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家的主要罪名分布,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刑事手段介入市场活动过于泛化的倾向(见表7-4)。企业家犯罪原因是多元的,可能与国家经济结构转型有关,也可能是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它们大体上决定了对于该类犯罪惩处与预防的概貌与基本走向。尽管法律是一种高度有益的社会管理制度,但它也与其他人为制定的制度一样会存在弊端。法律的缺陷来源于其守成的取向,也来自其固有的刚性要素。重刑思想和刑法适用的优先性使得一些本不应该定罪的社会异常行为也被作为犯罪对待,而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刑法则表现出其对市场经济个体乃至整个市场体系的过度干预。过多依赖刑法的作用则更多体现为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软弱,化解社会风险不能成为刑法过度扩张的借口。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对于市场经济领域犯罪的刑法规制和刑法适用而言,政府与市场、企业家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对于企业家的活动空间应如何划定,才利于激发企业家的创新活力和推进市场化的改进进程,是现阶段难以回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通过上述统计数据表明,由于执法体制和刑事制度设立等方面的问题,现阶段客观存在运用刑事手段去解决一般性的市场经济问题,并因此导致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
表7-4 企业家主要罪名分布
由表7-4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罪以及受贿罪在每年的高频犯罪中都会占有一席之地。因此,面对这三种犯罪的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得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上升速度较为明显,从2014年的65件,逐年上升到2018年的415件,远远快于其他两个犯罪,而职务侵占罪呈现曲折上升的趋势,受贿罪则呈现稳中上升的趋势(见图7-5)。(www.daowen.com)
图7-5 三种主要的企业家犯罪分布
总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快速上升有着合理的经济、社会背景。目前,中国仍采取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高度集中且受严格监管的金融体系。根据当前的银行信贷政策,中小企业贷款相对比较严格,银行出于对贷款风险、还款周期、边际效益及交易费用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往往更倾向于与资本密集型的国有企业签订信贷合同,而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明显偏弱,使得民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相对压力更大。因此,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不得已去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维持资金链,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较为容易触犯法律,集资行为会被从刑法上做出否定性评价,从而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此同时,公众的投资渠道较少,中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民间资本难以保值增值,也导致社会上出现许多公司和个人以高回报率的旗号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从企业以及个人两方面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都是在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的背景下产生的法律和社会现象。基于此,商业合规的微观理论研究需要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深刻审视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这一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事件”,以及其中出现的犯罪人与企业情境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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