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控的软法治理,也是公司与利益相关方争夺规则话语权的竞争过程。从公司法角度,过去几十年内控治理话语在制度层面有所进击,推动了以负责任投资和ESG信息披露为抓手的履责实践,由自律走向更具约束力。在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话语利益博弈中,围绕中小投资者保护,先后出现了累积投票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然而,在基础理论方面,虽有进步式公司法、新政治企业内控体系、公司二元本体论、企业社群主义等理论突破的尝试,但是,制度经济学主导的公司法话语,还是始终牢牢守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私法底线。纵观国际经验不禁要问,为什么美国公司内控治理在实践中更多与战略管理、价值共创结合,而欧洲更多与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结合?要破解公司与利益相关方围绕公司治理的“经理人应该对谁负责”的困局,需要将问题焦点从利益分配,溯源到价值创造这一公司的根本性质。唯有把观察的焦点从公司个体为中心,放眼到法律与竞争的关系视角,放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框架下重新审视,公司内控治理的软法构建问题方可以破茧。
在美国竞争法语境下,肇始于《谢尔曼法》的内控治理及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度化,与美国历史上的并购浪潮亦步亦趋。限制大公司权力的核心理念是保持股权高度分散,保护市场自由,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权利,主要通过私法诉讼实现。自由主义市场理念下的公司契约理论贯彻了现代公司法制度的始终,企业所有权安排、代理成本、激励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都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公司内控治理贯彻“董事会中心主义”,对于股东权利保护主要借助于资本的退出权。20世纪80年代恶意并购浪潮之后的美国“内控治理”立法,初衷是作为经理人对股东代理问题诉讼的一种抗辩,特别授权公司决策层可以更多考虑股东之外利益相关方的问题。
就法律与市场竞争关系的理念而言,欧洲竞争法对秩序的关切,一如美国竞争法对自由的尊崇,两者同样深刻地塑造着两种不同的内控治理传统和制度体系。在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欧洲竞争法语境下,对于公司内控治理的认知与美国具有明显的差异。美国注重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欧洲注重用法律来保护整个市场的秩序,前者的自由放任主义与后者的秩序自由主义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欧洲法律更倾向于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自由,内控治理责任更多体现在员工董事、工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公司治理,以及竞争法对于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正目标的追求。在如何克服竞争限制的问题上,欧洲更加强调对竞争问题的“建设性的”和“合作的”回应。
【注释】
[1]Gorris Jeffrey M,Hamermesh Lawrence A,Strine Leo E.Delaware Corporate Law and the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A Study in Symbiosis[J].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2011:107.
[2]王军.中国公司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25.
[3]佐哈·戈申,理查德·斯奎尔,林少伟,等.被代理人成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新理论(下)[J].交大法学,2017,3.
[4]关于这一点,只要考虑定价发生的本质就可以理解了。基于同意的物物交换并不能算作可靠的定价机制。唯有基于第三方强制的货币定价才是真正的定价机制。而第三方强制的强度和可接受性都会因政治文化环境而异。
[5]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5.
[6]李维安,郝臣.公司治理手册[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284-285.
[7]根据《SDGs企业行动指南》,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联合国全球契约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保护、尊重与救济”框架指导原则》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原则,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和OECD《组织跨国公司指南》等都可以作为企业贡献SDGs的指导方针。
[8]1996年,由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IISD)在意大利Bellagio会议上提出可持续发展评价的指导原则,包括指导前景与目标、整体的观点、关键的要素、适当的尺度、实际的焦点、公开性、有效的信息交流、广泛的参与、进行中的评价、制度能力等10个方面。
[9]根据KPMG《2016年可持续报告准则与政策的全球趋势》,截至2016年全球已发布的ESG信息披露标准有383个。
[10]吴康宁,徐若秋扬,巩文群等.欧盟非财务信息指令实施进展研究[J].WTO经济导刊,2018,11.
[11]蔡海静,汪祥耀.实施整合报告能否提高信息的价值相关性——来自第一个强制实施整合报告的国家南非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3,1.
[12]毛艳云,苏多杰.加拿大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新动向[J].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13]Sean J.Griffith,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n Era of Compliance[J].William & Mary Law Review,2016,6.(www.daowen.com)
[14]William Fredderik,From CSR1 to CSR2:The Maturing of Business-and-Society Thought[J].Business&Society,1994,2.
[15]杨力.中国企业合规的风险点、变化曲线与挑战应对[J].政法论丛,2017,2.
[16]响应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指导原则》,部分企业也开始发布企业人权报告。
[17]1997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由美国非营利环境经济组织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起,核心业务是面向全球提供公开、免费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uidelines)和标准(Standards),供组织报告其对经济、环境和(或)社会的影响。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十条原则,即:利益相关方参与性、可持续发展背景、实质性、完整性、平衡性、可比性、准确性、时效性、清晰性和可靠性。
[18]大卫·西普莱,高臻,曾志敏.超越公与私:向公司政治理论的发展[J].国外理论动态,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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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Andreas.G Scherer,Guido Palazzo.企业社会责任的政治性概念:从哈伯马斯视角看待企业与社会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前沿文献导读[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1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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