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协同监督:清单共享的实践方案

协同监督:清单共享的实践方案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各自不同,例如,法务部门借助于尽职调查、合同审核、重大决策审核、合规管理、诉讼管理以及日常经营行为的法律监督等渠道获取众多综合性信息,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信息分析整理出可能的问题清单。通过将这些信息和问题清单共享给纪检监察部门,从而防范系统性廉洁风险的发生。基于问题清单共享,还需要建立整改问责相容机制。

协同监督:清单共享的实践方案

简单地说,就是多部门的问题清单需要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各自不同,例如,法务部门借助于尽职调查、合同审核、重大决策审核、合规管理、诉讼管理以及日常经营行为的法律监督等渠道获取众多综合性信息,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信息分析整理出可能的问题清单。通过将这些信息和问题清单共享给纪检监察部门,从而防范系统性廉洁风险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则借助于上级纪委监委部门、司法机关、基层调研、群众信访等获取信息,而且是一些倾向于与违纪、违规相关的信息,通过案件审理和纪律审查,可以将群众举报的线索转化为公司促进管理提升的实际动力,为法务判断组织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有效性提供了一手材料,提高全面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针对性。让各个部门问题清单上实现共享与交流,可以使两个企业监督体系的部门拥有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更优的工作质量。

基于问题清单共享,还需要建立整改问责相容机制。法律监督一般通过合同审核、决策审查、商务谈判的前期调查、诉讼案件管理等形式,发现并列出问题清单,但法务监督缺少对问题整改的刚性要求,纪检监察以党纪法规为保证,有效提升了惩处腐败和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提升了企业监督体系的权威性。在监督结果的运用方面,法务往往缺乏整改执行的刚性,通过与纪检监察监督互通信息甚至移交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问题整改和问责;纪检监察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属于法务职责范围内监督整改的,移交法务部门进行问责处理;在分别履行监督职责发现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可以通过协同督查机制,减少责任重复认定,以融合的方式进行整改追责。(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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