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正义和财产权的形成机制

正义和财产权的形成机制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休谟采用勾勒人类社会的根本处境和人性的基本特征的抽象方法来彰显正义和财产制度的必要性。确实,在休谟对财产和正义起源所进行的分析和描述中,他没有花费多少笔墨去追索历史的真实情况,而主要关注分析性地澄清财产和正义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内涵,以及其与人性之间的必然联系。但是休谟给这一仁爱之情加上了重要的限制,他认为这一仁爱之情是“有限的”。

正义和财产权的形成机制

休谟采用勾勒人类社会的根本处境和人性的基本特征的抽象方法来彰显正义和财产制度的必要性。从表面上看,《人性论》中关于财产和正义的论述相当抽象,并且没有谈及任何具体的时代,从而似乎只是提供了一套非历史的理论。确实,在休谟对财产和正义起源所进行的分析和描述中,他没有花费多少笔墨去追索历史的真实情况,而主要关注分析性地澄清财产和正义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内涵,以及其与人性之间的必然联系。然而,在休谟的描述中,他抓住了商业社会的关键性特征,并且凸显了财产和正义体系在现代商业社会所扮演的支撑性作用。因此,休谟在《人性论》等著作中以正义为中心的社会理论,并不是一种非历史的解释[38],而是置于商业社会的背景之下,提供了对新生的商业社会的核心制度以及其发展的必要条件的哲学解释。[39]

在《人性论》中,休谟大体上将人类社会分为两个类别,分别是家庭社会和以陌生人为主体的社会。在人类的历史和现实中,人首先是借助于两性之间的自然欲望与人的自然感情,也就是亲缘和血缘的纽带构成某种意义上的小型的自然社会。两性间的自然欲望将男女集中在一起,维持他们之间的联合状态,而对子女的共同关切则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联合。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类似的联系。父母凭借优越的体力和智慧的有利条件管理家务,而对子女的自然感情也约束了他们对权威的行使;而子女则因为习惯和习俗在幼小心灵上的作用,意识到能够从社会中获得的好处,从而磨去棱角和那些倔强的情感,变得更能适应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所有人彼此之间都具有血缘或者亲缘上的联系,从而能够维持社会的和平。在这样的社会内部,也不存在大的财产上的纷争。情感纽带足以在他们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

而社会的组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的欲望与环境不匹配所造成的问题。在休谟看来,在地球上的所有动物中,自然对人是特别残酷的。自然赋予人无数的需要,但是只授予其满足自身需要的薄弱的手段。相反,对于其他动物,这两个方面处在一种和谐的平衡之中。狮子是食肉的动物,而其身体结构、雄壮和勇武足以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手段;牛羊在身体上不如狮子具有如此多的优势,但是其需要也更为温和,它们的食物也更容易得到。唯独在人身上,无能和需要的不自然的结合达到了最大的程度。不仅人所需要的食物不容易得到,而且人还需要衣服和房屋来免于受风雨侵袭。虽然,就单个人本身而言,他没有任何自然的能力和手段去满足自己如此多的需要;但是,一旦人进入社会状态,“他的欲望虽然时刻在增多,但是他的才能却也更加增长,使他在各个方面都比在野蛮和孤立状态中所能够达到的境地更加满足、更加幸福”[40]。当人单独地、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的时候,他面临着种种困难。例如,力量过于单薄不能完成任何重大的工作;由于单个人的劳动被用来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以至于任何一种特殊的技艺都达不到完美的状态;以及,人的力量和成就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相等的,从而来自任何一方面的意外挫折都会给人带来毁灭和灾难。相反,社会能够给这三个不利的方面带来补救。通过协作、劳动分工和相互帮助,这三方面的不利都可以得到补救,而人在社会状态中所额外获得的能力、力量和安全使得社会更加美好。

虽然休谟也将这样的社会称为社会,但它不过是社会的一种最初的形态,显然不足以称得上是一种真正的社会或者至少称不上是社会的一种充分发育的形态。毕竟,在欧洲近代商业现代性兴起的过程中,一种本质的社会现象出现了。这就是陌生人成为典型。陌生人的出现本身并非亘古有之且确定不变的现象,而是氏族、封建、游牧或农业社会在经历变迁以及去亲属化之后涌现的社会现象;而商业活动也正是在这种去亲属化的历史情境中滋长的。[41]陌生人能否被接纳为社会的成员,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但是当陌生人与人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财产的重要性这两大特征结合起来的时候,陌生人被接纳为共同体的成员将面临巨大的障碍

