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用三个问题来验证这个系统设计的制约。
问题1:总统(代表行政部门)不经过国会(代表立法部门)的同意能否成功提名联邦法官?
答:不能,虽然联邦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的,参议院可以否决、搁置和撤回总统对联邦法官的提名。(reject appointments to the Supreme Court)
参议院在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中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在美国历史上,参议院在各个时期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致。19世纪有30次提名不成功(包括否决、搁置和撤回);进入20世纪,不成功的提名相对少见。但从70年代开始,参议院的审查重新加强,不但发展起一套对被提名法官的质询程序,期间还出现了多个回合的激烈斗争。参议员反对总统提名的理由很多,从法官的职业能力、个人品行到意识形态。
依照这个程序,被提名者接受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询问,其他证人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整个过程对公众和媒体开放。被提名的法官所持有的观点,包括立场模糊的意识形态,都能成为议员和公众关注的对象[16]。
问题2:总统(代表行政部门)不经过国会(代表立法部门)的同意能否签署关税协定?(www.daowen.com)
答:不能,总统对外负责协定的谈判,但是协定必须经过国会的认可。
当地时间2018年7月1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88 ∶ 11的压倒性表决结果通过了一项针对美国总统特朗普贸易政策的非约束性提案,寻求限制特朗普以国家安全为由加征进口商品关税的总统权力[17]。
问题3:总统(代表行政部门)和国会(代表立法部门)能否在最高法院(代表司法部门)不同意(反对)的情况下颁布法律和执行法律?
答:不能,虽然总统可以进行提案和执行法律,国会可以颁布法律,但是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也称“违宪审查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违宪的控告,宣布法律违宪(may declare laws unconsitutional)。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该案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1801年)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同时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被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从此美国确立了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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