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性最初在刑法领域适用,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3]之后,谦抑性的概念被引入经济法体系,毕竟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中,“正当且适度的国家干预方式,恰好与刑法的‘补充性’及刑罚的‘最后手段性’存在内在的一致性”。[4]
同样,商业机构内控体系要回归管控和保障的功能定位,在管控和保障之间找准平衡点。不是一味仿效的唯一标准化和唯一全面性,而是需要实际根据自己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之需、商业目标风险等,以“最小效能化”建立内控,然后才是逐步根据商业和合规的最大公约数不断迭代,否则,伊始即“贪大求全”抑或“一揽子”解决问题,只能导致内控在实际运行中的失灵。因此,内控需要在合规的红线框架内进行必要的利益衡量,探寻企业经营利益的最佳实现方案。内控表现在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既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政策的底线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制定程序合规,实现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控;同时也不能忽视效益及商业本来即应承受的必要风险,要更多吸收、提炼和固化优秀的管理经验和工作方式,激励和指导员工更高效、高质量完成工作,确保规章制度的建设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切忌流于形式的合规。(www.daowen.com)
具体落实到商业合规内控体系,一是要秉持精益性和谦抑性的原则,从源头上确保合规风控的方向准确性。瞄准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克制风险防控“什么都想管,什么都能管”的扩张性冲动。以往的强管控、重法治提升的指导思想,固然有其背景意义作为支撑,但也不得不防止“矫枉过正”而忽视经济效益的做法。谦抑性原则,实质上是要求风险防控工作追求“以最少的法律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换言之,就是基于合规的风险分析,综合考虑风控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对合规风险进行不同维度的排序,包括风控事件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风险水平的高低、风险防控措施。二是在内控的规章制度内容上,在强调刚性约束之外,注入必要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规章制度的管控和保障功能实现,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实现合规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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