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国企和民企的“刑事合规”罪名分布分析,国企管理层适用的常见罪名包括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民企涉嫌的罪名则不受身份限制,罪名分布差异较大;另外,2014—2018年的民企犯罪数量快速上升,远高于同期国企犯罪数量(见表7-3)。
表7-3 国企、民企高频率犯罪罪名比较分析
刑事不合规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存在深厚的社会根源。刑事实证主义学者菲利所言:“每一种犯罪都是行为人的身体状况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25]根据数据显示,拥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国企管理层涉嫌罪名主要为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中,受贿罪、贪污罪仍是国企管理层的犯罪重灾区。近年来,受贿罪呈现上升趋势,贪污罪呈现出稳定趋势(见图7-3)。
民企管理层不受身份限制,罪名分布较为广散,差异较大,常见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罪在最近几年增长的势头较为迅猛,从2014—2018年的增长数据分别为64件、64件、100件、232件、414件。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2016年的89件增至2017年的279件,这在体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的现实背景的同时,这实际上反映了中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出现的一些问题。③单位行贿罪。仅2018年就检索181件,民营企业家对依附权力的现实利益和潜在的刑事风险大多心知肚明,但企业家甘冒巨大的刑事风险结交权贵,进行利益输送,是利弊得失权衡后的理性选择。攀附上关键岗位的官员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的。某种意义而言,民营企业家行贿有时也是被逼无奈的选择(见图7-4)。(www.daowen.com)
图7-3 国企高发罪名
图7-4 民企高发罪名
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期,经济结构、社会体制、利益结构都面临重大而剧烈的调整与变动。在这一过程中,原有计划经济的体制、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这必然导致一些经济行为往往以突破旧有规则的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民营企业家罪名差异,表现出中国因所有制差别而导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弱势地位依然比较突出。长期以来存在着强调公有财产的保护,相对忽视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现象,加之近年来原材料成本上升、用工成本上升、人才缺乏、税费负担重和资金成本上升,进一步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率。置身于这样的市场环境,不少民企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才有可能获取此类行业的资源。尤其是在工程发包环节,充斥着寻租、设租型犯罪。民企更多地是作为承包方,为了弥补欠缺的市场竞争力,以及获取经营机会和夺取市场优势,其往往会采取行贿手段,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行贿,以求获得承揽工程的机会,将其成为获取经济竞争优势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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