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风险语境与刑事合规立法

风险语境与刑事合规立法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立场是特定时期人们对待某种犯罪的基本态度,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得以科学展开的基本前提。一种观点是在风险社会语境下为企业管理者刑事犯罪圈的扩张寻找理论根基。[1]此后,学界对于风险和“风险社会”的理论研究开始流行,对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刑法学界积极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应引入西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

风险语境与刑事合规立法

刑法立场是特定时期人们对待某种犯罪的基本态度,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得以科学展开的基本前提。学界对于企业管理者刑事犯罪大致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在风险社会语境下为企业管理者刑事犯罪圈的扩张寻找理论根基。贝克(Ulrich Beck)和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可以被视为“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他们特别强调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无论在规模上、程度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此后,学界对于风险和“风险社会”的理论研究开始流行,对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基于此,德国刑法学家Jakobs进一步提出了刑法的“机能主义理论”(functionalism theory),认为“刑法要达到的效果是对‘规范同一性’的保障以及对宪法和社会的保障,并力图用‘规范’保护取代‘法益’保护”。[2]功能刑法的发展要求刑法干预的提前,从处理阶段“向前看”倒推进入预防阶段,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法益保护的提前化。

中国刑法学界积极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应引入西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针对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风险行为,刑事立法应与时俱进不断调整,赋予刑法新的功能,修改或者增加相关内容,回应人们对安全价值的需求,提前法益保护的时间点,积极应对风险带来的理论更新,刑法体系面临着由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3](www.daowen.com)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修改重点,以及民众对社会热点的舆论导向、关注焦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刑法修改对引发社会风险的热点问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了积极回应,印证了风险刑法理论学者的观点。主要表现为:体现犯罪的扩大化和处罚的重刑化趋势;[4]针对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风险行为的反应有别于传统刑法;[5]将行为所导致的法益实害的可能状态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6]通过“扩张或者缩减构成要件要素”,[7]降低入罪门槛,立法的逐步严密,适度扩大犯罪圈。[8]但是,这种将刑事政策从单纯的指导作用发展到将刑事政策的功能渗透、融入至立法条文的诉求,导致刑事政策和刑法处于一种矛盾、紧张的状态。因此,如何实现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融合与统一,其核心在于如何处理好刑法安全性机制与刑事政策灵活性的妥协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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