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0年,随着南京禄口机场高速公路路面抛洒雨布,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审宣判,此种情形被逐渐打破。该案也因此被称为“中国高速公路侵权第一案”。随着高速公路网络初步形成,高速路桥界面与周围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日趋频繁,加之中国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路桥运管单位与利益相关方之纠纷类型随之增多,从相对传统的路面抛洒物纠纷,扩展到行人损伤纠纷、噪声纠纷、污染物处置纠纷等诸多种类。
2000年,随着南京禄口机场高速公路路面抛洒雨布,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审宣判,此种情形被逐渐打破。南京中院以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违反合同义务为由,终审判令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对原告因使用高速公路通行产品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被收入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一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显著影响,导致在相当长时间中全国范围内发生的路面抛洒物损害纠纷,多以路桥运营管理单位败诉告终。该案也因此被称为“中国高速公路侵权第一案”。[62]回溯该案历史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该案为特定时间内高速路桥运营主体与路面抛洒物所致人身财产权利受损人间纠纷设置了参考导向;同时,该案也揭示了路面桥面抛洒物所致损害纠纷案由在合同违约与损害侵权之间竞合。
随着高速公路网络初步形成,高速路桥界面与周围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日趋频繁,加之中国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路桥运管单位与利益相关方之纠纷类型随之增多,从相对传统的路面抛洒物纠纷,扩展到行人损伤纠纷、噪声纠纷、污染物处置纠纷等诸多种类。基于上述逻辑,以下将以侵权与合同违约竞合关系讨论切入,基于讨论抛洒物损害纠纷,进而覆盖到行人损害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等其他类型。(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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