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管理主体仍然停留在盈利为导向的财富管理阶段而非专业化和全方位的财富管理阶段,特别是对于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主体是缺失的。2018年,CRS的实施和个税的修改极度挑战了财富管理主体及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管理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始意识到只有金融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在财富管理中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
和所有人不一样的是,管理人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还可以是法律主体(如银行等)。事实上,因为诚信体系的缺失,在财富管理市场中,未来法律主体(如银行、信托公司等)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充当管理的主体。
但财富管理主体目前停留在这样的阶段:创新产品不断,却没有司法实践论证;以财富管理为名推广自己的产品;财富管理过程缺乏透明度,且对很多金融产品缺乏正确的法律认知,曾经热极一时的保险避债就是个例证。管理主体仍然停留在盈利为导向的财富管理阶段而非专业化和全方位的财富管理阶段,特别是对于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主体是缺失的。
对于管理主体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境外金融工具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这很难与所有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和全球资产配置的需求相匹配。(www.daowen.com)
2018年,CRS的实施和个税的修改极度挑战了财富管理主体及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管理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始意识到只有金融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在财富管理中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但从整个财富管理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来看,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多是以卖保险为导向的比较单一且碎片化的法律培训,而非系统化的法律培训,这使得管理主体及从业人员对于财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阶段。
总之,目前财富管理中的财富所有人过强的所有权意识还停留在自主管理阶段,且法律风险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且财富管理主体及从业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普遍缺失及整体法律风险辨别能力欠缺,因此在中国目前的财富管理体系下,人的法律意识这一重要基石目前是缺失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中国家族办公室管理前沿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