖修改印章也可作记名式支票通用,但实际使用上还是要盖修正章。

3.指定人支票

指印有两条横向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不得由“持票人”提取现款),以“某某人或某某指定人”为抬头的支票就叫指定人支票。作用和记名支票一样。

第二节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是支付条款中的重要内容。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收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采取两种支付方式,其中之一是出口企业相互提供信用的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另一种是基于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即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担保,付款日期根据是在交付包含提单的装船单据的同时付款,还是在交单前后支付货款,大体分为预付、即付、延期付款三种。汇付和托收不带有信用证,均为商业信用;信用证结算是银行保证支付货款,故属于银行信用。汇付结算方式是顺汇法;而托收和信用证是逆汇法。

一、支付方法

(一)汇付(顺汇)

1.顺汇的含义

汇付或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按外汇资金的流向,分为汇付和托收两种方式。汇付是指汇出行或邮局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汇到汇入行或邮局,授权解付给受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因支付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故汇付称为顺汇法。

2.汇付(顺汇)的种类

顺汇方式结算有两种渠道,即通过银行汇付和通过邮局汇款的国际汇兑。通过银行汇付又分为:拍发电报或传真将支付单据汇寄给汇入行的“电汇”和“票汇”方式;通过邮局汇付的“信汇”方式为向国外的债权人寄送汇款单和汇款到对方指定账户的方式。

(1) 信汇(M/T):指通过航空邮寄方式将支付单据送达对方银行的汇付方式。

(2)电汇(T/T):指汇出行将应汇款人的申请拍电报或发传真给汇入行,授权解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支付的特点是不使用像汇票和支票一类的有价证券。给收款人支付的方法通常是将款项汇入受款人所开立的账户。当贸易额小或给个人汇款时,由于电汇方式费用高,多采用国际信汇和信用卡等方式。

(3)票汇(D/D):在国际银行间数据通信系统(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网络,简称:环银电协)普及的今天,M/T(信汇)已经不再使用了。

(二)托收(逆汇)

1.托收(逆汇)的含义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进口地议付的跟单汇票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反,所以托收称为逆汇法。

根据所使用汇票的不同,托收可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下开出的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与非信用证方式的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下开出的跟单汇票。在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没有投保出口票据险,银行一般不议付汇票,只是接受托收(Collection)的方式。这个票据就称为托收票据(Bill for Collection,B/C)。

此外逆汇法中还有,诸如为投标保证所开立的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所用的跟单汇票和光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lean Credit)等方法。

与汇付(顺汇)方式的预付相比,不仅进口商在约定的商品装船并收到出口商寄来的装运单据后即可放心支付货款,而且对出口商来说,装船后与跟单汇票相交换的是可以很快获取出口货款,因此托收也比汇付方式下的后付好得多。

2.托收(逆汇法)的种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即付款是交单的前提,也就是出口商的交单(Documents)是以进口商的付款(Payment)为条件的。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即承兑是交单的前提,也就是出口商的交单(Documents)是以进口商在汇票上的承兑(Acceptance)为条件的。因此承兑交单时,票据上一般规定如90 days after sight(90天后支付)这样的承兑期限。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无论是预付还是后付,对于隔海相望、不明对方信誉的贸易双方来说,在货款回收和商品交易方面都有不安。为了回避风险安全交易由银行介入其中。信用证就是银行向出口方保证进口方信用的凭证。

信用证是进口商的代理行根据进口商(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委托,签发给出口商的一种书面文件,保证出口商在信用证条款规定下向银行交单取款;(卖方)只有提交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提单以及随附其他装船单据的跟单汇票,信用证支付方式才有效。

支付方式与流程示意图略。

二、贸易交易的多样化——运输方式和通信方式的变革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但并非所有结算都使用信用证,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信用证的使用呈下降趋势。另外,传统的信用证主要用于以CIF条款支付的船舶运输方式,而今天则以集装箱运输为主流,也经常用多式联运。随着EDI(电子数据交换)等的快速普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电子数据也作为信用证认可的单据在使用。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

一、信用证的起源与含义

在跟单信用证的结算过程中,结算方式不是信用证也不是提单,而是出口商开出的汇票。跟单汇票结算被称为“押汇”(Documentary Exchange)。押汇(Documentary Exchange)、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或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中的“documentary”的意思,与其说是“随附单据”,不如说是随附货物具有担保价值的装船单据更准确。

12~13世纪,作为降低现金运输风险和费用的方法,地中海贸易中心的威尼斯、热那亚等意大利北部城市国家的货币兑换商创造了汇率机制。虽说海上货物保险起源于古代的腓尼基(作者注:古代中东一个民族),但以英国的法律、惯例为基准的当今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是在17~18世纪的英国就形成了。

提单最早始于11世纪的地中海,而其本身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提单独立发展是在定期航线确立的19世纪初以后。

18世纪到19世纪的工业革命时期出现了钢铁蒸汽机船,由之前的帆船时代发展为今日的集商人、船主、船长为一体的海运行业。这种发展就必然需要货物的收据,并确立了要求交货的单据即提单的作用。由此可见,要求提交随附提单的跟单汇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确立的。总之,无论信用证、汇票还是提单,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演变成今天的机制的。到21世纪末,信用证、汇票和装运单据都只能在博物馆看到了。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交易当事人:

1.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载明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为出口商。

2.开征申请人(Applicant for L/C):指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为进口商。

3.开证行(Issuing Bank):指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及接受进口商的委托办理汇票结算的银行(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银行:作为信用证出票条件,以开证行以外的第三者银行为抬头人出具汇票时,此银行即为付款行。

5.通知行(Advis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到达的银行。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对受益人(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提交来的跟单汇票愿意议付单据的银行。

三、信用证方式收付程序

在跨境贸易中,贸易双方都相隔甚远,难以得到对方的信息,且货物运输时间长,所以,商品的交货与货款结算不能同步进行。为了回避这样的风险,采取了信用证交易。这里所说的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应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书面付款保证。出口商(卖方)将信用证与跟单汇票一起交到银行,立即就能够收回货款;而进口商(买方)支付货款后就可得到装船单据。买方一旦取得装船单据就可保证货到后提货。下面介绍一下信用证结算的流程。

信用证结算基本上和跟单汇票的流程相同。即出口商(卖方)把提单(Bill of Lading,缩略为:B/L),将货物买卖变成单据买卖的单据和信用证上规定的跟单汇票交到其开户的银行议付,进口商(买方)付款赎回该汇票而取得提单,与提单交换得到商品。

(一)信用证支付货款的流程

1.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买方)

一旦签订了买卖合同,进口商(买方)向其代理行申请开出信用证。

2.信用证的开立(银行)

接受进口商(买方)开证的委托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将信用证送达出口商(卖方)的代理行。

3.信用证的通知(银行)

