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旦信托登记完成后,意味着信托生效,信托财产被登记到了具体的信托项下,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隔离,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民事信托本身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如将房地产变为民事信托结构的信托资产下,许多如房管局等房地产登记单位的实际操作依然以传统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抵押登记等业务为主,对于民事信托登记的流程,似乎仍需要具体的标准操作。这样则可以在符合现有规定基础上,将房地产纳入民事信托内。
信托登记第一步是信托资产的来源确认,因此对有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如买的股票、基金),在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完权属登记手续之后,受托人持新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对于无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可在实质占有财产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手续。
一旦信托登记完成后,意味着信托生效,信托财产被登记到了具体的信托项下,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隔离,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关系亦得到外部承认,受益人开始享有受益权。
房地产登记由信托持有,事实上在国内房地产类的商事信托架构下已间接实现。操作上是信托公司给客户开设信托专户,然后认购客户将资金打入信托专户,而产权登记上面则是由信托公司持有。
这在资产的持有上与民事信托有着明显不同之处:商事信托上的“信托计划资产”与“信托公司资产”,尚无法清楚作出区别与隔离。(www.daowen.com)
民事信托本身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如将房地产变为民事信托结构的信托资产下,许多如房管局等房地产登记单位的实际操作依然以传统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抵押登记等业务为主,对于民事信托登记的流程,似乎仍需要具体的标准操作。
但我们可以从商事信托的逻辑衍生出民事信托的设计。如以民事信托作为公司股东,再以公司作为持有房地产的主体。这样则可以在符合现有规定基础上,将房地产纳入民事信托内。不过现在逐渐对公司持有一般住宅房地产的收紧趋势,将使得这样的结构也会面临更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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