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化的“风险社会”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既可以为自身带来利润增长,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但同时也应当承受由其经营决策行为的失控,以及受外部环境影响所带来的包括刑事合规在内的各种风险。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奠基者安东尼·吉登斯看来:“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危险更多的来自我们自己而不是外界”。[30]所以,风险更多的是来自人的实践活动。人们对未来结果可能性的一种认知或判断,是建立在认知行为与决策意义上的,是人类主动做出来的,是人类活动的反映,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则是来自企业家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行为,以及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失误的可能性。
刑事合规风险的产生,直接源自企业失控的决策行为和不当的经营行为。企业家在实施了相应的经营行为之后,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风险由此产生,刑事合规风险则是其中最为危险的一种。企业家由于自身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对于风险特别是对涉及的刑事合规风险的感知能力也不尽相同。在当下“风险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现代的专业分工和细化使得人们很难具备所有的各种专业性知识和风险认知能力,人们对于风险的防控更多依赖于专家的知识和技术。毕竟个人精力和时间的有限性,使得任何人成为全能专家都变得不再可能和现实,然而,刑事合规风险涉及的是法律底线,对其防控又必然要企业家亟待增强对刑事合规这一底线风险的起码认知能力和水平。无论是来自外界,还是来自企业内部的风险,都需要企业家有灵敏的感知能力,充分衡量风险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企业家应当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中了解基本的刑事法律规范,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提升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认知能力。(www.daowen.com)
以上刑事合规的基准讨论,由《公司法》引入企业家的认知领域,绝不是一个意外的“跑题”。国内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国际的中国话语权和国家形象、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都要求将这一议题置于一个认知领域,重点是推动利益场中主角的企业家综合素能提升。刑事合规认知是动态的,并且由规则和效率的双轮驱动,使企业能够超越单纯的合规性,以守底线发展成为财富最大化的创新。刑事合规的底线风险防控会让企业家不再是唯利是图的“葛朗台式”的商人,而是学会在规则之上的公平竞争,进而让自己变成交易商谈中的合法参与者,在一个“理性而非扭曲的语境下”作出选择和决策,逐步达成关于利益和责任正当性的共识。比如,资本市场的ESG投资走强,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一种以包括刑事合规在内的更负社会责任创造价值的竞争力释放,法律对悖德商业行为的约束、ESG信息披露对刑事合规等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彰显,归根结底,是通过资本与市场的对话维护竞争秩序的公平竞争,让不负众望的刑事合规商业经营者可以立正和行远。戴维·格伯尔(David J.Gerber)曾经表达了一个中心论点,“欧洲的竞争法不是从美国输入的,欧洲的竞争法是由欧洲人为了满足欧洲的需要而发展出来的,重要的是把改革理解为对一个不断演进的欧洲竞争法‘模式’的改造。”[31]同样的理念可以启发我们去思考,由刑事合规在内的公司治理内控形式结构的移植走向治理质效的提升,为了满足转型中国的需要,需要发展出来一个什么样的刑事合规等公司内控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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