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签订、执行与纠纷处理

合同签订、执行与纠纷处理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均面临全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风险控制制度。③法人分支机构、组成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条款包括: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签订、执行与纠纷处理

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均面临全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风险控制制度。

(一)合同订立

1.合同主体

企业订立合同时在主体方面的风险体现在:因合同订立前,对合同相对方的签约资格、资信能力等调查不足,导致合同主体不适格或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主要包括:①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其他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②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主要体现为公司业务人员超越权限签约、离职后对外签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③法人分支机构、组成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查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防止出现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对外签合同。④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也要受到约束。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只是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也受到限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⑤特殊行业资质要求。有些合同签订对合同主体的资质有特殊要求。比如,建设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同时,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合同形式

形式上的风险点表现为:①根据《民法典》规定,一些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借款合同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其他应当采用形式的合同还有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如果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若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合同成立。②在给合同加盖印章时没有加盖骑缝章,导致对方换页、添加页。③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对,合同主体名称与公章不一致。④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未生效。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⑤企业采用格式合同和对方签订合同,但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尽到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⑥公司企业公章无使用审批制度,尤其是分公司、办事处公章使用混乱。

3.合同条款(www.daowen.com)

该问题上的风险主要有:①合同主要内容欠缺或不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条款包括: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②合同含有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无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履行

相对于合同签订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易被忽略。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抑或在对方未全面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导致企业损失扩大;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合同发生变更时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者变更协议中约定不明确,被推定为未变更;债权债务转让未履行相应的程序,即债权转让时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务人,导致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转让时未经债权人同意,导致债务转让无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和对方沟通时,未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沟通,导致后续证据缺失。

(三)合同纠纷处理

一般而言,常见的合同纠纷处理风险包括: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履约不规范,证据缺乏或灭失,未保存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凭证,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对方当事人破产或转移资产、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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