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级交通企业而言,员工结构如何优化、员工关系如何维护和员工纠纷如何处置,都是事关企业未来的重要命题。随着人口红利出现衰减,结合交通企业自身发展转型需要,用工形式逐渐多元,涵盖自有聘用、临时用工和合同服务中第三方员工等诸多类型。[24]结合交通企业主业特点与延伸业务多元特征,需要应对“路桥沿线人员施工损伤”、[25]延伸业务中保障人员职业健康等问题,[26]它们构成了劳动用工和职业健康风险防范的维度。
基于交通企业所属路桥运营单位用工多元化实践,路桥沿线的施工人员损伤,存在自有员工损伤和非自有员工损伤两种情形。[27]对自有员工受伤关注焦点主要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之落实,而对第三方员工损伤则主要关注赔偿责任划分。相较之下,对于延伸业务中职工健康风险的防控,则主要着眼于潜在职业健康损害的防治。
涉及道路施工的第三方雇员损伤风险相对直观,主要指高速路桥沿线抢修、保养等施工过程中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雇员基于特定合同协助开展施工而发生损伤的归责争议。使用非自有员工参与抢修、养护,需要建立在相应合同关系基础之上。其中,若交通企业未就损害免责事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则合同签订主体须对相关雇员工伤等意外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风险。
相较之下,自有雇员在路桥沿线施工过程中发生损伤风险,则主要体现在交通企业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存在短板上。基于养护、抢修等具有危险性,有效保障职工人身和作业安全,既是对职工负责,也是避免法律责任认定争议的必要手段。对派遣员工而言,职工意外伤亡保障保险金额覆盖不到位,派遣职工意外伤亡时保险金额无法覆盖,与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约定不明以及承担责任大小分配不清等问题,均可能引发争议纠纷。对临时员工而言,保障措施没有及时跟进,合同相关方没有就临时员工损伤担责进行明确约定,同样可能造成多方之间出现争议。(www.daowen.com)
“高速路桥的沿线施工本身具有一定危险系数。”[28]对于各类雇员的损伤,一方面,需要在相应合同中明确约定雇员损害责任划分条款,探索在相关合同中加入第三方雇员损害免责条款,并充分衡量条款公平性,避免明显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表述存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巡检机制,定期开展道路、桥梁区域安全生产巡检,以排除潜在问题,从根本上减少潜在安全生产风险。
随着交通企业延伸业务多元发展,围绕特定产业雇员职业健康风险的防护不容忽视,该风险主要指向交通企业中具有危险性或职业病隐患的岗位,涉及职工健康保障产生的挑战。此类业务往往涉及危化品储存买卖、工程养护、应急抢修等领域,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接触一些有毒物质,出现职业病或者其他健康问题,单位可能面临诉讼和赔偿风险。有些职工在退休或者辞职后一段时间才出现健康问题,相关单位若未能事前采取措施,则较易处于不利地位。
为应对职业健康风险,需要从科学预防、定期评估、保险配置、建档留痕等维度加以落地。单位必须为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完善保险保障体系,执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化解问题,并严格执行离职体检制度,充分掌握员工离职时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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