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家族财富传承的整体架构时,需要根据客户的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设计监护方案,这就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像家族办公室架构师那样的跨界理念和融会贯通的思维。例如,面对有婚姻风险的客户,客户并不希望配偶担任其未来的监护人,此时引入意定监护的工具就能解决客户的根本需求;面对晚年得子或有心智障碍子女的客户,在给出遗嘱方案时,遗嘱监护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在私人财富管理的家事法律架构中,有人把“遗嘱、意定监护、医疗预嘱”定义为确保传承尊严的“平安三宝”,这是不无道理的。
意定监护和个人所得税规划也有关系。笔者注意到,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针对相关专项扣除的主体,只是笼统地写了“纳税人”,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进一步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针对子女教育的附加扣除,明确了是法定监护人,但同时也指出了“其他人担任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也就是说,通过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方式确定的监护人,也是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主体。
在家族信托的实践中,委托人通过设定家族信托,隔离、保护了财富,并根据信托协议的安排有序传承。但整体来看,家族信托的核心仍然是“财产的托付”,事务性、人身性的功能是较弱的,此时就需要监护法律安排的介入。例如,当委托人或受益人失能或失智时,其基于家族信托所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将由谁来保护和支配?如果没有意定监护的安排,恐怕会出现监护人争夺大战,严重时甚至可能殃及信托的效力及运行的稳定。所以,在笔者所服务的家族信托客户中,已经有不少客户先知先觉,主动为自己的家族信托配置了意定监护的“保护伞”。
当我们服务的客户是企业主时,意定监护又需要和公司章程的安排相配合,确保当委托人失能或失智时,其名下股权能够得到妥善保护,所对应的投票权能够得到妥善的行使。如果没有这样的安排,委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能会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去争夺委托人的监护权,这势必会导致公司陷入内斗,传承走向失败的“多输”结局。李春平案件的血和泪的教训,值得所有人警醒。
当意定监护与婚前协议、遗嘱一样深入人心且广被采用之时,如李春平、平鑫涛这样的案例将会大大减少,家族传承才会更有尊严,更能成功。(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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