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区分了仁慈与正义,并将后者看成商业社会的支柱。正义来自人对伤害所具有的恰当的、能够受到旁观者赞同的怨恨。它不仅在商业社会中更具必要性,而且相对于仁爱也能够得到人性中更为强烈的情感倾向的支持。
(一)交换正义
斯密的仁爱与正义之分所关注的是人对他人所能造成的两种影响。仁爱对应出于合宜的动机而做出的善行,而正义则与出于不合宜的动机而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直接相关。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仁慈总是自由随意的,无法强求。”[23]如果在仁爱方面没有达到合宜性,那么当事人虽然必定是旁观者谴责的对象,但是他不应该受到惩罚。例如,一个有能力报答其恩人的人没有回报其恩人,虽然他会因此而遭人非议,但是他不足以成为怨恨这一特定情感的恰当对象。因为,他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而只是使得可以合理预期的好处落空。相反,如果强迫他这样做,甚至比他忽略了做其该做的事情更为不恰当。在斯密看来,即使在儿子和父亲,或者兄弟这样的亲密关系中,缺乏恰当的仁慈,受害者也没有“什么权利以武力逼迫对方,要求更多亲切的对待。受害者只能陈情抱怨,而除了规劝和说服,旁观者也不可能有其他的干涉办法”[24]。在斯密看来,仁慈不是完全的义务,即使行为的发起者在仁慈上达不到适当的程度,因此而对他采取报复和惩罚的行动也得不到旁观者同情性的支持;仁慈的优点完全体现在情感的自发性之上,从而不能强求。甚至,行政当局也不能够充分地介入以强迫人们表现出相互的仁爱。虽然,上级长官在某些情形下,当受到人民的广泛支持的时候,“可以迫使在他统治下的人民遵守一定程度的合宜性,互相亲切仁慈对待”[25]。但是在斯密看来,这样的规定一定是有限的,并且在立法者的责任中是最应该以谨慎和节制的态度进行的。因为“完全忽略这项工作,国家恐怕会发生许多极其严重的失序与骇人听闻的罪孽,但是,这项工作推行过了头,恐怕又会摧毁一切自由、安全与正义”[26]。
相比之下,正义则是一种截然不同的德性。正义对应于合宜的怨恨。那些出于不合宜或不被赞许的动机而违反正义的人造成了“真正的和实际的”(real and positive)[27]伤害,这种伤害的行为被公正的旁观者认为是怨恨和惩罚的恰当对象。斯密认为相对于仁爱完全随我们选择、最多因不合宜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正义不是我们可以随意自由决定是否遵守,而是可以以力相逼的。甚至那个意图做出非义行为的人,也充分认识到将要被他伤害的人或者其他人使用武力来防止他犯罪,以及在事后进行惩罚是极为合宜的。如斯密所指出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的报复,似乎是自然命令我们恪守的伟大法则。”[28]
斯密不仅在人的自然情感中找到了仁慈与正义的区别,而且认为这两者对社会的重要性存在本质的不同。在斯密看来,仁慈对社会远远不如正义那么重要。“仁慈是增添社会建筑光彩的装饰品,不是支持社会建筑的基础,所以,只要建议人类实践仁慈就够了,但绝无必要强迫人类实践仁慈。相反,正义则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栋梁。如果它被移走了,则人类社会这个伟大的结构,这个无法测量的庞大结构……一定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化成灰烬。”[29]
人类社会的成员既需要相互帮助,又可能相互伤害。如果社会基于爱、友谊、尊重、感激等仁爱之情,而提供相互帮助,那么社会一定繁荣兴旺。但是即使相互提供帮助不是出于上述美好和无私的动机,即使社会的不同成员之间完全缺乏相互的爱和感情,社会也不一定会崩溃。社会仍然可以像商人之间那样根据各种服务的协议价值,进行图利性质的交换而得以维系。相反,社会不可能存于那些随时准备相互伤害的人之间。一伙强盗之间如果存在任何社会,也必须克制相互之间的抢夺与砍杀,更何况一般的社会。所以斯密指出:“没有仁慈,社会仍可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30]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斯密所论述的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换正义。他关心的是在一个交往日益频繁的世界中,人与人之间如果发生了伤害,应该如何被矫正,或者如何防止这样的伤害发生,而不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在斯密看来,相对于强迫仁慈,强迫人们之间履行交换正义不仅更能得到人的自然情感的支持,而且能构成社会秩序的更为根本的基础。