从家庭社会(family-society)过渡到以陌生人为主体的社会会遇到人的自然性情中的缺陷所造成的障碍。这就是人的自私性。不过,相对于曼德维尔和霍布斯等人所支持的那种人性极端自私的体系,休谟的人性自私论有所修正。在休谟看来,“一般而言,自私这个性质被渲染得太过火了,而且有些哲学家所乐于尽情描写的人类的自私,就像我们在童话和小说中所遇到的任何有关妖怪的记载一样荒诞不经,与自然离得太远”[42]。休谟认为,虽然很少有人爱单个的其他人胜过爱自己,但是也很少有人的所有感情加起来不胜过其全部的自私感情的。比如在家庭之内,虽然家庭的开支一般而言完全处在家长的控制之下,但是很少有家长不是将家产的大部分用在妻儿的娱乐和教育之上,而是用在自己身上的。从而,休谟承认,人除了具有自私的一面之外,在人性中还存在着对他人的仁爱和慷慨之情。表面上,这似乎是对哈奇森的一种让步,毕竟休谟也承认人性中存在对他人的仁爱之情。但是休谟给这一仁爱之情加上了重要的限制,他认为这一仁爱之情是“有限的”。休谟不承认人性中存在哈奇森所谓的那种能够将所有感性存在者囊括在内的平静和普遍的仁爱。在他看来,人性中的慷慨、仁爱以及其他的社会感情都是指向特定对象的,而不是一种能囊括全体感性存在者的弥散性的情感。而这一有限的特征,使得休谟深刻地意识到:这样的仁慈和慷慨之情最多能使得家庭社会变得更为和睦与幸福,而不能使人更适应以陌生人为主体的社会。正如休谟所指出的:“这种如此高贵的感情,不但使人不能适应于大的社会(large societies),而且几乎和最为狭隘的自私一样,是与社会相抵触的。”[43]这是因为人的仁爱和慷慨之情仍然具有偏私性,它随着社会距离的增加而减弱。“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次强烈的注意才扩展到我们的亲戚和相识;对于陌生人和不相关的人们,则只有最弱的注意达到他们身上。”[44]每个人首先爱的是自己,胜过爱其他的任何人,而在对其他人的爱中,对自己的亲戚和相识具有更大的爱。这种等差之爱使得人不仅在积极的情感上更偏向于自己的亲人,更容易照顾亲人的需要,而且由于其偏私性,也影响了人们对德与恶所抱的观念。在亲人和陌生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场合,自然的、未开化的道德观念也要求我们不论是非地偏袒自己的亲人。然而,人的自私性和有限的慷慨所造成的问题,若是缺乏外部条件的配合也不至于成为人类社会的巨大障碍。这一外在条件就是人对财产的依赖[45]以及财产本身的稀缺性和占有的不稳定性。

