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性地将正义和财产制度看成以陌生人为主体的现代商业社会中对个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化的调控形式,以及澄清其与人性之间的内在联系之后,休谟更为具体地将作为商业社会之支撑的正义和财产规则划分为三个类别。这三个类别分别是确定财产权的规则、按照同意转让财产权的规则、责成人们履行承诺的规则。
就确定财产权的规则而言,上文中休谟的论述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些规则的必要性。这类规则是正义体系中最为基本的要件,并且显然构成了后两类正义规则的前提条件。不过休谟的关注点不在于此,而在于对人类用来确定财产权规则的理由本身进行评价。如休谟所指出的,“虽然关于财物占有的稳定性的规则的确立对人类社会不但是有用的,而且甚至是绝对必需的,但是这个规则如果仅仅停留在笼统的言辞上,它就绝不能达到任何目的。必须找到某种方法,使我们借此可以划定某些特定的财物应当归某个特殊的人所有,而其余人则被排除于其占有和享用之外”[57]。因此,如休谟指出的,下一步的任务在于发现修正和限定这一一般规则,赋予其以具体内容和规定性,使得其适用于世人通用和实践的那些理由(reason)。休谟关心的是在人类历史和现实中确定财产权规则的理由本身应该是什么,以及人类在历史和现实中实际上采取的满足上述要求的一般规则是什么。[58]就前者而言,休谟的论述上升到了立法学的高度。在理论上,人类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去确立那些确定财产权的规则。但是,在休谟看来,用来确定财产权规则的理由不能是“由于特殊的个人或公众在享受任何特殊的财物时比其他任何人占有那些财物时可以得到更大的效用或好处”[59]。虽然,每一个人得到最适合自己的东西是最好的,但是这种适合关系(relation of fitness)本身不是排他的,可以同时为若干个人所共有,从而必然会引发无数的争执。而人们在判断这些争执时是那样的偏颇和激动,以至于这样的含糊和不确定的规则与人类社会的和平绝对不相容。因此,财产的划定不应该根据某些物品适合还是不适合某个特定的人,而只应该基于更为广泛的、更为抽象的、更为一般的观点来确定。无论是一个慷慨的人或是一个守财奴,都应该同样地受到正义的优待,并且即使在对自己完全无用的东西方面与人争执的时候,也应获得有利于他的判决。休谟简明扼要地指出:“所有物必须保持稳定的那个一般规则,不是根据特定的判断而被应用的,而是根据必须扩展到整个社会的、不受好恶所影响的其他一些一般规则而被应用的。”[60]只有这样,确定财产权的规则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一般性规则,而不只是一些情境依赖、因地制宜的判断。也只有这样,确定财产权的一般规则才能够在商业社会中提供对他人行为的稳定预期,有助于人类建构更为复杂的交易关系和交易网络。
如果说确定财产权的一般规则为商业社会的所有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那么按照同意转让财产权的规则为人们充分地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奠定了基础。因为人所拥有的不一定能够最大化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欲望。休谟指出,社会最初成立时的现实占有,以及随后发生的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作为确定财产权的一般规则,虽然能够解决人类的一些不便,但是这些规则本身对财产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会,所以很可能出现的是人所恰好拥有的不符合人类的需要和欲望,这意味着人与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调整得不好。为了解决这种不便,需要做出补救。但是这一补救不能是让每一个人直接用暴力去夺取自己需要的东西这一必将导致社会崩溃的做法。因此,正义的规则就需要找到一个中道来协调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确定财产权的规则的那种僵硬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通过暴力这种变化不定的方法来调整财产权。而最合适的中道就是这一规则,即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所有权应该总是稳定的。