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的比较分析

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的市场价格由实际送入市场的数量和愿意支付商品的自然价格的有效需求之间的比例所决定。斯密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区分不是为了实证性地解释在供给和需求力量的作用下价格在长期或短期的确定情况。斯密关心的也主要不是作为结果的均衡价格,而是更为重视过程的一面,即是否存在阻碍商品的市场价格向自然价格调整的因素。

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的比较分析

交换倾向是自然自由体系中不同的个人或者阶层之间在经济上往来的联系原则,但是交换的实际发生,除了交换倾向这一前提之外,还需要确定具体的交换比例,而后者的确定有赖于市场和价格机制。因此,市场和价格机制构成了斯密的自然自由体系中内置的一个环节。毕竟,一切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都有赖于价格信号。

斯密区分了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斯密认为在每一个社会或者其邻近地区中都存在一个利润、工资和地租的平均水平或自然率。这些平均水平部分地受到社会的一般情况,部分地受到每种资本、土地和劳动的每种用途的具体性质的调节。商品的自然价格即足以按自然率支付在生产和制造该商品并将其送入市场时所使用的土地、劳动和资本的报酬的价格。斯密指出,“自然价格本身,随着其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变动而变动;在每一个社会,这种自然率的变动依社会的情况为转移,即依社会的贫富,社会的进步、停滞或衰落状况为转移”[47]。从以上论述可见,斯密将自然价格定义为一个客观的水平。这一水平只受到最为一般的社会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但是它又是可能实现的。这意味着自然价格既是现实的,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超然性和客观性,即使并非完全也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局部的人为因素的影响。[48]

与之不同,市场价格是商品在市场上所实际售出的价格。这一价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商品的自然价格。实际的市场价格由实际送入市场的数量和愿意支付商品的自然价格的有效需求之间的比例所决定。当商品市场价格低于自然价格的时候,相应的资本和劳动就会从相应的生产领域退出,而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自然价格的时候,只要存在完美的自由,其他的生产要素也会流入相应的生产领域中,从而降低实际的劳动工资或者资本利润。某商品的市场价格低于自然价格,意味着生产要素的报酬或多或少地低于该市场范围内的自然率,相应的生产要素就会退出,寻找更为有利的用途。从而,该商品的供给较少,价格上升。因此,虽然自然价格不是商人有时候所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但“确实是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愿意出售货物的最低价格;至少是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或者是在他可以随意经常改变行业的地方,情况是这样”[49]

在斯密看来,自然价格就仿佛是中心价格,所有的价格都在不断地向之移动。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之间的差额在不断地调整着资源的配置。每一个经济主体仅仅是追求自身的利益,只是通过比较资本和劳动在不同用途中的相对收益而使资本和劳动在不同用途中进行转换。但是这一过程不仅仅是资源配置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分配的、决定谁得到何种回报的过程。后来的经济学家往往倾向于将斯密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理解成长期价格和短期价格之间的区别。但是这样的理解完全忽略了斯密所真正强调的重点。斯密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区分不是为了实证性地解释在供给和需求力量的作用下价格在长期或短期的确定情况。斯密关心的也主要不是作为结果的均衡价格,而是更为重视过程的一面,即是否存在阻碍商品的市场价格向自然价格调整的因素。在完全自由、市场对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开放和一视同仁的前提下,这一机制一定是有效的。相反,在受到警政、垄断权力、同业公会的排他特权、学徒法规等人为障碍的作用下,市场价格可以长期高于自然价格。但是上述种种措施存在明显的不公,因为它们阻碍充分的竞争,没有无偏地对待不同的经济主体。因此,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帮助提升讨论层次的概念。(www.daowen.com)

如前文已经提及的,商业社会或者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个法权结构。任何实际的交换都发生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形式上的讨价还价和公平交换,在存在特权和垄断的背景下实质上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上看,斯密的自然价格实际上就是公平价格。而商品的自然价格所分解成的要素报酬也是相关的经济主体因为其投入应当获得的报酬,但也是不能要求更多的报酬。因为任何超出自然率之上的回报要求,除了因为偶然的市场性原因所致之外,都意味着通过不公正的法律制度将其他经济主体排除在外。[50]因此,除了对效率的关注之外,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的一大目的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确定什么构成了伤害。[51]道德领域中,无偏观察者对伤害的确定虽然不总是但至少在某些情形下是相对容易的,不需要对伤害发生的环境有过多的了解。但是在典型的经济领域中,对伤害或者不公对待的确定需要指向更大的背景。在这一背景中,先在的习俗和法律往往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从而对伤害或不公待遇的判断,不能局限在形式上的讨价还价与和平交换的范围之内,而需要依据更大的法律和制度背景去进行判定。

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虽然带有公平性的含义,但是这一概念与古典意义上的公平价格概念显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所不同。首先,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作为过程的一面,本身蕴含着效率的含义,关注的是资源自发有效配置的问题。其次,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结果的描述,是从社会整体层面上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的一种把握,而不是像经院哲学家们那样从高尚的道德生活或者宗教学说的角度来对个人之间的交换行为进行限定。此外,总的来说,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更是一个社会层面的概念,是为商业社会的自主性张目。从这一意义上讲,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以及前面所描述的资本的使用和积累的自然逻辑等合起来构成了斯密的自然自由体系的骨架。综上所述,在斯密看来,自然自由体系不仅在产生经济剩余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上是有效的,而且也是一个能够公平地协调不同的生产要素或者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分配体系。从而,自然自由体系是一个将纵向的经济增长动态与横向的交换、分工和分配整合为一体的体系。并且,在自然自由体系之中,效率[52]公平正义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总而言之,在斯密这里,自然自由体系就是斯密心目中理想社会概念的表述。但是“理想”并不意味着脱离现实,相反,在斯密看来,这一理想建立在牢固的人性之基础上,在一切历史情境下都具有顽强地自我展开的力量。也正因为如此,斯密将自然自由体系作为其经济分析的参照系才具有足够的现实性。而通过发展其自然自由体系,斯密为之后对重商主义和各种历史或封建制度的分析批判建立了一个规范性的框架。而正是通过对后者的分析和批判,斯密成了经济不平等的结构性起源的激烈批评者。[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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