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的两位奠基人,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与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从各自的角度作出了重要贡献。
科斯从经济学角度切入,其面向经济学界的论述被凝练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且相关资源上的财产权得到明确界定,那么,处在某种外部性情形中的当事人,就会通过谈判来达致一种有效率的,以及与初始权利分配状态无关的解决方案。这里,包含两个假定和两个结论。假定一:交易费用为零;假定二:产权界定明晰。结论一:有效率的结果总会被达成(效率原理);结论二:这一结果之达成不受初始权利分配状态的影响(不变性原理)。
卡拉布雷西是从法学角度切入,提出了现代社会试图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之间保持平衡。其从侵权法角度分析认为:“侵权法可以一方面鼓励危险的创新行为,另一方面要求创新者合理补偿那些无法从创新中直接获益的受害者。侵权法所做的事情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给生命和安全定价,但做这些的方式比较隐蔽,以至于不会产生明显和直接的定价所导致的那种沉重的道德成本。”[1](www.daowen.com)
基于法和经济学,上述研究意图揭示:现实生活中的商业活动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市场中开展的;同时,完全依靠经济逻辑的通过自愿交易进行风险分配、资源配置的做法并不具备现实性。纯粹的经济逻辑固然对于思考和追寻最佳的资源配置方案有重要意义,但是,生命、人身安全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谈判能力差异以及公平正义等非功利价值、道德成本也必须予以考虑。相应地,法学的逻辑和制度安排必然要在此空间内发挥效用。换句话说,公司的商业活动开展必然要以一定的法治安排为前提。
围绕商业发展的法治安排,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竞相优化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围绕“依法治企”,在企业内部开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变革。对于营商环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提出“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对于商业合规,目前国内尚未形成整全的、体系化的论述。但是,商业合规确实在不断向前推进。这种推进的驱动力就来自有关企业治理的法律话语,其中尤以风险防范和责任治理两条主线最为有力。并且从目前所见资料来看,在企业治理的法律话语形成之初,风险防范更多偏向的是经济逻辑,而责任治理更多偏向的是政法伦理逻辑。目前这两条主线逐渐汇合,形成了促进商业合规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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