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房地产的税制对于“交易型过户”与“非交易型过户”并未区分,而是采取同样的税率征收,因此把房地产转入信托内在税负上“到底划不划得来”也是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角度。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涉及房产税负的一个重要观念: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本身是不同的。房产税原本就存在,是1986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依照暂行条例开征的税种,当时个人住房免纳房产税。
房地产税(注意加了一个“地”字)则是一个综合性的税种,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现行对房地产流转环节征收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如果将个人持有的房产转纳入民事信托,那么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和房屋的买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以及所有在中国境内受让、购置、受赠、交还土地权属等各类行为,仍都要缴纳契税,目前对于信托持有并没有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且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所不同,由当地人民政府来决定。(www.daowen.com)
除前述税负外,如房地产纳入民事信托内,而信托受益等相关税制尚未出台前,在个人所得税上也许会有讨论空间。这是因为国内个人所得税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其中,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中,就包括房地产出租所得和出售所得。当信托资产成为民事信托资产,由于信托的特性,信托内的房地产出租及出售所得是否依然得以计算为个人所得,抑或如何计算税负,这些照理来说都需要出台相关税法规定及政策才能确定。
反之,如前述先成立一个民事信托,信托作为股东持有一家公司,以公司来购买房产时,这时就等于是新购置的房产,就没有前面“自己卖房产给自己的信托”造成的额外税负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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