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多数交通企业历史不长,以省级交通企业为例,相当部分企业仅有十数年发展历程。企业历史相对短暂与统计口径有关,习惯上往往仅将企业使用现有名称的历史作为计算依据。倘若“将企业赖以组建的相关历史基底纳入考量,企业历史通常会明显增加,但是,可能又会产生商业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上的复杂性”。[55]
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交通企业,大概率沿袭了其前身具有保守色彩的理念内核,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缺乏足够关注。简而言之,包括一线员工、管理者和决策层在内各层级人员,可能受到现代治理架构与旧有治理思维内生性冲突的影响,对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缺乏足够保护意识。
另一方面,考虑到特定交通企业可能吸纳其前身主体有关品牌、商标、主业相关技术专利等资产,此类资产可能因为技术迭代,为延续性的保护带来风险与挑战。既可能给厘清现有知识产权家底带来阻碍,也可能因品牌或商标的不审慎使用而招致法律风险。例如,某交通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所拥有商标仅具有一类注册使用范围,随着时间推移,该商标实际已可扩展至更广范围,但实践中并未扩展变更,且在事实使用中已涵盖不受保护的注册范围,则此类使用实践极易导致第三方抢注商标产生侵权纠纷。
全周期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商业秘密系统保护的重要基础。[56]国内交通企业合同管理现状普遍欠佳,前述已有较为详尽论述。合同全周期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缺位,以及合同执行后的制度化维护不足,都给依托合同管理的商业秘密保护设置了现实阻碍。知识产权保护较之商业秘密的情形更为复杂,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更加依赖于对著作权、发明专利等要素实现系统管理。此外,相当比例的交通企业对道路桥梁养护技术等核心知识产权要素,仍然缺乏整体性的商业价值和战略重要性的关注。因此,交通企业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普遍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基于国内交通企业实践,相当比例的交通企业在面向一线人员、公司高管、技术骨干等各层级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普遍缺少“竞业禁止与保密条款”,导致可能因员工流动而损害企业商业秘密。同时,合同维护归档在同一交通企业体系内部,普遍尚未实现制度化统一,合同归口部门和责任岗位呈现多元化特征,不利于建立纵向指导和横向监督机制,明显增加商业秘密泄露的概率。基于上述分析,交通企业的商业秘密有效保护关键在于,建立优化全周期合同管理体系与提升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实现全流程关键节点把控的同时,确立起全程留痕实践机制,有效降低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能性。(www.daowen.com)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更具系统性和复杂性。鉴于国内交通企业的主干业务聚焦于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运营维护,道路桥梁养护技术等专利类型在知识产权中占比较高,并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余下知识产权中占比较大的则涵盖软件著作权等要素。上述知识产权类型通常未实现系统管理,普遍是由特定交通企业旗下的各个路桥单位零散对接,并用以申报和支撑特定类型行业资质、品牌建设及职称评定。
与商业秘密保护类似,同一交通企业体系内的不同控参股单位对接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利用方向等均存在明显差异,知识产权维护的投入与管理产出之间明显失衡,日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风险集中显现,且交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与制衡存在明显短板。一方面,是对于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的评测能力极为有限,缺乏制度化渠道对潜在及进行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有效制约;另一方面,在品牌建设、业务推广、业务外包、招标采购等日常经营中,均可能触发知识产权风险,可能对企业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值得关注的另一个特定问题是,基于交通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专业性和系统性要求,交通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研发合同中往往强制约定,委托研发的知识产权强制性排他使用,但又由于该行业的委托技术研发的回报利润相对较薄,使得被委托方往往在交付成果时故意抽离核心技术,交付所谓的“技术研发成果”。这种核心成果的抽离实际上造成了被委托技术供应商与委托方之间的技术壁垒,且作为委托方的交通企业长此以往,将逐步丧失共享核心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为了改善交通企业知识产权利用与保护现状,应“从优化管理体系、增强侵权保障和消除技术壁垒等关键维度加以应对。”[57]围绕优化管理体系,“应在特定交通体系内系统排摸和梳理企业总部及各成员企业所持有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的详细信息,并基于形成交通体系知识产权条目数据库,渐进探索总部层面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调配”。[58]对于增强侵权保障,则应从提升侵权预警和强化侵权后果入手:一方面,基于提升相应管理组织专业性,定期跟进评估同业竞争方、委托开发方等关键主体侵权可能性;另一方面,增强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与纠纷防范处置团队沟通互动,积极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实施救济。对于被委托方技术壁垒的消除,则主要调整委托开发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策略,及时改变通过强制性条款排他性约定委托方独享开发成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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