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企业2018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其在2018年6月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公允价值500万元,初始投资的历史成本为200万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假设:甲企业已将投资成本金额2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200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 000×12% = 120万元;2018年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0—200 = 8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销售成本20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 000 + 80)×25% = 270万元。企业捐赠可以递延扣除三年,根据财税〔2018〕1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也就是从2018年度调增出来的80万元可以在2019—2021年三年内在当年会计利润12%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
以上捐赠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200万元
贷:长期对外投资 200万元
纳税调增的80万元和后三年扣除时都不需要在财务上做处理,只需要进行调整申报表即可。(www.daowen.com)
案例1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但该企业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是通过市政府向某小学捐赠,则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就为5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还是2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500—200 = 30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 000 + 300 + 80)× 25% = 345万元。甲企业对外捐赠的数额也就是500万元。在2018年扣除120万元,尚有500—120 = 380万元可以在2019—2021年三年内在当年会计利润12%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以上捐赠时的会计分录依然是: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200万元
贷:长期对外投资 200万元
2018年尚未扣除的380万元在后三年扣除时都不需要在财务上做处理,只需要调整申报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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