斯密的这些想法,与商业社会的半径逐渐扩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去亲属化这一特征是完全契合的。商业社会的一大基本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交往日益频繁,人的交往对象和交往半径也极大程度地扩展了。在人的交往对象中,与我们不存在强烈的感情联系的陌生人相对于亲人和熟人,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比例上都大为增加。在亲人和熟人之间所能够指望的仁爱,很少能够在陌生人之间有所指望。与之前哈奇森表现出将所有社会伦理关系都加以亲密化的倾向[31],并试图依据仁慈和利他来构建社会共同体的想法不同,斯密认为仁慈这一典型的、会随着社会距离扩大迅速地衰减的情感,不足以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纽带。相反,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强迫陌生人之间彼此践行仁慈,不仅与历史情境不匹配,而且必然会导致更大的混乱,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因为在这一新的历史情境下,自私的激情开始更为紧密地与商业活动和财产联系起来。与之前的曼德维尔、休谟一样,斯密清楚地认识到自私的激情和自爱才是人类勤劳和奋斗,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因此,与其强迫人们在陌生人之间践行仁慈,还不如求助于正义来调节相互冲突的自爱,维系一个交换和分工不断扩展,从而有助于提高人类福祉的社会。[32]不过,斯密并未否定仁爱是人性中的可贵情感,甚至也不认为在商业社会中仁爱必定会被人的自爱所挤出,毕竟仁爱依然可以在它原来的领域继续发挥作用。斯密只是强调仁爱毕竟是一种半径有限的倾向,不足以支撑商业社会的扩展秩序。与之相比,正义才是一种具有历史合宜性的实践体系。
通过仁爱和正义的划分,斯密实际上明确地否定了将商业社会建立在利他原则的基础上的可能性。但是,斯密也并不特别地强调人的自利。前文中已经指出过,斯密的自私的激情并不等同于狭隘的自私自利。而斯密所论述的自爱和自私的激情,也总是离不开交换正义这一底线的限制。斯密认为在商业社会中,交换正义是维系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限制自爱的过度表达的一个设置。
在斯密看来,正义对商业社会的扩展秩序极为重要。违背正义的行为因为伤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而面临受害者的怨恨,而这一怨恨是可以得到公正无偏的旁观者的赞许的。这一怨恨要求社会对非义的行为加以惩处。但是,以上论述尚未充分涉及人的内心中关于正义本身的自觉约束,毕竟基于正义的法律规范要能够发挥功能,仅仅依靠纯粹外在的强制,以及实际的罪行发生之后社会所进行的事后矫正是远远不够的。(www.daowen.com)
(二)正义感和义务感
在斯密看来,每个人在自我与他人之间都存在一种情感的偏向性。每个人都更为倾向于关注自己,都对直接关系到自己的事情更为感兴趣,而对那些涉及其他人的事情比较没有兴趣。以至于相对于其他人身上发生的大得多的损失,我们自己的一点点的损失对我们的心情的影响也要大多得。这种情感的偏向性,无疑会使得我们更为专注于与自己有关的事情。但是,虽然我们可以更为关心自己,这种关心也能够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但是我们不能为了逃避自己的小小的损失,而主动地伤害他人。因为,“虽然每个人……对他自己来说,就像是全世界那样的重要,然而,对他以外的人来说,他只不过是其中最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虽然他自己的幸福,对他来说,比全世界其余人类的幸福更为重要,然而,对其他每个人来说,他的幸福却不会比其他任何人的幸福更为重要”[33]。虽然一个人会自然而然地觉得自己比全世界都重要,但是内心中的公正的旁观者将会告诉他:在别人眼中他只不过是众人中的一分子,在任何一方面都不比其他人更为重要。正是内心中的公正的旁观者的监督,使得他控制自己狂妄的自爱,将其限制到他人所能接纳的程度。虽然公正无偏的旁观者在一定程度上会接纳他的自爱,即容许他更为专心勤勉地追寻自己的幸福,而非其他人的幸福,但是公正的旁观者不会认可他通过伤害他人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如斯密用体育运动所做的比喻:“在追逐财富、荣誉和加官晋爵的竞赛中,他大可尽其所能地奋力奔走,他大可绷紧每一根神经与每一寸肌肉,以求凌驾于所有他的竞争者之上。但是,他如果竟然推挤或摔倒其中任何一位,那么,旁观者们就会完全停止对他的纵容,因为他违反了公平竞赛的原则,而他们绝不可能容许这种事情发生。……他们无法赞许他这么自爱,无法赞许他以这种方式表现他这么喜爱自己甚于那个人,无法赞许他所以伤害他人的动机。”[34]
