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控制权争夺的刑事风险

控制权争夺的刑事风险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控制权争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刑事手段,因此,家族企业一旦出现控制权的争夺,就会面临许多刑事法律风险,最为常见的包括:税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商业贿赂、土地买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的刑事犯罪风险,甚至这些风险会同时出现在一家企业中。

控制权争夺的刑事风险

控制权争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刑事手段,因此,家族企业一旦出现控制权的争夺,就会面临许多刑事法律风险,最为常见的包括:税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商业贿赂、土地买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的刑事犯罪风险,甚至这些风险会同时出现在一家企业中。

1.税务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来看看家族企业控制权争夺中会出现的税务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在税收领域内的刑法规制主要针对逃税、偷税、抗税三大行为,三大行为中首当其冲、范围最广、出现频率最高的是逃税行为,对于逃税行为,国家的主要目的是让逃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收取罚金,绝大部分逃税行为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虚开增值税、虚开其他发票”行为的管理一向很严格,仍处于高压线。近年来,国家更是大力治理增值税专票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金税三期”的上马,更是加强了发票的监管。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轻则补税、罚款,重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

在企业控制权争夺过程中,一方会抓住另一方在税务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旦涉及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谈判天平一下就会倾倒向握有证据的一方。在笔者曾经处理的一起小股东维权案件中,小股东因为没有掌握企业的经营权,其在企业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被大股东欺压,长期没有分红,甚至还被要求融资企业经营,忍无可忍的小股东选择退出,要求大股东回购其股份,大股东仗势欺人只愿支付极低的价格回购,缺少谈判筹码的小股东向笔者团队寻求帮助,团队代理小股东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取了企业的财务账册和相关凭证,从中发现了大股东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权一下回到了小股东手中,最终通过谈判大股东愿意以小股东当初出资的数倍价格回购了小股东的股份,小股东实现顺利退出。

可见税务问题在处理控制权争夺的过程中会成为非常有力的武器,家族企业或企业家在这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2.财务刑事法律风险

当然,税务风险是企业(家)面临的首要风险,但是,作为家族企业,家族和企业的财务往往很难区分,对于习惯于把企业当作自己“提款机”的企业家或家族成员来讲,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是会被忽略的一大风险,严重的会构成犯罪。笔者也曾处理过一件家族企业的职务侵占案,是浙江某市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该企业是典型的家族企业,夫妻俩创业成功开发的楼盘价值上亿元,两个儿子成年后也参与进来帮忙经营企业,一家子以企业为家,虽然获利颇丰,但自己仍省吃俭用,把钱都投入企业的经营中去,自己的钱给企业用,自然家庭需要用钱的时候就从企业拿,一路过来十几年相安无事。但近些年父母年迈体力不支,需要由儿子继承产业,两个儿子开始了对控制权的争夺,引发了一场血雨腥风的争斗,最终以二儿子控告大儿子挪用资金罪被刑事立案而告终,最终兄弟反目、家庭破碎。(www.daowen.com)

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雷士照明的吴长江亲手打下了中国照明界的半壁江山,最终因为与金融资本王冬雷的控制权的争夺,而被其以挪用资金罪送进了监狱;王宝强与马蓉闹离婚,王宝强却请来了刑事律师,最终将第三者宋喆以职务侵占罪送进了大牢,出了一口恶气;董明珠与魏银仓对银隆控制权的争夺中,董明珠控告魏银仓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近10亿元,对魏银仓等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中国标准化餐饮第一品牌“真功夫”是蔡达标夫妇和小舅子潘宇海共同创业成功的家族企业,因为股权设计的缺陷,导致最终蔡达标与潘宇海之间爆发了控制权的争夺,最终还是动用刑事手段,蔡达标因犯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身陷囹囫,潘宇海重掌了“真功夫”的大权。

这些因企业控制权的争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充分暴露出家族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税务经不起查、财务混乱、人事管理落后等,其他任何财产上的风险在刑事风险面前都显得不那么重要,守住再多的财富,如果连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没有了,一切都成为虚无。

3.商业贿赂风险

前文提到了家族企业在控制权争夺中会面临的税务、财务方面的刑事风险,那么第三大刑事风险就是商业贿赂,这也是最难预防和控制的刑事风险。贪腐在全世界各个国家来讲都是最难根除的顽疾,在中国这样人情与公务混同的社会,更是充斥在社会交往的各个角落,在家族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自然也难以避免,如国美黄光裕、厦门远华集团赖昌星。国美黄光裕行贿案涉及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但与上面的案例不同的是,他不是因为控制权的争夺而引发的刑事控告,而是因为黄光裕的刑事犯罪而导致了黄光裕家族与职业经理人陈晓之间的企业控制权的争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单位行贿等被刑事立案限制人身自由,挑起国美大梁的职业经理人陈晓趁势想夺取国美的控制权,双方展开了一系列的控制权的争夺,最终虽然黄光裕家族胜出夺回控制权,但因此也错过了与苏宁等同类企业竞争的最佳时机。这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黄光裕所涉及的行贿犯罪中,其给予公安部办案人员巨额钱款,以求其秘密调查和尽快结案,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行贿罪,因为黄光裕私自会见、宴请办案人员违反了办案规定,客观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这种形式上的违法性,也会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商业贿赂的认定,虽然《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法在1999年、2008年和201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做了详尽的规定和阐述,但是现实中的许多情况我们仍然难以区分和判断哪些是商业贿赂,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尽量避免因为商业贿赂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家和律师事先做好合规预防,风险发生后与司法机关探讨厘清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提出不是商业贿赂的主张,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避免出现错误处罚或者打击面过宽。

具体深入分析,哪些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是否给予财物才称得上贿赂?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对方解决户口、解决子女入学工作问题和看病帮忙安排好医生等是否也属于贿赂?结合上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商业贿赂中的“贿赂”的范围应该包括:① 财物,即金钱和物品;② 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旅游服务、房屋装修代金券、卡等。上面提到的帮助对方解决户口、子女入学工作问题和看病帮忙安排好医生等无法用货币计算的利益则不能被归入“贿赂”的范畴。

另外,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并不代表就构成贿赂,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账外暗中给予,这些财物或利益没有入账或者采取更换名目的方式入账加以隐瞒;二是要谋取破坏市场秩序后的竞争优势,也就是说没有给予财物之前,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不能保证能获得这个项目或者工程,但因为给予了财物才胜出获得了项目或工程,这就是破坏市场秩序谋取了竞争优势。反之,如果没有给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得到竞争优势,则不属于贿赂,如通过解决看病难的问题,换取了一项工程,因为不是权钱交易,所以不能认定为贿赂。再比如,虽然暗中给了财物,但是工程还是因为给予方自身条件符合要求并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竞争中胜出获得的,与给予财物无关,那么也不能认定为贿赂,因为给予财物的行为并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谋取竞争优势。当然,贿赂犯罪除外,贿赂犯罪因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管理远严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即便没有谋取利益,只要存在请托事项且国家工作人员也知晓,也会被认定为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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