出口商(卖方)的代理行通知出口商(卖方)信用证已开立,并将来证转交给出口商。据此,一旦进口商(买方)不能支付货款的话有权请求买方的代理开证行代为付款。

4.备货装船(卖方)

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商(卖方)就要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www.daowen.com)

5.取得提单(卖方)

与货物相交换,船公司签发给出口商(卖方)提单。

6.交单议付(卖方)

出口商(卖方)将信用证正本及随附装船单据(提单、发票等)交到议付行,请求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议付货款。由此,出口商(卖方)可以尽早收回货款。

7.寄出议付的跟单汇票(银行)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汇票、单据后,将跟单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寄给买方的开证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回垫款。进口商(买方)的偿付行收到跟单汇票等,向受益人(卖方)的代理行支付货款,同时要求进口商(买方)赎单。

8.付款赎单提货(买方)

进口商(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回跟单汇票,获取提单。

9.提货(买方)

向船公司交单提货。

(二)信用证结算与提单、跟单汇票制度的关系

信用证支付货款的流向和作用,如图6-2“信用证结构示意图”所示(图略)。

图解:

①在L/C付款条件下,出口商不必担心货款的收回,就可以装船。

②出口商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发生转移。

③船公司签发给出口商的是收取货物的装船提单(B/L)。

④出口商向信用证开证行交来跟单汇票,随附B/L等装船单据,请求银行议付。

* 赎单时的汇票就叫跟单汇票。

⑤议付行将议付的跟单汇票寄给开证行索汇。

⑥开证行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回装船单据。

⑦进口商将B/L交付船公司提取货物。

⑧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信用证是买方委托本国代理银行签发的一项书面文件。开证时,银行要求申请人落实开证保证金。信用证的受款人地址是卖方国家的银行(协作银行),信用证内容注明了开证申请人要求卖方做到的各个事项(图6-3“信用证流程图”略)。

1.开证行的义务

将收到通知银行寄来的装船单据转交给买方。如果跟单汇票是即期付款,结算时将发票等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到港口提取货物、办理进口报关及必要时的保险理赔。

(图6-4“装船单据流向图”略)。

2.信用证上所记载的内容

如果是按照信用证所列明的金额缮制的跟单汇票,就必须依此支付货款。另外,如果是开证行自己支付,需以银行不破产作为结算的前提。因此,在开证行不稳定的情况下,卖方应该做的是寻求欧美一流的银行背书担保的信用证。票据的填写方法也要按信用证上要求的内容填写,通常缮制两份。但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单据,内容、数量要与跟单汇票上完全一致。

注:信用证被称之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若单据不齐全,银行则没有支付的义务。因此需谨慎处置。信用证结算所需单据列举如下:

(1)发票(在买方国家进口报关时使用) (2)包装明细单

(3)装船提单 (4)保险单

(5)原产地证明书(若另有要求要充分准备。)

3.通知行的义务

装船单据里包括进口国在进口报关时所需要的发票和包装单;从船公司提货物时所需要的有价单据B/L(通常3份正本);一旦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或货物损坏所需要的保险单(通常2份正本)等。银行在传送单据时,一般将2份正本分两个邮次并间隔数日向国外寄发(一旦单据所搭乘的飞机发生意外,另一份单据可以送达开证行)。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信用证本身

1.开证行名称 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3.开证日期 4.信用证编号

5.受益人 6.开证申请人

7.信用证金额 8.有效期

9.提示日期

(二)关于汇票

1.出票人 2.付款人或抬头人

3.汇票期限 4.汇票金额

(三)关于装运单据

1.单据明细

(1)提单 (2)发票

(3)保险单 (4)其他单据

2.货物

(1)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2)装运地、目的地

(3)装运期限 (4)分批装运

(5)转运 (6)其他

(四)其他事项

1.对议付行或受益人的提醒 2.开证行保付文句“……不可撤销信用证”

3.开证行署名 4.是否限制议付银行

5.信用证统一规则的适用文句

五、信用证交易的特点

(一)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

信用证就基本性质而言,是以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为依据的,信用证和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文件,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二)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

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交易,所以跟单汇票所随附的装船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是关键,合同的内容与信用证交易无关。因此银行只确认每份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三)严格一致的原则

信用证也可以说是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受益人只有忠实地遵守信用证条款,开出跟单汇票时,汇票才被予以支付。

跟单汇票所附装船单据的种类、内容等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一致,不是大致相同,而是必须严格一致,这被称之为“严格一致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

六、信用证的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or 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信用证,是以提供装船单据为条件的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相对于跟单信用证而言的光单信用证,或像投标保证一类的贸易结算时采用的备用信用证等。

(译者注:Stand-by Credit,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光票信用证。)

(三)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旦开出了信用证,只要在有效期内没有得到信用证当事人全部的同意,就不能单方撤销或变更的信用证。卖方为了消除货款回收的担心,重要的是要在接受的信用证一栏里审核有无记载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文字。

此外,现在信用证统一规则中规定,凡没有明确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都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四)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所谓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议付行议付之前,不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不利,没有保证,故很少使用。

卖方通常不会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若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字样,就会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

(五)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该信用证的付款、承兑加以保兑并保证负有相同的付款、承兑义务的信用证;未经他行保兑的信用证,称非保兑信用证。

(六)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破产或票据空头时,卖方作为票据汇出人需要应议付行的要求进行赔偿。

(七)即期信用证(At Sight L/C)

即期信用证的特点是只要受益人出示了信用证汇票,银行就立即付款。在国际贸易中,对卖方最有利的就是即期信用证。其方便快捷,收款及时。

(八)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远期信用证可以贴现,即收款人只要支付利息,就可提前使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是很好的融资方式。

(九)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通常都要求全额使用限度金额,如超过期限,即使有剩余金额也失去了效力。而循环信用证是指即使用完全部金额,也可以按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自动恢复原金额再被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原受益人允许将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一名或数名第三者的信用证,但只限于一次。

(十一)对开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此种信用证主要用于严格履行补偿贸易的相互义务,A国与B国双方开立的信用证上,都附有金额相同、可以互相抵消时才生效的条件。

七、信用证统一规则

(一)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2007版)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shall apply to the Credit concerned.

