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1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周期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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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行为能力(见图3.1)关乎人的自由,而自由和尊严,又是唇齿相依的。有选择的自由,才有尊严的生命。人生暮年,当行为能力丧失,没有了选择的自由,是否还能保留生命尊严?当你的认知出现障碍,当你无法认出家人,当你已经没法与别人沟通,当你已经没法清楚思考,当你已经没法下床、进食,甚至已经没法自行呼吸……(www.daowen.com)
在平鑫涛的案例中,陷入植物人状态的平鑫涛究竟该如何继续治疗,琼瑶和其子女意见相悖,无法协调,最终公开对质,互相谴责,导致家庭分裂,令人唏嘘。在此之前,还有美国女植物人泰利·斯基亚沃的案例:丈夫和父母,对“已经陷入植物人状态,虽自主呼吸,但只能凭借进食管维持生命”的亲人,到底谁的选择更合理?案件大起大落、一波三折,都是缘因泰利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未对自己的治疗事宜作任何预先安排,最终导致亲人决裂、家庭破碎。
百善孝为先,是中国人的传统,体现在亲人医疗上,只要是能为亲人续命,无所不用其极,自己的责任感、使命感甚至高于亲人的意愿,而很少有人能够深入地审慎思考。英雄般地拖延死亡的过程,究竟这是不是合适的,是不是亲人能承受的、想要的结果?笔者碰到好几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已然饱受病痛折磨,但因不能言语,富有的亲人互相“攀比”,争先恐后要求抢救。一顿猛烈心肺复苏之后,当事人又苏醒过来,但神经功能受阻,没法自行呼吸,胸骨、肋骨大量骨折……当事人投向亲人的目光,不是感激,而是刻骨的痛苦、仇恨和绝望!即便如此,亲人仍不肯放弃积极治疗,唯恐被斥“不孝”,良心受责……
以上案例,不一而足。在法律层面,自己的未来监护、自己的医疗决定,究竟谁说了算?在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为自己设立“意定监护人”:指定一个或多个自己信任的人,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guardian),在自己未来失去或者部分失去行为能力时,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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