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开出可抵税的捐赠票据,企业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是否可以比照适用45号文的优惠规定,都是慈善信托业务开展中绕不过去的障碍。当前,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设计,经与所在税务机关的良性沟通,一般可以为慈善信托委托人实现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为了积极推进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还是需要推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专项政策的早日出台。
基于财税〔2016〕45号和其他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明确,要享受税收优惠,股权的受赠主体必须是具有接受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委托人(包括自然人)设立慈善信托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开出可抵税的捐赠票据,企业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是否可以比照适用45号文的优惠规定,都是慈善信托业务开展中绕不过去的障碍。当前,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设计,经与所在税务机关的良性沟通,一般可以为慈善信托委托人实现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具体操作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为委托人开出捐赠票据,而需要与具有开票资格的基金会合作,主要有以下两种合作模式。
第一种模式,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见图4.7)。
图4.7 基金会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架构(www.daowen.com)
第二种模式,基金会作为项目执行人开具捐赠发票(见图4.8)。
图4.8 基金会为执行人的慈善信托架构
通过以上两种模式设立的慈善信托,从法律形式上看,捐赠的股权受让人均是信托公司,虽然慈善信托的实质还是用于基金会做慈善,但信托公司显然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从一般性的税务优惠政策适用出发,首先就是看法律形式是否吻合,其次再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存在利用法律形式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税被排除适用优惠政策的可能。目前来看,慈善信托很难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享受财税〔2016〕45号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上述两种设立慈善信托的方法实务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但这都是政策缺失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税务上的法律风险。为了积极推进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还是需要推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专项政策的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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