(二)信用证开证行保证付款语句

“We hereby agree with Endorsers,Draw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兹同意背书人、开票人及汇票持票人开具的发票……)以上是L/C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词句。(开证行保证背书人、出票人、善意持票人在下列情况之下议付汇票、支付货款。即开出的汇票与本信用证上的各项条款一致,提交的单据是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单据。)

(三)信用证要求的汇票

L/C开头部分的“available by at sight draft(s)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我们同意受益人开具以全部发票金额的即期汇票)词句,意思是受益人给开证行开出的与发票金额相同的即期汇票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汇票是货款的受益人给付款人开出的托收汇票,与支付人承诺支付的本票的流向相反。汇票中有以下词句:“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 Applicant”(金额已核对,请按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核实的金额支付)。

填写汇票实例“表1”略。

(四)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凡汇票规定“付款人见票后即需付款”字样,就说明此汇票为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意思)。如果在At之后填入30 days(30天)的字样,就是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远期汇票就是不立即支付的汇票。

(五)信用证上所要求的装船单据

要求出口商开具汇票时随附的装船单据如下:

1.商业发票3份

2.装箱单3份

3.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指示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通知人为开证申请人。

4.海洋运输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两份,空白背书按发票余额110%,按ICC B条款加保战争险和罢工险,注明赔偿币别为汇票同类币别。

5.产地证3份

6.商检证

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国家不同装运单据中也有要求签发领事签证的。

发票是装运明细单、付款通知单,也是报关用的清单。

装箱单记述了包装外形、每捆包的号码和唛头(Shipping Mark)、商品明细、净重(Net Weight)、毛重(Gross Weight)、容量(Measurement)等。

(六)信用证上要求的装船提单(B/L)

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指示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通知人为开证申请人。

1.全套提单,是指全部B/L

2.清洁的运输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或包装状况未加批注或损毁的提单

3.要求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或Shipped B/L)

* 与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相反的是备运(待运)提单(Received B/L)

4.提单具有通过背书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有价证券,一旦确定了收货人就不能转让。因此,提单一般多用于不记名空白背书。要求注明“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endorsed in blank”,收货人栏内写上“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出口商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不写明特定被转让人的背书)。与空白背书不同的是,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写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称为记名提单,属非流通证券。

提单的背书方式“表2”略。

5.“Marked Freight Prepaid”(运费付讫),是指在B/L上注明了运费已付的批注。

6.“Notify the applicant”(通知申请人)是指在进口地,船公司作为通知到货的一方,在“Notify Party”一栏填上L/C开证委托人(进口商)的名字。

八、缮制出口信用证单据

根据信用证上的要求缮制如下单据。

(一)发票(Invoice)

在国际贸易中发票的种类很多,所使用的各种发票如下:

1.官方发票(Official Invoice)

(1)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2)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卖方(出口商)开立的凭以向买方(进口商)收款的详细发货价目清单,也是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通知交货及货物清单的主要单据。内容有载货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船名、装船日期、装运港及目的港等。

3.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是在签约前卖方应买方要求给买方发出的估价发票(估价单),买方在进口报关时使用。

(二)装箱单(Packing List)

(三)装船委托书(Shipping Instructions: S/I)

装船委托书是用于出口货物装船之前,即装船发票(Shipping Invoice)上所载明的商品装船后,卖方(出口商)给买方(进口商)缮制的所配载货物的货款单或发货通知。

(四)提单(Bill of Lading,B/L)

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收货人、进口商)在目的港(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提交的有价单据。

1.提单的作用

(1)船公司签发的收货凭证 (2)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3)运输契约的凭证

(4)作为物权证书可以背书和转让给善意持有人的可流通证券

2.提单的主要内容

(1)托运人的名称 (2)收货人的名称

(3)承运人的名称 (4)货物的种类

(5)物品的状态 (6)货物的体积、重量、包装、件数及唛头

(7)船名和国籍 (8)装运港及装船日期

(9)卸货港 (10)运费

(11)提单的签发地及日期 (12)正本提单的份数

(五)保险单(参见第五章)

(六)跟单汇票

跟单汇票是装船后收回出口货款的重要单据之一。信用证结算时需要与L/C核对缮制跟单汇票。

跟单汇票上主要记载的事项如下:

(1)汇票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的货币名称和金额。

(2)必须有与L/C上的内容一致的付款期限。

(3)抬头人(付款人)的名称必须与L/C上的内容一致,并载明信用证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的名字。

(4)必须有出票人,为出口商(货主),其名称和签字预先提交于议付行。

(5)必须有出票日期和地点。

(七)议付行申请单(Application for Negotiation)

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上所用词句:

我方在此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即期汇票向我行按发票金额索取,但不得超过本证规定金额USD××××,并随附以下单据。

(1)商业发票3份

(2)装箱单3份

(3)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指示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预付、通知方为申请人

(4) 海洋运输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一式两份,凭指定以及空白背书,按发票金额的110% 投保协会货物条款(B),协会货物战争险、罢工、暴动、民变险,并且表明赔款以汇票支付。

(5)产地证3份

(6)商检证书

装运港__________目的港__________不晚于__________

分批__________允许__________

转船__________允许__________

根据该信用证开具的汇票必须背书或……之前撤销,任何汇票都要由议付行在汇票背面背书。我们在此同意背书人、出票人和真正的汇票持有人,并接受在受票人出示汇票时要按时承兑和信用证条款一致的上述交付单据。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办理。

第七章 国际结算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与境外客户就商品与货款进行交割是一个问题。在这种交割中起中介作用的是银行。银行提前得到货物的单据,作为交换,由买方付款赎回单据。比如,东京的出口商(卖方)欲向纽约的进口商(买方)出口相机。东京的出口商将相机装船后,请船公司签发装船单据,出口商开出外汇汇票,并附上装船单据(提单等)到日本国内的银行,由银行将装船单据寄给境外的通汇银行,由通汇银行联系进口商(买方)付款赎单。

一、根据不同的性质,单据可分为以下几种,如图7-1所示。

图7-1 单据按性质分类图

二、根据不同的作用,单据可分为以下几种,如图7-2所示。

图7-2 单据按作用分类图

三、根据不同的签发人,单据可分为以下几种,如图7-3所示。

图7-3 单据按签发人分类图

第一节 单据的作用与构成

一、运输单据的作用

运输单据是连接货物与资金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是必不可缺少的,其作用如下。

(一)运输单据是货物装船的证明;进口地报关的必要单证;可以换取货物的单据。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如果没有随附单据,外汇银行将会拒绝汇票的议付。因此,装船完毕后,卖方必须迅速备齐相关的运输单据。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都采用押汇制度。

(二)出口商将单据提交给出口地议付行议付货款。同时,单据又被转至进口地的开证银行递交给了进口商,此时,进口商即可付款赎单,并从这些单据中抽出提单交至船公司提取货物。

(三)运输单据作为出口货物的担保,不仅是货物交付时的必备单据,而且在以CIF价格条款下,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随运输单据转让。有关制单费用,一般由卖方负担。

二、运输单据的构成

所说的装运单据主要是指提单、货物保险单、发票(注明品名、数量、金额的细目)等各种单据。这些单据中最重要的是提单,附有提单的汇票叫跟单汇票。

(一)基本单据

1.海运提单 2.商业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5.重量体积单(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是用于船公司计算运费和制作提单的)

