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曹德旺宣布,将捐出其家族所持福耀集团下辖的福耀玻璃股份公司70%的股份(600660)用于慈善捐款,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当时市场价值38亿元人民币。曹德旺的想法是:“我可以把钱全捐出去,但是毕竟有捐完的一天。如果我把股权捐出去,一年分红就有2亿——3亿元。那样的话,我踏踏实实地做企业,负责赚钱,基金会负责花钱就行了。”然而,以捐赠股权的形式组建慈善基金会,在国内还没有先例。曹德旺的申请被送到了北京,由民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协同审批,其间曹德旺的股权捐赠受到了当时很多规则的限制。
基于慈善的力量推动,财政部首先出台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该通知规定: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该通知首先从财务制度上对股权捐赠进行了明确和认可。
2011年5月,中国首家以股票捐赠形式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揭牌,曹德旺家族企业向基金会捐赠了市值35.49亿元的股票(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
财政部的213号文解决了财务问题,但依然没有解决捐赠过程中的视同转让高额税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虽然他捐股是非营利行为,但按照现行法律,在计算了各种抵扣后,这笔股权捐赠仍将产生超过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当时对于股权捐赠国家并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与相关部门协调后,经特批,这次捐赠需缴纳的5亿多元税款在5年内分批缴齐。
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61号文第四条明确要求: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www.daowen.com)
2016年4月20日,好似一夜春风吹,曹德旺的破冰之路终于迎来了股权捐赠一波三折后的峰回路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或《通知》)正式出台。《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根据这两条规定,视同销售所得为零,股权捐赠也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抵扣。随后新出台的《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实施以后,企业捐赠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扣除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特别重要的是,《通知》在结尾处还明确提出:“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这一规定打破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惯例,曹德旺正是基于此条规定,可以不用将5亿多元税款缴纳入库了。
自从财税〔2016〕45号的正式出台,家族企业传承通过股权捐赠、实施慈善公益的企业在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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