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的反信托避税规定及其对中国信托的启示

英国的反信托避税规定及其对中国信托的启示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信托税制中反信托避税规定主要包括对委托人纳税的规定、向未成年子女转移收入的限制以及对设立虚假公益信托的制约。英国制定的反累积或反永续原则可以有效避免通过设立信托永续家产或规避遗产税的情况。从英国的信托反避税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信托都可以免税或者延税。目前在中国相关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律师基于现有法规设立的信托条款进行推断可以延税是不现实的。

英国的反信托避税规定及其对中国信托的启示

英国信托税制中反信托避税规定主要包括对委托人纳税的规定、向未成年子女转移收入的限制以及对设立虚假公益信托的制约。

1.对委托人纳税的规定

为了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避税,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人需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根据英国《1988年公司所得税法》(Income and Corporation Tax 1988)中关于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在委托人可以将信托利益归属于自身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就信托收益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规避缴纳所得税而获得不当利益。

根据《1988年公司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六种情况需有委托人自行缴纳所得税:一是处置期间少于六年的财产所带来的收入由委托人缴税;二是委托人为未婚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设立的信托或者信托收益被支付给上述未婚未成年子女的,则信托收益被视为委托人的所得,由委托人缴纳所得税;三是如果委托人保有可撤销信托或者减少信托资产价值或者收益支付的权利,以及委托人或其配偶可从信托获得支付利益的,委托人应当就该信托收益缴纳所得税;四是如果信托的收益或资产为信托委托人或者其配偶的利益而使用,则视为委托人保有信托利益,也需有委托人缴纳信托收益的所得税;五是如果委托人提供的用于信托资产的资金可在其个人所得税计算中从总收入中得到扣除,则由委托人负担信托累积收益的所得税;六是在信托财产没有分配的情况下,如果信托资产被受托人直接分配给委托人或其配偶,则也需由委托人负担信托收益的所得税。

2.针对累积收入的立法规则

累积信托长期以来一直被那些需要按照较高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人用作转移收入的方式。英国制定的反累积或反永续原则可以有效避免通过设立信托永续家产或规避遗产税的情况。根据英国《1925年财产法》(Property Acts 1925)第164条和《1964年永续和累积法》(Perpetuities and Accumulations Act 1964)第13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法律规定的六个期间之一的情况下,收益才可以累积和增加本金(不管是根据累积的信托,还是累积的权利),超过下述期限,信托将被认定为无效,所产生的收益将对委托人征税。该六个期间如下:

(1)授予者或者委托人的生存期间。

(2)从授予者、委托人或者立遗嘱人死亡时起第21年。(www.daowen.com)

(3)未成年人的未成年期间,或者在授予人、委托人或遗嘱人死亡时,他们各自活着的或已经怀孕的未成年人的未成年期间。

(4)未成年人,或者任何仅根据信托文件的指示,进行累积之人的各自的未成年人的未成年期间,但如果成年,将对被指导累积的收益享有权利。

(5)从处置财产时起21年。

(6)未成年人或者在处置财产时任何活着的未成年人的未成年期间。

此外,英国税法还作出了如下规定:除累积的收益或者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分配的收益需要按34%的统一税率缴纳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11%的附加税,但是公益信托取得的收益除外。这一规定承认了财产可以无期限、固定地服务于公益目的,同时将用于私人目标的累积信托限制在一个较短的、合理的期限。

从英国的信托反避税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信托都可以免税或者延税。主权国家一定会对相关条件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在中国相关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律师基于现有法规设立的信托条款进行推断可以延税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的中国高净值客户,信托一旦设立,条款不能更改,未来法规变化后将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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