(二)附属单据

1.领事发票 2.海关发票

3.原产地证 4.检验证

5.品质保证书

附属单据是贸易方所要求的单据,当对方国家规定进口必须出具时(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原产地证),或者买方在合同中提出要求时(检验证明、重量体积证明书),则必须备齐。如果对方无此要求,则不需准备。

第二节 主要结算单据

一、银行单据

银行单据主要是跟单汇票。所谓跟单汇票,是指汇票上的权利通过商品的代表证券提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跟单汇票的结算方式是以货款的支付作为交付商品的交换条件。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都希望尽快收回货款。因此,卖方即开出以买方(或买方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相当于货款金额的汇票,随附装船单据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议付货款,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就是跟单汇票的结汇方式。

二、商业单据

(一)发票

发票分为商业发票和官方发票,单说发票时一般指商业发票。发票详尽描述了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交易条件及合同单价等。在反映已装船货物详细状况的同时,发票还是货款的结算、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主要单据。商业发票的填制内容如下:

1.发票日期 2.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方)

3.发票的出具人(一般为出口方) 4.装船日期

5.船名 6.起运日期

7.预计达到目的港日期 8.商品名称及种类

9.数量 10.金额

11.唛头

12.收付方式(信用证号码、方式、支付期限等)

只要信用证上无特殊规定,银行不受理超出信用证金额的发票,并且发票上所记载的内容必须与提单相一致。

(二)装箱单

装箱单与发票类似,在商品由各种形式(箱装、捆扎等)混合包装,或同一容器内有不同货物混装时,要详细记载外包装、内包装的包装方式以及货物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合同号、唛头、箱号、各箱的内容明细、净重、毛重、体积等。

(三)官方单据

1.海关发票

2.领事发票

3.原产地证明

(1)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

产地证明要依据买方的要求缮制,进口报关时使用。在中国由中国贸促会签发,在日本是由商工会议所签发。进口时,为了享受特惠关税待遇所指定的必要的证明,由原产地国的海关在该货物出关时核发。在日本,基于联合国贸易开发署允许的国际统一规格的原产地证明书之外的证明,是不适用特惠关税的。

(2)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简称“FORM A”。仅限于日本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进口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时,在办理通关时,只要出具“原产地证明书正本”,就会享受比一般的关税率低的税率(优惠关税)。另外,还享受减免关税待遇的商品。这些都被称作“特惠关税”。有些商品全年都适用特惠关税,也有一些商品在一年内一定数量或金额适用(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一年时间)。在中国普惠制产地证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4.检验证

检验证书是证明货物的规格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证书。签发证书的机构有:

(1)产品制造厂家;

(2)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政府、民间);

(3)客户的质检员。

必要时可在信用证中具体规定。检验证书的种类主要有品质检验证书、分析检验证书以及政府规定必须检验的、由国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三、装船单据

(一)海运提单的作用

1.海运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海运提单是证明已向船公司提交货物的收据;

3.海运提单是在卸货地进行交易所必需的交换单;

4.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经过背书进行抵押、转让;

5.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约。

(二)其他装运单据

1.航空货物运输单

2.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提单也称集装箱运输提单,它是由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对运输全程负责的一种单证。因此与联运提单性质不同。

3.运输合同

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签订保险合同的证明,列有合同上的条款、条件及其他重要事项,是运输单据不可缺少的部分。

(一)保险单与提单相同,是一种有价证券,可通过背书转让。即保险合同上的权利随着货物移动,通过在保险单上背书,转移给第三者。

(二)保险单作为运输单据是不可缺少的单据,没有保单银行会拒绝议付运输单据。但根据合同内容,有时不需要保险单。正如在价格条件一节中所述,CIF等合同必须有保险单证;而FOB、CFR条件下,卖方无须办理保险。总之,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损害,保险单的持有者即可对保险公司提出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要求。

(三)使用信用证支付时,须注意保单的签发日期和时间,必须早于装船时间。如保单的生效日期在装船日期之后,开证银行将会拒付货款。(议付银行也不会议付货款,此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其他运输单据

其他运输单据可由开证人与卖方任意决定,只要信用证上要求提供相关单据,则在议付货款时必须随附汇票提示,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以下为基本单据的附样(略)。

第八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

报关是指从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海关放行所办理的一切手续。进出口货物时,按海关的法定程序从开始到完成报关所办理的手续通常称为报关手续。报关手续分为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海关除依据海关法办理一般海关行政业务外,还要依据货物出入境管理法等办理进出口管理业务。货物报关的流程:申报→检查→征税→批准。

第一节 进口申报与出口申报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时,通常在卸货并进入保税区后进行进口申报。申报时提交进口申报单、发票等必要单据并接受核查。进口申报时所必备的单据通常有进口申报单(已完税)、出口商签署的发票、包装单、产地证、进口许可证及国家所规定的许可证、证明书、运费、保险费明细表等。按照海关的要求接受查验、分析和鉴定之后,在取得海许可的状态下将纳税单返还申报人,缴纳关税后在一份进口申报单上表明许可就可以取得许可证。

二、出口申报

出口商为获准出口货物,须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在外贸实务中,通过提交发票、出口申报单、出口报告书等必要单据,由报关代理代为办理出口报关。

货物的检验、包装、重量和体积等查验完毕后,原则上将货物运入保税区申请出口。货主将装船工作单、发票(购货发票)、包装单、出口报告单、出口许可证等委托给报关行,由报关行缮制出口申报单后进行出口申报,并与船运公司联系安排装船事宜。

海关对收到的单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并进行货物查验,审核提交的单据是否与实际出口的货物一致,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办理了手续,若没有问题即在出口报关单上加盖许可印章,作为出口许可证下发。出口商可持此证安排货物装船事宜,通关后许可证将返还给货主。

第二节 报关与关税

一、报关

(一)进口报关手续

1.进口货物的时候,要向海关申报并获得许可。这个手续称为报关。

申报所必备的单据有:进口(纳税)申报单、发票、包装单、原产地证明书及进口许可证等。与出口报告书一样,也不需要进口报告书。关税的确定以及关税的缴纳均可通过联机操作完成。

单据审核及必要的现场检验通过后,缴纳单即返还给申报人,纳税后海关在进口报关单上签盖允许进口的放行章,进口商即可取得进口许可证。

2.进口许可证:进口货物必须得到海关的许可。进口申报单上要填报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关税、消费税、原产地及船名等,并随附发票、装箱单等一起提交给海关审核,经核实并缴纳关税后,签盖允许进口的放行章,即可获取进口许可证。

(二)出口报关的手续

1.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从货物进入保税区开始。报关前要进行重量和体积检验,向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并获取出口许可。出口许可也是允许装船的许可证。

2.出口许可证:出口货物必须向海关申报并得到许可。要在出口申报单上填报出口商的名称、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向海关提交后,海关进行审核并在出口申报单上签盖放行章,作为出口许可证返还给申报人。

