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出口货物的90%以上是经由巴西水路运输通往世界各地的。因此,水路运输得到巴西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加强水运立法,将水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设立专职的全国水运管理部门,加强规划和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
1.巴西航运管理法规。巴西目前没有专门的航道管理法规,但制定有《巴西水运法》,该法于1997年由巴西国会制定并实施。还有国会于2001年6月5日通过了10233号法令,根据此法令,建立了全国交通政策委员会,陆路、水运运输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职责。虽没有专门的航道法,但以上法律(令)都包含有关于航道管理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两部法(令)及其他有关法律,巴西成立了较为完备的水运管理机构,如巴西水运管理局、巴西港务总局、巴西交通基本建设局等,还有海军也履行部分水运管理职责。包括水运在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巴西交通基本建设管理局负责,该局除了承担建设职责,还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担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对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处罚,对各种跨、临、拦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审批职能也是由它来承担;巴西水运管理局主要负责运输管理与服务;港务总局负责对港口实施政府管理职能;巴西海军的水运管理职能主要对水上安全、污染、海员等进行管理;船闸通航管理由发电企业自身负责。
2.巴西航运管理机构。巴西是联邦制国家,由于巴西河流众多,很多河流穿越好几个州,联邦政府对水运事业的管理和协调非常重视。在国家一级的政府机构中,除了设有交通部之外,还专门设有国家水运管理局,并列在巴西国家航天局、巴西国家电力局、巴西国家石油局等重要的国家机关之中。巴西国家水运管理局是根据国会于2001年6月5日通过的10233号法令设立的。按照这个法令,巴西国家水运管理局设于首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虽然与交通部有工作联系,但具备特有的自主权、独立的管理权、对重要河流设立地区性管理局和任命其领导人的人事权。国家水运管理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一个局长、两个副局长和各司司长组成。局内设有办公厅、海运司、河运司、宣传司、国际司、技术司、监察司等。由于巴西海岸线长、海运事业发达,内河航运又在穿越几个州的辽阔流域中进行,很多工作(特别是立法)牵涉到各州和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在国家水运管理局内部还特别设立了国会协调司,与巴西参议院和众议院加强联系和沟通。另外,巴西的大河大江大多距离首都遥远,所以国家水运管理局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对重要海运港口的管理,还设立了马瑙斯(亚马孙河)地区管理局、佛罗利亚诺玻利斯(东南部)地区管理局、贝伦(北部)地区管理局、累西菲(东北部)地区管理局和里约热内卢(海运)地区管理局。(www.daowen.com)
巴西国家水运管理局的职能是:(1)按照巴西全国交通政策一体化委员会的指导意图,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水运管理政策法规。(2)管理、监督、审计水运部门的工作和服务,规划和开发港口和水路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旅客和货物的正常运输。协调各区域水运管理部门和各企业的利益。(3)仲裁各类利益冲突,阻止不规范的无序竞争,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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