这一规则不仅能够避免纷争,而且在调整财产方面可以达到许多良好的目的。休谟指出,地球上不同的地方出产不同的商品;此外,虽然人的天性适合不同的工作,但是如果专精于一道,人在特殊的技艺上能够更为完美。在这里,休谟实际上是在用一种抽象的语言谈论市场和交换。通过市场和交换,世界各地的人们能够互通有无,市场的范围得以扩张。而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个人,首先,即使在不涉及生产的前提下,也能够通过用自己不需要的、过剩的所有物交换自己更加需要的物品来改善自身的福利;其次,交换和商业通过为剩余产品的销售提供出路,而提升了社会的总产量,使得所有的生产者从提高了的销售和收入中获利;最后,交换所导致的劳动分工使得专业化和技艺改进得以成为可能。
然而,上述两种正义规则仍然不足以充分地促进人类社会的繁荣。在仅仅存在前两种规则的情况下,人类社会仍然存在很多的不便。确定财产权的规则能够保护财产,为市场行为和交换活动提供基础和起点,而按照同意转让财产权的规则使得交换行为可以切实地发生。那些占有大量过剩物资的人能够通过和他人交换得到自己更为需要的商品而改善自身的福利。但是如果缺乏履行承诺的一般规则,交换的对象和范围仍将面临巨大的限制。休谟指出,在缺乏履行承诺的一般规则的前提下,一些特定类型的,但是对商业社会来说尤其重要的交换活动是无法进行的。首先,只有那些眼前的、个别的对象才能进行财产转移,而那些不在眼前的、一般的对象无法进行交换。例如,那些不在眼前的、几十公里之外的房子,在没有承诺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转移的。“一个人也不能凭着单纯的表示和同意转移出十斛谷或五大桶酒的财产权;因为这些只是一般的名词,与任何一堆特定的谷或某些大琵琶桶的酒毫无直接关系。”[61]其次,那些涉及服务和行为而非物品的交换也无法进行。因为后一种交换的对象必定不是同时发生转移的。总而言之,在缺乏履行承诺的一般规则的情况下,交换行为将严重地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基于信任和信用的交易将完全无法发生。(www.daowen.com)
要使得商业社会能够成为一个交换对象无限扩展、交换活动本身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所在,人类只能求助于履行承诺的一般规则。和论述正义与财产权的产生机制的场合一样,休谟依然将履行承诺的一般规则放在人的自私性和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的背景下进行阐发。休谟指出,人的自私性和有限的慷慨使得人不容易被诱导去为陌生人的利益做出任何行动,除非着眼于某种只有通过自己做出有利于别人的行动才能得到的相互的好处。但是,如果这些相互的行动不能同时完成,其中一方将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只能依赖于对方的感激来报答其好意。由于人的自私性,受惠者的感激是施惠者所不能倚靠的薄弱的保障。因此,由于人本身对他人的无涉利益的好意和仁慈是有限的,指望回报的好意又难以获得保障,人类社会的纽带将重新变得松弛。“良好服务的相互往来在人类中就消灭了,而每个人都凭借自己的技巧和勤劳去谋求幸福和生存。”[62]幸运的是,最少的社会经验,就足以使得每一个人感觉到做出并且履行承诺的利益。而“当每一个人在其他的人那里感受到同样的利益感觉时,就立刻会履行他在任何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因为他确信,其他人也不会不履行他们的义务的。他们全体都同心一致地加入那个旨在谋求共同利益的行动计划中,并同意忠于他们的诺言”[63]。履行承诺的一般规则,通过赋予人的自然激情以新的方向规范了人的行为,使得即使人与人之间缺乏真正的好意,人与人之间也能建立起普遍的基于利益的交往。如上文中已经反复地论证过的,这种基于利益的交往在保留和利用自私及贪欲对勤勉和技艺改进的激励之基础上,调节和平衡了人的自私和贪欲,使得人类社会比仅仅依赖于仁慈时处在更为繁荣的状态。
上述正义和财产权的三大基本规则,层层递进,构成了支撑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核心制度。在休谟看来,只有处在这一制度框架之内,奢侈和贪欲对人类社会的作用才可能是建设性的。因为只有处在这三种重要规则的约束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才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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