二、关税

关税是以入境货物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金。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目的是为了财政收入和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征收关税主要是以保护产业为目的。

(一)主要的关税征收标准

1.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从价税;

2.以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等计量单位为计征标准的从量税;

3.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混合计征标准的复合税。

(二)最惠国税率/特别关税

最惠国税率只限于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时,采取计征比普通关税率低的关税率或免征关税。WTO的无歧视主义原则禁止各国在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时因出口国别不同而采取不同关税税率的做法。因此最惠国税率可以说是采取的特殊措施,也是为了支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振兴。

三、海关查验

根据需要海关要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此项查验是为了确认货物是否符合申报、出口统计种类表中的分类是否正确、数量是否正确等。

此外,核对申报单是为了确认申报单中所填报的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税号是否正确等而进行的必要查验。海关查验有以下方法:现场查验、检验地点查验、样品抽检、全部检验等。检验有时在堆场申请报关时进行(货已装进集装箱),在接受指定的重量和体积检验时,会产生不可预见的费用。

(一)查验地点

查验原则上是在保税区内所指定的查验场所进行。整箱集装箱内的货物是在工厂或保税仓库进行查验。所以海关在必要时还要在装箱前检验,到生产厂家的现场检查。拼箱货物,一般进入集装箱货运站之后检验重量体积、装箱及报关手续等,因此,海关检验必要时或在查验地点查验或在集装箱货运站查验。

(二)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国外货物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及展示等的特定区域。可以分为①指定保税区,②保税仓库,③保税工厂,④保税展示区,⑤综合保税区等。将在卸货港未进行报关的进口货物,运到保税区的港口和保税区之间的运输叫保税运输,需要得到海关关长的批准。

(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在动植物进口报关时需要进行出入境检疫,进口报关手续办理必须在检疫所接受检疫检查、取得合格证明书后方可进行;食品检验更要按照出入境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报。不合格的必须作退回或烧毁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负担。

(四)出入境植物检疫证明书

出入境植物检疫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书,出口商在出口时领取并寄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检验结果中有描述该植物以及该包装容器上“无检疫到有害动植物”的内容后,附上此证明书到检疫所申请植物检疫检验。

第三节 海关代理业务

海关代理是指接受货主的委托,在港口承办海运货物交接的公司,一般来说,除了替货主办理出口报关和对外贸易船的装船手续之外,还代理办理各种申请单和装运单据的缮制和签署提单等业务。此外,安排接送工厂货物并包装、报关后的租船订舱等事宜。

一、出口流程

确定客户→寄送货物样品→制作报价单(客户询价时)→洽谈合同内容→收到信用证→安排货物并准备出货→将货物(清单)和装船必要单据交给报关员→得到货物提单→出口收汇。

(一)国际贸易不论进口还是出口,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出口步骤一览表所示。(图8-1“出口流程一览表”略)

(二)出口流程说明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2.根据出口合同规定按时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

3.向政府指定机构申请获取许可后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货物种类的不同,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必须取得政府指定机构的批准、允许及接受检验。)

4.租船订舱

5.签订海上保险合同(CIF价格条款下)

6.将货物运入保税区

(出口的货物在完成质检、出口包装后,刷上唛头,运入保税区等待出运。)

7.出口报关、装船前的手续及配船事宜通常都由外运公司代为办理。现在,随着报关业务的迅速发展,为适应快速报关的要求,都是通过NACCS(报关信息处理系统化)联网方式处理海关的各项业务。

报关员根据出口商签发的装船申请书,通过报关信息处理系统将出口货物情况通报给海关或保税仓库,确认货物是否可以运入保税区并进行出口申报。

8.出口货物运往集装箱货运站,得到许可后,货物装进集装箱运往集装箱堆场。如果是不足一个集装箱的少量货物,为了便于与其他的货物拼箱将运送到船公司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为配合准备装船的船只进入码头,将上船的货物由卡车运到码头。(除以上情况外,也有其他作业形式。)

9.报关员缮制完装船单据后提交给船公司,在确认货物装船后,按照装船条件支付海上运费并请求船公司签发装船提单。

10.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即刻将发票和提单的复印件等单据作为装船通知寄达到进口商。

11.信用证结算业务,根据信用证条款要求备齐以下所需的装船单据:

(1)主要装船单据:

①商业发票

②提单

③海运保险单

(2)补充单据:

① 包装单、领事发票

② 原产地证明书

③ 容积重量单等

12.出口商备齐装船单据后,随同汇票和议付申请书,请求代理银行议付收回货款。

向银行提交的单据:

(1)跟单汇票议付申请书(办理汇票托收时,填写跟单汇票托收申请书)

(2)汇票

(3)上述的装船单据(主要单据以及必要的补充单据)

(4)信用证正本(非信用证结算时,用出口合同的副本)

银行在确认以上单据都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后即可议付,并将结汇金额(按当日汇率)以人民币支付。

出口商在装船后数日就可得到出口货款。

二、报关的联机操作

(一)NACCS是“Nippon Automated Cargo Clearance System”的缩写,一般被称作“纳库斯”。“NACCS”是为简化航空货物或海上货物出口报关手续,而联机操作化的报关信息处理系统。系统处理航空货物申报时称作“Air Naccs”,处理海上货物申报时称作“Sea Naccs”。

在海关、航空公司、报关行、银行之间连接起来的进口航空货物联机操作化系统在1978年开始运行,1985年又将出口货物作为对象,形成了进出口一体化的联机操作系统。海上货物从1991年10月开始在海关、报关行、银行之间进行联机操作处理。

(二)使用NACCS有以下优点:

1.通关业务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因而进出口货物的装船或领取也相应加快;

2.可利用进口商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方式纳税、其期限可延长3个月,能少付利息;

3.进口商可以办理“综合审查”和“一揽子保险”;

4.进出口申报在报关开始时即可进行。

第九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产地及残损方面进行检查和鉴定,称为商品检验。按照国际惯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出口国检验、进口国检验、出口国检验和进口国复检;其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包装检验、品质检验、卫生检验、安全检验、疫情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是报检、抽样、检验、签发证书。

二、索赔(Claim)

索赔是在贸易中产生纠纷时发生的,也称作损害赔偿。从法律上以及贸易上给索赔的正确定义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违反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提出恢复自己的权利和损害赔偿的要求”。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法律和国际商务惯例将索赔条款明确写进合同里。通常把受损和提出赔偿的行为称为“索赔”,而处理索赔并补偿损失的行为叫“理赔”。

(一)索赔的种类

索赔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害,或因出口商发货质量与合同条款不符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口商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依照索赔内容可分为运输索赔、保险索赔和贸易索赔三种。

1.运输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

这种索赔可以细分为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

(1) 运输索赔

由于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损坏或延期到达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可向运输方要求索赔,但因提单上有多种免责条款,所以船公司的赔偿只限于损害赔偿范围。

