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对外开放引领作用,建设向西开放的国际大通道,加强与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国家的经济合作,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开放型经济水平。
(三十二)发挥上海对沿江开放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通过先行先试、经验推广和开放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对外开放的辐射效应、枢纽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动长江经济带更高水平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十三)增强云南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功能。提升云南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通道功能和门户作用。推进孟中印缅、中老泰等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合作,深化参与中国—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率先在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实施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将云南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周边国家开放的试验区和西部省份“走出去”的先行区,提升中上游地区向东南亚、南亚开放水平。
(三十四)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互动。发挥重庆长江经济带西部中心枢纽作用,增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支撑。发挥成都战略支点作用,把四川培育成为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纽带。构建多层次对外交通运输通道,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物流集聚效应,打造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整合向西国际物流资源,提高连云港陆桥通道桥头堡水平,提升“渝新欧”、“蓉新欧”、“义新欧”等中欧班列国际运输功能,建立中欧铁路通道协调机制,增强对中亚、欧洲等地区进出口货物的吸引能力,着力解决双向运输不平衡问题。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的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江苏、浙江对海上丝绸之路的支撑能力。加快武汉、长沙、南昌、合肥、贵阳等中心城市内陆经济开放高地建设。推进中上游地区与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合作。(www.daowen.com)
(三十五)推动对外开放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增强沿江沿边开放口岸和特殊区域功能,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在中上游地区适当增设口岸及后续监管场所,在有条件的地方增设铁路、内河港口一类开放口岸,推动口岸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条件成熟时,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沿江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探索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在符合全国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边境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研究完善人员免签、旅游签证等政策。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构建长江大通关体制。加强内陆海关与沿海沿边口岸海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口岸与内陆检验检疫机构的合作,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适时扩大启运港退税的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范围。推进口岸执法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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