对公正的旁观者的注意限制了人的自爱的极端表达。而当一个人实际地做出非义的行为之后,也会在内心中产生相应的内疚和悔恨的感觉。由于通过同情能够感知到他人的“公正的怨恨”,任何一个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如果采用卑劣的手段和败德行为,都会在内心中感受到内疚和悔恨的情感。“违反正义的法律的那些比较神圣的法条的人,在想起人们必定对他怀有的那些感觉时,内心绝无可能不会极度羞愧、憎恶与惊慌失措地痛苦挣扎。当他的激情获得满足,当他开始冷静地回想他过去的所作所为时,他无法体谅任何曾对他的所作所为有过影响的动机,那些动机,现在对他来说,就像其他人一直觉得的那样显得可憎。”[35]这种内在的悔恨意识,使得一个人即使逃避到沙漠里,远离人群,也无法缓解;甚至最终迫使他不得不回到人群中坦白自己的罪行,恳求其他人的宽恕。这种内在的道德意识,直接产生于意识到自身行为违背了合宜性,或者侵犯了他人的正当利益。它与现实的旁观者是否在场无关,甚至也不会因为远离人群而有所减轻。
正是这种如影随形的内疚感和悔恨感,有助于人在利益面前顾及心中的公正无偏的观察者的意见,而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是自然所赋予人的一种维系社会和促进经济交易的禀赋。“为了强制人们遵守正义,自然在人类的心中深植自责过失的意识,以及伴随着违背正义而来的那种该受惩罚的恐惧,成为人类社会的伟大守护者,以保护弱小、遏阻强梁,以及惩罚有罪者。”[36]
此外,即使当人心中实际上缺乏相应的道德情感的时候,义务感这一迫使人遵守规则的感觉也有助于约束人的行为,克制其机会主义倾向,使得商业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性。斯密注意到人是软弱的,对自身的激情缺乏完全的掌控力,因而容易在激情和利益的驱使下,做出败德和伤害他人权益的事情。尤其是在自私的激情的驱使之下,人不仅容易丧失对自身行为和情感的控制,而且倾向于对之进行事后的合理化。“对于自己的行为合宜与否,人类的见解,不管是在行动时,或是在行动后,都是这么的偏颇;要他们以某个中立的旁观者会采取的那种眼光来看待自己的行为,是这样的难以办到。”[37]人的自欺和自爱使得人往往不能看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不当。当他们侵犯了他人的利益的时候,他们仍然能够找到千百种理由来安慰和欺骗自己的良心。但是幸运的是,“自然女神并未听任此一影响如此重大的弱点完全无法补救,她并未完全放弃我们任凭自爱所衍生的种种错觉宰制。我们对他人行为的持续观察,会慢慢地导致我们在自己内心里,就什么是合宜适当的,或什么是该避免的行为,形成某些概括性的规则”[38]。
而尊重概括性规则的义务感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大部分人类唯一能够赖以指引其自身行为的原则”[39]。在斯密看来,人是如此的软弱,如此的容易被各种变化的激情所推动,以至于“如果对概括性规则没有这种神圣的尊重,这世上便不会有行为很可靠的人”[40]。
尊重概括性规则尤其是尊重包含在其中的精确正义规则的义务感,在任何一个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场域中,构成了人们可以彼此信赖的基本前提。由于有助于使得人们对彼此的行为形成稳定的预期,义务感使得经济交易能够更为畅通地进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无论是人的内在的正义感、内疚感还是义务感等,都不是理性计算,而是指向正确事情的情感和道德承诺。这些情感,使得人能够超越狭隘的利益计算。人具有这些情感,而不是会进行理性计算,才是人可信赖的前提条件。
基于上述正义所对应的事前和事后的各种心理特征,正义这一最适合于作为商业社会的扩展秩序之基础的实践体系在人性中本身能够找到最为坚固的支持。因为,一方面体现在正式法律实施上的正义,直接建立在公正的怨恨这一强烈的情感之上,另一方面正义的非法律实施的一面也具有强大的情感基础。相比之下,仁慈的体系虽然立意良好,并且也确实可以通过政府的强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一方面,更大范围的强制施行得不到人的自然情感的支持,另一方面,对陌生人的仁慈本身就是一种微弱的情感,随着商业社会中人类交往半径的扩大,陌生人的涌现,其半径有限的局限性更为凸显。它最多是为社会锦上添花,但是远不足以支持一个以陌生人为主体的商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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