(2)保险索赔

一般情况下进口商或者出口商都会对货物投保,因此可以根据保险条款的赔偿范围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2.系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贸易索赔

贸易索赔的原因有:不良品质、与质量不符、错误商品、包装不完善、规格差异、装船延误、数量不足、不合法规的装运等。索赔对象为:

(1)合同的当事人

(2)银行、外国政府等

(3)第三方(专利侵害、制造者责任等)

3.贸易索赔的原因

发生贸易索赔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①语言不同产生的歧义;②商业习惯和法律的不同;③资信调查不够;④缺乏贸易相关知识;⑤合同条款不明确;⑥手续不完备;⑦运输中的风险;⑧汇率波动;⑨对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不熟悉。

(二)贸易索赔的解决办法

贸易索赔(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有四种:和解(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如果是贸易合同方面的索赔,一般不进行诉讼,多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涉来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可使用第三者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

1.和解(Compromise)

指在签订合同阶段就调解和仲裁问题没有约定,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让步解决的方式。现实中大部分争议,特别是贸易金额较少的情况下都是通过和解得到解决。

2.调解(Conciliation)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选择一个双方认为公正的第三方作为调解员,由其提出双方都可接受的方案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调解不是强迫的,所以可以拒绝调解。

3.仲裁(Arbitration)

一般是裁决和仲裁二者择一。要采取仲裁方式需要争得对方同意,仲裁员的仲裁裁定是基于《纽约公约》及两国间贸易协定所做出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诉讼(Lawsuit)

诉讼是可以由当事人单方面提起的解决方法。不过,存在着是在本国提起诉讼,还是在对方国家提起诉讼,依据什么法律法规等问题,且又要花费时间和费用,所以实际业务中很少采用诉讼的方式。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特点。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货的义务可由不可抗力免责,这已成为贸易界的惯例。不可抗力也称“天灾”,是指人的力量完全未加干预,即使做了充分准备也不能预防而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故,如暴风雨、洪水、地震、雷电等引起的事故。关于不可抗力条款,关于不可抗力条款一般都在合同的背面或条款(贸易交易条件)中有记载。

四、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涉及民法/商法的权利或其他法律相关的纠纷时,当事人不通过诉讼程序,而是挑选公正的第三方作为仲裁员,并服从仲裁员所做出的裁决,以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如今,在国际上仲裁被认为是代替法律上的诉讼,被赋予强制执行权的一种类似司法判决的制度。

(一)诉讼和仲裁的区别

争议当事人可以不顾对方的意向,单方面向法院诉讼,要求自己权益的补偿,另一方面,法官亦须受法律和判例的约束,并忠实地执行所规定的方式。

(二)调解和仲裁的区别

调解和仲裁以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达成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为前提条件,这是与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另外,仲裁员可完全根据自己的良知自由做出裁决。

(三)仲裁的优点

仲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费用也低,具有跨越国家的强制力,被认为是最适合贸易争议的解决方法。仲裁条款写进贸易交易的一般条件(背面条款)中的情况较多。

日本商业仲裁协会(JCAA)的标准仲裁条款摘要如下:

按照日本商业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条例,双方因本协议可能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争论和分歧将在(××城市)以仲裁方式得到最终解决。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裁决可以在任何法庭或有审判权的特别法庭进行。本合同在各方面适用于日本法律。在此使用的贸易术语,如FOB,C&F和CIF将按照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

第十章 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在贸易中是最重要的文件。在日本,根据交易对方以及贸易的重要程度的不同,采取口头约定进行交易的企业虽然也不少,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日本的合同与英语范围内的合同相比,其严格性、准确性及在长度上所表现的有明显不同。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英文合同,与日本普通的合同相比,其条款严谨且全面,每项条款条文冗长,条文的数量也自然增多。因此合同整体表现为长且难以理解。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签约后双方当事人或围绕交易的情况发生变化以致发展到诉讼时,可以说合同的内容决定一切。

一、书面合同形式

在实际的交易或商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双方都要反复商讨交易条件,相互达成一致意见。为以后不出问题,备忘录和意向书都很重要。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是顺利地写好合同书的基础。此外,在基本达成协议的阶段,拟定将各项条款内容更加详细地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的书面文件,称作“协议书”。“协议书”一般是“意向书”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协议书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商业习惯上,它具有可与法律效力相同的社会力量,如果违反了就会在生意场上失去客户。与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不同的是合同则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合同条款,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书面买卖合同(Sales Agreement)的种类

合同书是用于确认双方商定的内容的,对于避免日后与客户的不必要纠纷也是非常有用的,这里主要介绍订单、订单申请书和合同。

(一)订单(Orde Sheet/ Purchase Order)

订单是指将订购的内容记录下来的单据。此方式为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订货单,卖方接受订货条件并签字确认,又称购货确认书,其效力相当于买方的购货合同或确认书。

(二)销售确认书(Acknowledgement of Order)

销售确认书(订购申请书)是卖方发给买方的。此方式为卖方拟就接受买方订货的合同并送达买方,要求买方签字。

(三)合同

合同一般多由合同书及其附件(明细书)构成。贸易中必然要签订各种书面合同,而合同文本中会频繁地使用各种法律用语和法律方面的说法。销售合同、一般贸易项下的协议书以及信用证、提单、保险单就是很好的例证。实际上,熟悉法律相关的文件和用语,对学习国际贸易将大有裨益。此外,合同中的主要贸易条款即合同正面所记载的项目大致分为以下7项:

① 品质 ② 数量 ③ 包装 ④ 价格 ⑤ 交货日期 ⑥ 保险 ⑦ 结算

三、书面合同的作用

买卖双方一旦达成交易,就要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就标志着双方已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交易关系,合同不仅是双方确立交易关系的证据,也是保证交易完成和解决交易纠纷的依据。

四、合同说明与合同实例

(一)合同内容

1.正面

合同正面记载订购商品的内容或接受订购的内容。

(1)出口所需单证

(2)销售方(或对方)公司名称、地址

(3)订单号、日期

(4)出口商品的明细、付款方式

(5)装运条件等贸易条件

(6)进出口双方签字一栏(便于确认双方已接受此合同)

2.背面

合同背面规定双方责任的一般贸易条款。

(1)责任范围与出现纠纷后的解决方法

(2)装运日期

(3)装运方法

(4)结算方式

(5)商品检验

(6)知识产权

(7)索赔条款

(8)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对贸易条款的一般定义,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天灾、战争等),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是“调解”“诉讼”“仲裁”。

(二)合同书实例(正面)

合同条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付款方法:买方应于本合同规定装运月份开始的15天以前,通过卖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应为装船期或后15天在中国到期。如遇船只原因,卖方不能按时装船买方同意信用证可自动展延15天仍有效。允许信用证里的装船数量和金额5%的增减,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第二条 包装和唛头:均按卖方一般出口包装和出口标记刷唛头。

