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休谟的政府论:政府在商业社会中的作用

休谟的政府论:政府在商业社会中的作用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休谟的政府论构成了他的财产和正义论的补充。和正义论一样,休谟将政府看成对人性弱点的重要补救。在休谟看来,政府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维护正义和可强制实施的契约,使得商业社会的自发秩序可以进一步地扩展。在休谟看来,尽管政府非常必要,但并非所有的社会都需要政府。休谟进一步地将这种服从于政府的义务称为公共义务,以区别于那种履行承诺的私人义务。

休谟的政府论:政府在商业社会中的作用

休谟的政府论构成了他的财产和正义论的补充。正义论是为了应对人的物质欲望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中所引发的冲突,政府论则是为了进一步补救人的这一根本欲望在大规模的文明社会中所造成的麻烦。

和正义论一样,休谟将政府看成对人性弱点的重要补救。在休谟看来,人性中存在一种重大的缺陷,这一缺陷削弱了人的启蒙的自利心所促进的对规则的遵循。这一缺陷即人性中存在一种舍远图近的短视倾向。休谟指出:“人类是大大地受想象所支配的,而且他们的感情多半是与他们对任何对象的观点成比例的,而不是与这个对象的真实的、内在的价值成比例的。凡以一种强烈和生动的观念刺激人们的对象,常常压倒出现在较为模糊的观点之下的对象……凡在空间或时间上与我们接近的东西既然以那样一个观念刺激我们,所以它在意志和激情上也有一种与此成比例的效果,而比处在较远、较模糊的观点下的任何对象都有一种较强力量的作用。”[76]由于想象力的作用,人们总是宁愿在违背正义规则、直接获得眼前的些许利益与维系社会秩序之间选择前者,因为每一次违背公道的后果似乎都是远在天边的。但是由于人性中普遍具有类似的倾向,公道的破坏将变得非常频繁,而人类的交往也将变得非常危险和不确定。

人性的这一缺点,必须得到补救,否则社会将不复存在。由于人性本身的顽固性,改造人性是不可能的选择,因而补救的方法只能是“改变我们的外在条件和状况,使遵守正义法则成为我们最切近的利益,而破坏正义法则成为我们的最辽远的利益”[77]。首先,需要遴选少数人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就这些少数人而言,他们对于正义的执行(in the execution of justice)具有直接的利益。而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民政长官、国王和他的大臣、我们的长官和宪宰;这些人对于国内最大部分的人既然是没有私亲关系的,所以对于任何非义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利益可图,或者只有辽远的利益”[78]。由于这些人满足于自己的现状和社会位置,他们具有执行正义的直接利益。其次,这些人不仅自己遵守规则,而且还要强制他人遵守正义的规则,将公道的命令贯彻到整个社会。他们的“具体职务是发布公正的政令,惩罚违反者,惩戒欺诈和暴力行为,迫使人们无论怎样地不情愿也要考虑自己的真实和长远的利益”[79]。此外,除了在执行正义上所带来的好处之外,政府的引入在正义的裁决上也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人们在与自己利益攸关的事情上总是倾向于偏袒自己,而无偏和中立的政府所做出的裁决比人们自己的裁决更为公道。政府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防止了人类的弱点和激情对社会所造成的破坏,使得人们在更大程度上能够尝到社会和相互帮助的好处。政府的存在不仅保护了人们出于相互的利益所缔结的协议,而且使得人们更有可能缔结这样的协议。换言之,在正义方面,中立和无偏的政府为人们的合作提供了基础和平台,进而使得社会更加繁荣兴盛。

从上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休谟看来,政府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设人为的环境和制度来维护正义。在政府这一无私和中立的机构之下,人所具有的短视和贪婪的弱点得以克服。也正是由于政府的存在,人类合作和交换的秩序能够进一步地扩展。从这一角度来看,和休谟的正义论无论就问题意识还是具体内容,都围绕陌生人在大型商业社会中的交换和合作一样,休谟政府论的背景也是商业社会。在休谟看来,政府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维护正义和可强制实施的契约,使得商业社会的自发秩序可以进一步地扩展。[80](www.daowen.com)

但是政府的这种作用,是以人类的动机和情感结构之改变为基础的。除了政府的执行官出于自身的直接利益而具有执行正义的动机之外,政府这一制度之下的所有人都必须有一种忠于政府的义务感。否则,政府本身将无法存在。这就是休谟所说的政治义务(civil duty)。不同于遵守三种正义规则的自然义务[81],这种义务是人们从没有政府的自然社会进入具有政府的文明社会时才开始产生的一种义务。在休谟看来,尽管政府非常必要,但并非所有的社会都需要政府。那些财产稀少和小规模的野蛮社会只需要依赖于正义的三种基本规则,以及相应的自然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就可以维系。但是当一个社会的财富增加的时候,就需要政府来处理因为财产所导致的种种纷争。但是政府的引入,也带来了在自然社会中原本不存在的政府权威和服从政府的问题。休谟指出,就像“尊重财产对自然社会固然是必要的;而服从对于政治社会或政府也是同样必要的。前一种社会对人类的生存固属必要,而后一种社会对人类的福利和幸福也是同样必要的”[82]。“服从这项新义务必须被发明出来支持正义,公正的纽带必须由忠顺加以巩固。”[83]没有服从政府的义务,就“没有一个政府能够存在,也不可能在大型的社会中维持和平或秩序,因为在大型社会中,一方面有那样多的财物,一方面又有那么多的实在的或想象的需要”[84]。休谟进一步地将这种服从于政府的义务称为公共义务,以区别于那种履行承诺的私人义务。在他看来,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不同,而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世界上即使没有许诺这样一回事,在一切大的文明社会中,政府依然是必要的;而且许诺如果只有它本身的约束力,而没有政府的另外一种强制力,则许诺在那一类社会中将只有很小的效果”[85]。换言之,政治义务维系了政府,而政府通过执行和裁断正义,为民间的私人交往提供了法制上的框架和支持。

和遵循正义规则的义务感的场合一样,休谟也将政治义务的约束力区分为自然的约束力和道德的约束力。前者仍然是基于利益,而后者则出于由同情产生的对反政府行为和暴乱的厌恶。并且,教育以及政治家的一些人为措施同样可以增强人对政府的忠诚感。毫无疑问,服从政府的义务感是一种新的、历史性的情感,这种情感的引入使得人的情感和动机结构变得更为复杂。政府的引入意味着人类社会变得更为复杂,为了支持这一更为复杂的社会的运转,作为支撑的人的情感和动机也相应地变得复杂,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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