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托的人被称为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希望维持随时改变或取消信托的权利,他必须设立一个可撤销信托。顾名思义,它表示该信托的条例或甚至整个法律文件都能被随时重写。在可撤销信托的情况下,如果这个身为美国公民的子女是该信托的受益人,这个信托即成为“可撤销的委托人信托”。具有委托人的状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让身为非美国公民的父母(授予人)来向他们的美国公民子女传承资产,而不需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的负担。这些税务优势事实上是授予人在其有生之年以免税的方式分配其财产,并在其身故后递升资产基础的方式。非委托人信托则会失去所有这些美国税务优惠。
美国于1970年通过税收改革法令,取消以前给予国外信托的各种优惠,如延缓课税、资本利得减免税等。如果国外信托以美国人作为受益人,那么,将财产直接或间接转移给国外信托的美国委托人,被看作财产的所有者。对于向国外信托的支付,要在美国缴纳预提税;向国外信托转移增值财产,要在美国缴纳特别税。
2.美国委托人信托
美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根据是否可撤销而不同。可撤销信托不能规避遗产税,同时等同于委托人名下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可撤销信托名下资产等同于委托人个人名下资产,可撤销信托内的资产无法避免遗产税。(www.daowen.com)
如果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相当于将资产权利交给信托同时不能撤销。也就是说,信托的委托人放弃了对于信托资产的所有控制权。当委托人使用不可撤销信托持有资产时,需要按照资产的市值缴纳赠与税,但资产未来收益将免除遗产税。虽然不可撤销信托具有避免遗产税的作用,但是不能完全避免赠与税和所得税。例如,把资产转移至不可撤销信托时,资产所有权发生转变,委托人需要缴纳赠与税。此外,信托内资产产生收益时,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和保险相结合的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设立时需要缴纳赠与税,信托内资产脱离委托人遗产,信托内保单如果免所得税的话,信托可以规避所得税。
美国信托规避遗产税是建立在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先征收赠与税的基础上的。中国目前遗产税和赠与税缺位,很难说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就能脱离遗产的定义。所得税方面美国信托也无法避免,如果中国参考美国税法,把本国居民设立的信托定义为税务居民,不论信托设立在哪里,或者是否撤销,所得税这一项也是难以规避或延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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