第三条 装船条件:①卖方于出口货物装妥后48小时内,将合同号码、商品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和船名以电报方式通知对方。②卖方有权多交或少交相当于每批准备装船数量的5%,其差额按合同价格结算。③卖方租船订舱。如买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可拒绝装船或相应地展延装船期限,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概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 保险条件:FOB和CFR条款由买方投保。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规定,CIF价格条款由卖方按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险。

第五条 商品检验:A.交货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证明书为依据,允许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复验,由买方负担复验费用。B.无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证明书(按合同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清洁的已装船提单正本三份,副本四份;保险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输出商品品质检验证明书及重量证明书各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七条 买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开来信用证以致本合同未能执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赔偿;反之,如卖方未能履约交货,除不可抗力外,亦应赔偿买方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卖方可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解除全部本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事故缘由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异议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如果买方对货物品质、重量或数量有异议,可凭日本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的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货到目的口岸后的90天内向卖方提出。但是,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一切损失不在向卖方要求索赔之列。

第十条 商事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一般法院申诉。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及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应有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中日两国文字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进出口流程

通常情况下,出口比进口的手续更为烦琐。根据商品和合同条款等的不同,实际操作多多少少也有差异。本章主要讲解进出口业务的关键环节。

第一节 进口业务流程

进口业务环节主要有市场调研、寻找客户、申请开立进口许可证、进口报关、卸货、纳税等。

一、市场调查与洽谈

(一)寻找客户

利用政府的统计和企业过去市场营销的所有资料,调研并确定从哪个国家进口哪些商品,锁定了进口商品就确认那个国家的制造厂商和贸易商社名。

(二)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内容为:客户的经营风格、经营能力、资金状况、信誉情况等等,除此之外,还需要了解对方国家的政策法规。

(三)交易洽谈

双方当事人首先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就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支付条件等主要条款进行洽谈。

二、申请许可证

进口虽然是“原则自由”,但须注意根据贸易关系法有各种各样的限制,因此,有必要事先向专家咨询或通过海关进行相关调查。申请进口许可用证的同时,要备齐进口贸易之前所必备的全部资料。

三、通知装船、准备单据

进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在装货前的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内开出信用证。

(一)填写开证申请书

在进口合同中,如果规定用信用证结算,进口商就要委托其公司的开户行开立信用证(需要开证费),银行保证代为支付进口货款。

(二)签订海运保险合同

签订进口合同时的贸易条件是FOB和CFR的情况下,由进口商办理海上运输保险手续。投什么样的保险,要充分考虑进口商品的性质、进口途径及进口方式等。进口商对海上保险,必须具备扎实的知识。

(三)汇兑预约

回避汇率风险的方法之一是汇兑预约。合同规定以外币支付的情况下,进口商需采取汇兑预约方式。

四、卸 船

(一)收到货物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进口商在货物装船后会从出口商那里收到装船通知。装船通知以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日后进口商也会收到卖方邮寄来的发票、箱单等单据。

(二)到货通知

表11-1 到货通知(Arrival Notice)中的主要内容

(三)卸货

集装箱船有两种装运方式:

(1)整箱装运:以一个集装箱为单位的装运方式。

(2)拼箱装运:不满一个集装箱的零担货物。从本船卸离后,由船运公司指定的装卸公司从集装箱中取出货物。

(四)进入保税区

(1)进口货物原则上必须运进保税区,由报关企业验货并办理通关手续。

(2)为了促进进口,海关已放开进口货物的储存、加工及展览等方式的综合利用。

五、进口结算

由船公司向收货方进口商发送货物到达通知,据此,可得知本船预计入港的日期,开始准备进口报关手续等。

(一)结算

进口商结算提货需要必要的装运单据,在自有资金充足的时候可以即期结算汇票获取装船单,自有资金不充足时可采用延缓支付方式,即进口远期支付。

(二)取得单据

进口商为了结算票据、提货,需要获取必要的装船单据。取得单据后要立即认真核对单据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果没有问题,即可在装运单据中的B/L(提单)上背书,备好所需单据联系报关人员请求通关(放行)。

(四)委托海运公司

报关手续由专门的海运公司或报关员办理。报关要求进口商除了出具从银行拿到的装船提单、发票及箱单外,如有要求还要备齐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ce)及商品目录等。此时,如果单据不完善,就不能顺利通关。

(五)交货单

受进口商委托的海运公司,首先将提单(B/L)提交给船公司换取交货单。此交货单就是向船长或船上的装卸货人员发出的交货指令。如果不换取此单就不能提货。

六、报关提货

(一)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是由报关资质的报关行受进口商的委托代其办理的业务,报关行参考进口商提供的单据缮制进口申报单,在填写进口申报单时需要注意的是进口的货物适用哪种关税、税率是多少,申报单制成后报送员予以审核并向海关申报。

表11-2 进口货物报关单(Import Declaration)的主要内容

(二)海关查验

海关接到进口申报就会对其内容充分审查,必要时进行现货查检。

(三)缴纳关税

进口通关的一大特点是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消费税等税款。关税在进口成本中占很大比重。进口商有必要事前调查好要进口的商品需要缴纳多少关税,预先得知关税的计算方法也很重要。

第二节 出口业务的流程

出口合同履行示意图:

图11-1 履行出口合同程序

一、装运前的准备

(一)备货

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落实货源,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交货。

(二)催证

签订了出口合同后,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需要确认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

(三)审证

如果开证内容(品名、数量、金额、最后装船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出口商要尽快要求对方改证,此外,出口商要根据开来的信用证缮制装船单据。

(四)办理许可证、出口批文

出口原则上都是允许的,但有些商品还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批文”等手续。出口商需要事先为拟出口商品办理必要手续,此外,还要有国内出口的法律知识。

(五)租船订舱

出口商备好货并确定了装船计划后,就向船公司签订租船订舱协议,选择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因船运公司不同,运费各异,所以出口商要对海运费有充分了解。

(六)投保

出口商在CIF和CIP条件下办理投保手续。提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申请书,支付保费,取得海上保险单。信用证贸易条件中,需要附L/C复印件一份(按信用证要求填写)。为了以防万一,必须确认到手的保险单内容,根据贸易条件,保险手续有时由出口商办理,或由进口商办理。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上填写的内容:

(1)被保险人 (2)保险单号码

(3)保险金额 (4)投保条件

(5)支付投保费地点与勘查、理赔审核代理人 (6)载货船名称

(7)装运港 (8)离岸日期

(9)目的港 (10)货物或商品名称

(11)投保地点 (12)保险单签发份数

(七)制单

1.信用证随附单据

卖方应充分把握信用证的内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装船、缮制报关所需的单据。

(1)报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2)报关包装箱明细(Customs Packing List)

