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各级交通企业多数是形成于区域内原有交通基础设施营运、建设、投融资等资源模块深度整合结果,交通企业在得以顺利建立现代企业治理体系同时,“特定系统内成员单位差异显著、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导致‘工厂式经营思维’比较普遍存在,日益成为交通企业进一步深改的阻碍,它们集中体现在交通企业纠纷处理过程中。”[69]
旧有工厂式经营思维在具有现代企业治理形式的交通企业纠纷处置中得到充分体现,此种旧有范式“不仅展现在交通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在处置纠纷过程中‘对甲方优势地位’深度依赖,而且在现代企业争议解决体系建构中的弊端更加充分暴露。”[70]在不完全市场竞争情境中,“甲方优势地位”有助于在交通企业与其一众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系统均势,权属转移、债务履行、有限竞争、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能够在此种均势中有效解决。(www.daowen.com)
但随着国企转型逐渐深入和市场化竞争机制趋于完善,上述均势迅速解体,“旧有甲方地位不仅对争议解决的影响力迅速衰减,且对企业市场竞争力塑造带来阻碍。”[71]相较之下,交通企业在现代纠纷解决体系建构中所暴露的短板更加直观,不仅表现在企业内设纠纷解决组织和相应岗位配备明显不足,对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置的交叉互动准备不充分,而且在利用外部纠纷处置资源过程中展现出非理性倾向,对纠纷解决与法律救济的平衡把握不准。同时,随着各交通企业基于传统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主业在金融投资、经营开发、工程养护、交通科技、新型能源、客运物流、维保建设等产业节点上的系统延伸,交通企业及其成员单位所遭遇的法律争议细分种类与数量均呈现显著上升趋势,从过往的道路通行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向纠纷多元方向演进;在法律争议身份定位中,也从被告为主转向积极探索行使原告权利,使纠纷解决问题更具复杂度和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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