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前“负面评估”的设障式决策
一般而言,董事会规模下降、多元化经营会导致违规风险增大。然而,人们在作出提高效率和赢利决策时,倾向使用“愿望思维”的乐观主义:把注意力集中在目标上,只关注可行性和必要性,不关心可能的负面效应。这让决策者只盯住计划、行为、最直接的威胁和机遇,而对同业竞争、市场变化等其他的风险“选择性”忽略。但是,已建立的过度自信可被驯服,却难以被彻底改变。“从决策的认知角度,需要进一步借入设障决策的方式,让了解决策的所有人在决策前集体研判违规风险,而不是工具性、义务性的接受任务布置、敬畏或顺从上司。”[17]哪怕是领导的决策意图也应怀疑,而不是减弱疑虑;抑或因发表反对意见,被当成对领导不忠诚。
(二)强制规则以外的“默认规则”效用
默认规则,是指主体没有明确另作约定的当然生效规则。[18]比如,《公司法》规定,兼并须拥有表决权50%以上批准,那么公司章程的替代方案只能对股东更优越,才能排除这一默认规则的适用。这种作为默认条款的法律标准,被称为“公共产品”。其作为商业合规不可或缺的构件,会自动化带来公司的“信息披露”。因为它会对消息灵通一方施加信披负担,其目的是让各方通过谈判达成优于不谈判的结果。[19]同时,这种默认规则给公司的章程等内部文件的漏洞填补,提供了合规与否的兜底判断。[20]可以说,默认规则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入了更多的灵活性,更丰富的默认规则菜单,且不时对其加以解释和修订,以使之顺时适势更新,保证公司从不同形式选择合规且最有利决定。
(三)基于可能性效应的“合规一票否决”
人们对结果的重视程度,与对结果可能性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就越会受到关注,这就是“可能性效应”。它的原理是:不可能出现的事往往受到重视。这对于资金周转、境外投资、竞争中立等合规风险的影响是显著的。前景理论的偏好“四重模式”(见表1-1)揭示了在风险与期望值相一致的必然获得(或损失)之间,人们是如何选择的。[21]降低对此的敏感度,会让你在所得面前选择规避,在损失面前选择冒险。而“合规一票否认”对较小可能性的过分看重,则会战胜这种效应,产生“收益愿冒风险”的决策,即对损失保持谨慎。
表1-1 前景理论的偏好“四重模式”
(四)“声明在先”的事后责任豁免
罐中10个球中有1个是红球,较之于100个球中有8个是红球,抽中红球的概率,无疑是前者高于后者。但当看到罐中8个红球在一堆白球中时,生动画面感会让不少人“忽略概率的分母”,而情绪化选择后者。涉及公司违规被发现概率极小的罕见事件决策也是如此。比如,安然、雷曼、中信、葛兰素史克、西门子事件等。除非你明确想到了某个罕见事件,否则不会对违规被发现后果给予高估。因此,除了违规罕见事件发生后的生动画面重现,借助于流行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商法中著名的“声明在先”的责任豁免原则,让公司全面梳理和评估重大违规的独立事件可能性,以“声明在先”进入公司规则,或进行“谨慎注意义务”的严格处理,以实现商业合规目标。
(五)避免“窄框架”的公司内部悖论
窄框架,就是在问题刚出现的时候立刻做出决策,但会带有偏见。比如,公司内部的发展部门(市场部等)与“守门员”部门(法务部等),会立足于角色分工而针对同一合规问题做出不同判断,分开都是有规则依据的,但一旦依据本身解决同一问题的标准不一致,就会出现“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悖论。发展部门可能更倾向于冒险,而“守门员”部门更喜欢规避风险。此时,避免“窄框架”的这一问题,就有两个方案:一是借入“分蛋糕”的办法,让先切蛋糕者后拿,即让先选标准者丧失先解释自己所选标准的机会;二是引入外部意见,把注意力从当前情境转移到类似情境结果的数据上,它是思考计划的宽框架,依赖信息和统计而使整体风险降低。
【注释】
[1]Michael Lewis,David Einhorn.The End of the Financial World as We Know It[J].New York Times,2009,1.4.
[2]《公司法》在1993年首次颁布实施后,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经历了5次修订。特别是2005年、2013年、2018年的修订,进行了涉及商业合规的关键性条款的较大程度修正。
[3]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已难以适应证券业的实际新需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证券市场改革的思路。修订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部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但强化了监管执法和法律责任。比如,调整了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方式,取消会计、资信评级、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二次审批,改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了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交易行为的规定,新增禁止跨市场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此外,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方式、手段、措施等也得到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
[4]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对商业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行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网络工具性犯罪等商业合规体系的构建,进行了进一步完善。(www.daowen.com)
[5]2017年10月30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讨论通过,对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该条采用“定义”+“列举”的方式,将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且列举了实践中曾频繁出现的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项为兜底条款。
[6]2012年2月1日,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实施;2018年7月1日,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实施。
[7]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台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19600)》,合规指组织以适合其规模、复杂性、结构和运营的方式,制定“合规义务”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合规要求。遵守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制定和发布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条例等,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②合规承诺。组织与社区、公共权力机构、客户签订的协议、组织要求、政策、程序、自愿原则、规程、环境的承诺等。
[8]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日内瓦推出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它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标准体系,恪守遵循法律法规、关注利益相关方、透明度、可持续发展、人权和多样性等五大原则,包括十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9]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Enhancing Bank Transparency:Public Disclosure and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That Promote Safety and Soundness in Banking Systems,September 1998.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A Revised Framework,June 2004,available at http;//www.bis.org/publ/bcbs107.pdf.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September 2012.
[10]卞传山.传统法务如何牵头企业合规管理[J].法人杂志,2019,2.
[11]See George Stigl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1,2.
[12]比如,内控缺陷的具体构成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度不足;内控评估严重缺乏全链条、细致的专业化判断;内控更多停留于机制而不敢触碰“公司治理架构”的奶酪;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内控的潜在实质性漏洞依然较多;即使是上市公司的内控披露采用的语言表述高度雷同,且“表功”的内容明显居多;内控的整改“工具箱”长期薄弱,缺乏务实管用的改进方案,等等。
[13]比如,《证券法》修订、《公司法》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商业银行法》修订、《企业破产法》修订、《保险法》修订以及《反垄断法》《网络安全法》《环保法》和《外商投资法》制订等,都涉及“加强监管”,还是“健全市场”的巨大争论。
[14]罗培新.科学化与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以对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反思为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08,6.
[15]参见丹尼尔·卡尼曼.思考,快与慢[M].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189,192.
[16]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时,应及时信息披露并报告;同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买卖该公司股票;以此为基础,该投资者每增减5%时,仍需履行同样的义务。
[17]郭晓薇.中国人的上下级关系:构念的整合及影响效应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23.
[18]See Kraakman R,Armour J,et al.,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pproach[M].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19]Lan Ayres,Robert Gertner.Filling Gaps in Incomplete Contracts:An Economic Theory of Default Rules[J].Yale Law Journal,1989,99.
[20]Henry Hansmann.Corporation and Contract[J].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2006,8.
[21]丹尼尔·卡尼曼.思考,快与慢[M].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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