(3)装船委托书(Shipping Instructions)

(4)出口报告单(Export Report)

2.租船订舱所需单据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3)装箱单(Packing List) (4)装船委托书(Shipping Instructions)

(5)托运单/订舱委托书(Booking Note)

3.商业发票(参见第五章)

4.报关单据

(1)报关公司在进行出口申报时,审核出口商提供的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缮制出口申报单(Export Declaration,ED),对照出口货物种类统计分类编码确定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经报关员确认之后,通过“海上货物报关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出口申报。

(2)出口报告单上记载的事项:

①合同条款(外汇结算的币制) ②汇票期限

③未使用余额 ④收到年月日

⑤有效期 ⑥汇率

⑦总金额 ⑧卖方名称

⑨商品名称 ⑩数量

⑪目的港 ⑫买方名称

⑬海关在出口许可证盖章

(3)报关时必备的单据:

①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②装箱单(Packing List)

③出口报告书(Export Report) ④出口申报单(Export Declaration)

⑤商品目录(Product Catalog)

二、装运、放行

1.装船所需单据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2)装箱单/打包清单(Packing List)

(3)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4)集装箱清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提单(Bill of Lading) (6)装货单(Shipping Order)

(7)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 (8)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2.装货通知

装货通知是船公司发给托运人凭此向船上交货的凭证。装船时,承运人参照出口商提供的装船明细制成装货单(俗称“下货纸”)提交给船公司。经船公司订舱确认,填上配载号、签字后发还给海运公司,承运人再附上出口许可证即可凭此装船。

3.码头收据

码头收据是报关员在办理集装箱装船手续时所制作的单据之一。集装箱运输分为拼箱装运和整箱装运。拼箱装运是把货物运到集装箱货运站,整箱装运是将集装箱直接运到堆场。整箱装运时,除了站场收据外还须由装箱人填制集装箱装箱单,该单据是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载货物详情的唯一单据。

三、议付单据

出口商完成装运为收回货款制作议付单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填写外汇汇票在内的若干必要的单据,必要时还要准备原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等。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BE)

汇票是出口商为收回货款缮制的重要单据,汇票不允许出现错误。特别是信用证结算需要仔细对照信用证内容制作。普通汇票一般是一式两份(两份正本),制作完成后要核对金额、英文字母无拼错的情况再提交给银行。

(二)汇票上应记载事项

(1)汇票号 (2)汇票金额

(3)出票地 (4)出票日期

(5)汇票受票人 (6)收票人

(7)金额 (8)出票行

(9)抬头人(付款人) (10)出票人

(三)交单议付(结算出口货款)

(1)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除外汇汇票外还要备齐装运单据、发票、箱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信用证正本及出口合同等必要的单据。

(2)银行方面就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充分审核:①确认所需的单据份数;②单据上有无签署;③单据是否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如果没有问题,银行就买入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即议付。这样,出口商就算收回了其出口货物的货款。

(四)议付所必备的单据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2)跟单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第一联、第二联)

(3)跟单汇票议付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Negotiation of Documentary(填入提交给议付行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4)提单装船单证/Bill of Lading(按照信用证上要求的份数提交,全套为4份)

(5)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按照信用证上要求的填写)

(6)装箱单/Packing List

(7)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单/Marine Insurance Policy(适用CIF、CFR价格条款)

(8)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9)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10)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11)重量尺码单/Certificate & List of Measurement and/or Weight

四、装船通知

出口商装船结束后需立即向进口商发出货物装运的电传或传真,这就叫装运通知。通知内容有进口商所需的船名、数量、商品名称、离港日期、预计抵达目的港口的时间等。如果信用证上另有特殊规定,有时需要快寄一份提单正本。

(一)获取提单(Bill of Lading)

出口商或海运公司将货物装船后要获取提单,需与船公司联络确认提单能否签发。在支付了海上运费后即可获得提单。提单是有价证券,是议付时的重要单据,因此,注意仔细确认一下提单内容。

(二)提单上记载的事项

(1)出口公司的名称 (2)收货人

(3)提单号 (4)到货通知地址

(5)船名 (6)标识唛头

(7)商品名称 (8)总重量

(9)总体积 (10)海上运费

(11)提单原件签发份数

(三)日本出口所涉及的机构

表11-3 日本出口相关机构

第十二章 商务信函的基本写法

日语商务函电一般由前记、信件名称、头语、前文、正文、结尾语、后记、附件等九部分组成。(注:①-⑩见函电实例标注)

一、前记:①发信编号 ②发信日期 ③收信人姓名 ④发信人姓名。

二、⑤事由:关于××××

三、⑥头语(起首语):商务文书一般用“敬启者”,回信时一般用“拜复”,特别郑重时则用“谨启”;此外省去寒暄语直接进入正题或通知时用“前略”。

常用头语举例:

1.拜启:最一般的用法,有时也用“拜呈”或“启上”。

2.谨启:用于特别郑重时。有时也用“肃启”或“恭启”。

3.前略:省略前文时使用。有时也用“冠省”“前省”及“略启”。

4.急启:紧急时使用。有时也用“急呈”“急白”或“急陈”。

5.再启:再次写信时使用。有时也用“再呈”“再白”或“再陈”。

6.拜复:回信时使用。有时也用“复启”或“启复”。

7.前文:时令寒暄语、问候安否或表示感谢的寒暄语。

四、⑦寒暄语在头语后空一格同行书写。寒暄语通常按照节令的寒暄、安否的寒暄、表示感谢的寒暄语的顺序书写。

商务书信的关键是要简洁。

时令的寒暄没有必要特别故作优雅地大谈一番气候,而用“盛夏之时”或“秋冷之时”等惯用句就可以了。“时下”一词与季节无关,一年四季都可以使用。

但是,头语处使用“急启”的紧急时刻或使用“敬复者”回信或“前略”时,时令的寒暄语则可使省去。

五、⑧正文——开头词(那么、免去客套)

正文是记述书信主题的部分,正文的好坏是直接影响到整封信效果的重要部分。

写了“那么”开头后,接下来写“于是”“因此”,主题的展开就会显得有条不紊,使对方容易明白。

六、⑨结尾语——常以祝愿对方身体健康、拜托带口信等寒暄语作为结尾语。

常用的结尾语寒暄语:

1.专此匆匆函告。

2.特此信函问候,顺颂。

3.特此致谢,即颂。

七、⑩结束语——敬具、草々等。

头语和结尾语的搭配如下:

1.拝啓—敬具

2.謹啓—謹言、啓白

3.前略—草々

4.急啓—草々

5.拝復—敬具

八、附录:日期、自己的署名、收信人姓名、地址等。

九、附件:再者、又及等。

书信自古以来就是按照前记、事由、头语、前文、正文、结尾语、附录的顺序书写而成的。(函电实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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