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速公路准公共产品定位,其通过里程计费实现快速通行产品供给的特性,与作为纯公共产品的普通公路存在显著差异,高速公路使用者与其运营管理者之间存在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因此,除去普通公路也应承担的车辆通行安全保障义务外,高速路桥运营企业还应承担保障通行服务有效供应的责任,即还应履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企业的路桥单位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的职责,是基于衔接车辆通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服务供给安全畅通义务所形成的闭环,且《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对路面障碍物之清扫作了明确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扫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整洁。”
路面抛洒物是障碍物的重要组成种类。除此之外,还包括堆放物、遗弃物等类型。对路面堆放物而言,大概率为运营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所设置,因堆放物所致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清晰,应视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相较之下,“对路面抛洒物所引发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却存在争议,一种分析是将其定义为侵权责任,另一种则将其视为通行合同违约责任。”[63]对此,在路面抛洒物基本是由第三方车辆造成的认知前提下,特定车辆因路面抛洒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存在两种解释路径。基于第一种路径,高速公路运营方所具有及时识别消除路面抛洒物以稳定供给安全通行服务的义务,乃是基于与受损方的合意,发生损害是由于合同履行不足的违约责任;保障安全通行义务则是基于法律设定,遭受损失乃是由于道路运营方未能充分尽到法定义务,因此,应视为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种路径逻辑具有部分差异,抛洒物所造成人员车辆损失连接两种法律关系,即第三方车辆控制者和受损车辆间的侵权关系,以及道路经营者和受损车辆之间的违约损害赔偿关系。受损车辆能够向道路运营方索赔的根本原因在于:产生抛洒物的第三方已经无从查找,道路运营者应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路桥运营单位提供赔偿后,道路运营者存在法理上的追偿可能性。(www.daowen.com)
在司法实践和学理讨论中,围绕路面抛洒物损害赔偿责任定性均存在一定争论,并与路桥运营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互。基于对司法实践的经验研究,“司法机关倾向于在判决中将路面抛洒物所致损害认定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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