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交换倾向:人性的市场和交易活动起点

交换倾向:人性的市场和交易活动起点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斯密看来,交换倾向构成了人类的一切市场和交易活动的起点,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在《法学讲义》中,斯密认为,交换倾向的真正基础在于人性中喜欢说服别人的倾向。从另一个侧面,斯密则指出,交换倾向是人普遍具有但是动物所不具备的一种倾向。[4]显然斯密认为,交换倾向是人类在公平意识的基础上协调彼此激情的一种能力。综上所述,对交换倾向的理解不能完全脱离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关于人的道德情感和同情感的说明。

交换倾向:人性的市场和交易活动起点

在斯密看来,交换倾向构成了人类的一切市场和交易活动的起点,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就交换倾向本身而言,斯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对之进行非常详尽的论述,不过关于这一重要的概念,斯密也为我们留下了不少重要的线索。基于这些线索,在一定程度上重建这一概念的含义无疑是可能的。这些线索大致上分为两类,首先是斯密在《国富论》以及其他著作中关于交换倾向这一概念的直接论述,其次是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以及《法学讲义》(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中关于人的合宜感和无偏观察者的一般论述。

在《国富论》中,斯密推测交换倾向是理性和言说(reason and speech)能力的产物,但是未下定论。在《法学讲义》中,斯密认为,交换倾向的真正基础在于人性中喜欢说服别人的倾向。而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又曾认为,希望被人相信,希望说服和领导他人,可能是语言产生的原因。结合这三种看法,那么一个关于斯密的真正观点的合理推测是:交换倾向的真正基础是人性中喜欢说服别人的倾向。而喜欢说服别人的倾向,无疑与同情这一倾向密切相关。当我们能够同情他人的感受的时候,强迫他人、对他人造成痛苦的交往方式显然将倾向于被人们排斥,而基于双方自愿的交往方式则倾向于被人们选择。

从另一个侧面,斯密则指出,交换倾向是人普遍具有但是动物所不具备的一种倾向。“两只猎犬追逐同一只兔子,有时似乎是在协同行动,每一只狗都把兔子赶向它的同伴;或是在同伴把兔子赶向它时力图予以拦截。然而,这并不是任何契约的效果,而只是在某一个时候处于对同一目标的欲望的偶然契合。没有人看到过两只狗用两根骨头彼此进行公平的有意识的交换。没有人看到过,一只动物用姿势或者自然嚎叫向另一只动物表示:这是我的,那是你的;我愿意用这个交换那个。”[4]显然斯密认为,交换倾向是人类在公平意识的基础上协调彼此激情的一种能力。在这里“公平”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意味着任何交换活动至少都兼顾交换双方的感受,是双方心甘情愿的一种协议。在这一协议中,双方的利益和欲望都能够被兼顾到。进一步地,这意味着交换倾向不是完全将他人当成是满足我们自身需要的手段,而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将他人看成和我们一样的存在。这无疑指向了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重点论述的同情这样的情感换位能力。

但是要充分地理解交换倾向,还需要回答另外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即为什么人倾向于采取交换的方式而不是非交换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欲望或者实现自己的利益?对于交换的发生,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曾经给出过一个经典解释。他认为,人类倾向于交换,绝对不是因为他们以交换为乐,而是因为交换能够促进双方欲望的满足。交换有三个条件:(1)某经济主体所支配的某财货的一定量必须比另一经济主体所支配的另一财货的一定量对他的价值为小,而另一经济主体对这两种财货的评价正好相反;(2)双方都必须都认识到这种情况;(3)两个经济主体在事实上都必须具有进行这两种财货交换的力量。[5]门格尔的上述分析强调了交换活动中的自利动机的不可或缺,但是这一完全从逻辑的角度对交换的刻画,忽略了斯密所更为重视的作为过程的一面。门格尔给出的三个条件只是关于交换行为的必要条件的说明,而非对其充分性的说明。毕竟,在上述三个条件具备的许多情形下,采用交换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对于纯粹自利的个体而言未必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方式[6],比如在单次博弈和最后通牒博弈的情况下。此外,在门格尔的解释中,人完全不具有社会性,因为两个人只需要彼此的认知状态匹配就能够完成交换,交换双方之间不需要有任何的情感互动。但是这样一来,门格尔的解释甚至不能充分说明作为交换之前提的对彼此的财产权的承认是如何可能的。毕竟,如果交易者不尊重对方对交换物的所有权,他完全可能会采取一些机会主义的行为,比如通过盗窃,甚至暴力的手段去直接获得所欲求的东西。从而,人将变得与禽兽无异。(www.daowen.com)

幸运地,在斯密看来,在人性中存在一些固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人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的基础,进而使得人类倾向于以更为和平和间接的方式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在《法学讲义》中,斯密指出,我们对某物的占有之所以能够变成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是因为这一占有能够获得无偏观察者的同情。一个人将另一个人手中的苹果夺走,将会被无偏观察者看成一种伤害,并且无偏观察者不仅赞成后者保护自己的物品,甚至在某些情形下会赞成后者用强力去夺回自己的物品。不仅如此,无偏观察者也同情占有者按照自己的心意处置该物品的合理期待。相反,那个侵犯者得不到无偏观察者的赞同,在后者眼中他是怨恨的恰当对象,并且应该受到惩罚。由于人类情感中普遍存在同情和无偏观察者这样的重要机制,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种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出发的自我审视。这种客观的自我审视,限制了一个人的自爱的直接表达。直接掠夺或者偷窃他人的财物的人,将使得自己成为他人以及内在的无偏观察者,也就是自身良心的谴责对象。因此,在斯密看来,我们之所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是因为任何伤害的行为都会遭到他人的公正的怨恨,使我们成为理所当然的谴责对象。

综上所述,对交换倾向的理解不能完全脱离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关于人的道德情感和同情感的说明。任何一种交换行为都不是基于门格尔所描述的那种简单的工具理性的思考,而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同情共感的基础之上的。当然,这种同情共感不等同于利他,而是对应于对他人情感的感受,以及对自身行为正义与否的感受。[7]正是这一感受的存在,才使得交换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相对于门格尔完全将交换放在自利的基础之上[8],斯密的重心有所偏移。他更为强调的是人处理自利的方式,而非自利本身。如塞缪尔·弗莱克哈谢尔(Samuel Fleischacker)指出的,人类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能够联合地追求利益,而非比动物更为自利。[9]斯密将交换倾向看成一种通过诉诸他人的自爱而满足自身利益的协调方式。人的情感换位能力使得人能够体会到非交易方式给他人带来的痛苦[10],因此人更加倾向于采取交换这一相对于掠夺更为文明的方式。因此,斯密未必是像新古典经济学所常常假设的那样,将重心放在实体性的“自我利益”上,而是侧重于人处理自我利益时“关系质”的一面。交换倾向本身不是人们进行交换的理由,而是同情和公正的旁观者这类在进行交换的人们之间扮演协调和限制极端的贪欲之表达的情感机制。正是因为交换倾向的存在,人类可以避免因不能协调彼此的目的而陷入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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