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后:内外纠纷解决的资源分配策略

优化后:内外纠纷解决的资源分配策略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体而言,交通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在内部纠纷解决体系建构与外部纠纷处置资源管理实践均存在明显不足,与交通企业在相应行政区域的突出地位和社会影响存在明显脱节。与交通体系内部的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相比,交通企业总部及其成员单位对“外部”纠纷处置资源的利用更多涉及企业决策与治理,与投资企业、路桥运营单位等互动较为集中。因此,金融投资机构在引入外部纠纷防范处置资源时相对更为积极。

优化后:内外纠纷解决的资源分配策略

整体而言,交通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在内部纠纷解决体系建构与外部纠纷处置资源管理实践均存在明显不足,与交通企业在相应行政区域的突出地位和社会影响存在明显脱节。[72]在内部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上,交通企业系统的主要短板体现为争议纠纷处置部门和岗位亟待补强,以及系统内标准化纠纷应对处置工作流程缺失。相较之下,围绕外部纠纷处置应对的资源利用问题,交通企业的主要缺陷在于对外部法律顾问系统甄选评估不足,以及对特定外部纠纷处置团队的过度依赖。

交通企业体系融合了高速路桥运营主体、养护维保企业、金融投资企业、经营开发企业等多元化业态,各成员单位基于不同发展历程、股权构成、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认知和塑造上存在明显差距。[73]通常而言,交通体系内的上市企业在内部纠纷解决体系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往往基于上市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引对标先进经验、落地相应实践,经营审慎性促使此类企业通常设置法务部门,并配备专职纠纷处置岗位。相对而言,非上市路桥运营主体、经营开发企业和养护维保企业则在法务岗位的设置上处于劣势地位,表现在纠纷处置部门与专职岗位缺失、相应人员专业素养不足、战略决策和日常经营中纠纷防范和处置意识欠缺等方面,导致在法律诉讼等情境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www.daowen.com)

与交通体系内部的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相比,交通企业总部及其成员单位对“外部”纠纷处置资源的利用更多涉及企业决策与治理,与投资企业、路桥运营单位等互动较为集中。交通企业体系中的金融投资机构一般具有资本量大、结构较为扁平、人员规模较小等特点,易造成经营层和全职雇员中专业法律人士占比少、纠纷防范处理部门和岗位不足等问题。因此,金融投资机构在引入外部纠纷防范处置资源时相对更为积极。相对而言,路桥运营单位在法律纠纷应对中对外部法律资源使用的风险更为直观,毕竟非上市路桥运营单位纠纷预防处置部门和岗位欠缺与法律专业性不足,在其遭遇损害赔偿纠纷时往往缺乏内部处置能力,从而对外部纠纷处置资源往往过度依赖,但又对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方案缺乏把控能力,进而对企业决策和治理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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