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竞争对营商法治的启示

竞争对营商法治的启示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提到过,围绕商业发展的法律安排,一方面,表现为地方政府竞相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围绕依法治企在企业内部开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变革。在此基础上,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公司合规规则供给生态的形成。换言之,在对其他内控架构维度深入讨论之前,需要明确这些基本问题的展开是以体系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前提的。

竞争对营商法治的启示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MBCA代表的是一种新的公司法演进模式。MBCA由美国律师协会商事法律分部公司法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 of the Section of Business Law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起草,属于一部“民间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若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要经过州立法机关采纳。这决定其编纂修订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同时其编修主体也保障其专业性与可靠性。一方面,基于法律实务经验,由律协起草的成文法,能够最快反馈出整个法律共同体所接触到的最新公司法变革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起草主体的开放性,各方利益关切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到反映,在专业性和政治性上取得适当平衡。经由MBCA编纂修订、推广采用实践等形成的知识共同体覆盖面更广,对于各州特殊性的关照也更为均衡。这种新型法律知识生态有力助推了美国整体公司法治理水平的提升。即便这样一种公司法生态模式与特拉华的公司法生态模式存在某种程度的兼容共生,其根本上的竞争则不容忽视。

从法律制度的供给运作情况与公司治理水平的关系角度深入考察这一现象,可以看到,美国公司法规则供给已经形成了以特拉华为代表的州级局部生态,以及MBCA为代表的联邦级整体生态。这种公司治理的生态体系在当下中国有一种耳熟能详的名称——“营商环境”。

前文提到过,围绕商业发展的法律安排,一方面,表现为地方政府竞相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围绕依法治企在企业内部开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变革。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公司合规规则供给生态的形成。唯有在稳定成型的生态环境当中,公司治理实践才是有可能的。否则,具体公司治理实践只能套用外部生态形成的规则来表达自己,结果是一方面外部规则难以完全贴合既有实践,另一方面又无法有效因应变革,导致公司治理实际上处于“无法”的状态。(www.daowen.com)

换言之,在对其他内控架构维度深入讨论之前,需要明确这些基本问题的展开是以体系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前提的。没有这种公司合规规则的供给运作体系支撑,任何关于公司治理的讨论都是无根之木。了解公司治理赖以展开的公司合规规则供给运作,不仅有助于识别风险,更有助于在现有规则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自治,并助推公司法治体系的发展。

当代中国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成熟的公司合规规则供给运作体系,颇值一番讨论。中国公司法的历史变迁中,“梁启超曾经围绕中国实业发展现实困境,聚焦于法律和股份公司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认为由于缺少法治、国民责任心不足、欠缺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配套制度以及缺乏专门人才,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在中国得到发展。但是,对于梁启超所述的诸多因素在如今有多大程度的改变及其意义,还有待进一步商榷。”[2]这种研究是径直一股脑地将古今中西的各种知识资源汇集到不同专题,并应用到对中国商事实践的分析当中。这种“教科书式”的编写方法,颇能体现当今中国公司法学界知识积累与传播应用的现状,即当前中国公司合规规则的生成、供给与运作仍然处于大规模的吸纳学习阶段,国内的立法、司法、学界等法律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自给自足、吐故纳新的自主性的阶段。因此,下文对其他公司内控治理基本议题的讨论,也难免要在以比较成熟的公司理论为主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进行论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