休谟指出,人类所有的福利分为三种,分别是内心的满足、身体和外表上的优点,以及凭借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对所有物的享有。就第一种福利的享受而言,我们是绝对安全无虞的,因为这一内心的状态完全不怕外力的掠夺。就第二种福利的享受而言,虽然可以被他人的强力破坏,但是他人一般而言缺乏这样做的动机,因为这种好处是不能转移的。第三种福利的基础也就是外界的财产,一方面本身相对于人的欲望和需要总是稀缺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暴力加以掠夺和进行转移。财产本身在极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人的勤劳、劳动分工和交换等一系列人际合作行为而得以增加,但是如果人们辛勤获得的财产持续地暴露在占有的不安全和掠夺性行为的风险之下,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交易和分工将会遭受阻碍。毕竟,如果缺乏充分占有并根据自己的心意而处置财产的自由,将没有人愿意劳动,也没有人愿意与他人进行和平的、基于讨价还价的交换。然而,当休谟将自私和有限的慷慨这一一般的人性倾向与财产这一特定的对象结合起来的时候,他清楚地看到了一种不利于人类财富的生产和创造的普遍心理倾向。这就是休谟所特别地称之为“贪欲”的激情。休谟指出:“这种为自己和最接近的亲友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几乎没有任何一个人不被这种贪欲所激动;而且当这种贪欲的活动没有任何约束,并遵循它的原始的和最自然的冲动时,每个人都有害怕它的理由。因此,整个说来,我们应当认为在建立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是大是小,就决定于我们在调节和约束这种情感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之是大是小。”[46]当人的贪欲不受限制的时候,其表现必然为掠夺性倾向或者经济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对人的财富欲的调节和限制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最为基本的问题。在休谟看来,相比于人的贪欲,人的其他激情对社会不会形成大的危害。甚至,虚荣心、怜悯和爱本身可以看作一种将人结合起来的社会情感。[47]而嫉妒和报复虽然有害,但是其作用不是恒常的而是间歇的,并且只是指向我们身边那些特定的人,而非广大的陌生人。相比之下,贪欲不仅恒常持久,而且越是与我们不存在亲密关系的陌生人,越是容易沦为我们的贪欲的牺牲品。另外,我们对他人而言也是陌生人,因此我们也容易沦为他人贪欲的牺牲品。(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通过财产和陌生人这两个关键的概念,休谟准确地抓住了商业社会的基本特征。休谟实际上将那种不能扩展到陌生人,合作也仅限于内部成员的家庭社会,看作前商业社会的代表。而商业社会本质上意味着陌生人之间基于财产的合作秩序的扩展。在前商业社会内部,不存在财产方面的大的冲突和争执,社会成员之间也能维持起码的和平。但是前商业社会对待内部人和外部人的方式迥异。在其有限的半径之外,陌生人的平等地位是不被承认的。与此同时,陌生人的财产往往沦为前商业社会中狭隘的贪欲或者集体性的自我中心的牺牲品。从前商业社会过渡到商业社会的本质上的困难在于,陌生人能否被接纳为该社会中的平等成员,并且其财产和利益也得到相应的保护。

幸运的是,普遍的贪欲所造成的社会冲突以及陌生人之间不能合作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正义和财产的规则和体系而加以解决。在休谟看来,当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意识到财物因为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所带来的弊端和麻烦的时候,就会缔结关于财产的协议使得“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借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48]。“通过这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有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49]但是,在休谟看来,人类所加于自己的这种约束也并不违反人的贪欲,否则人类将不会接受这样的约束;这样的约束只是违反了人的贪欲的轻率和鲁莽的活动。人戒取他人的所有物并不违背自己的利益,而是通过维护社会间接地获得自己的利益。不过,休谟所说的协议(convention)[50]不是正式的承诺或者霍布斯意义上的契约,不是基于理性上的分析计算,而是基于人对共同利益的一般感觉(a general sense of common interest)。休谟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感觉“是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表示出来的,并且诱导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51]。休谟使用了一个划船的例子,来说明共同利益感使得人达成协议的机制。当两个人在船上划桨的时候,是根据一种默契(agreement)或协议行事的,但是他们不需要对彼此做出任何明确的许诺。在这里,船就是社会的比喻,社会中的人就像船上的人一样,自然地生发出一种休戚与共的共同利益感。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感颇有些微妙之处。首先,这种共同利益感显然不等于单纯的策略性理性,尽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类似的色彩。因为,共同利益感不仅意味着每个人都认识到所有人共同遵守某些正义的规则对大家都是有利的,而且也意味着每个人都相信他人相信彼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对大家都是有利的。[52]就前者而言,共同利益感确实有策略性理性的色彩;但是就后者而言,共同利益感明显地超越了这一点,而带有很强的协调性色彩,以及对他人的信任。其次,共同利益感也不等于公共精神。公共精神带有很强的利他和牺牲的意味,显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精英之德,甚至带有很强的休谟并不感兴趣的共和主义德性的色彩。相比之下,休谟的共同利益感是一种更为平庸的感受,但是这种感受足以使得人将彼此看作一个超越亲缘和血缘的共同体的成员,从而能够平等相待。它具有更多的底线色彩,不要求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只要求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共同利益感所维系的共同体是一个最为普泛的共同体,而基于公共利益感的正义体系是交换正义的体系。

人没有牺牲他的自私和欲望,没有走到绝对的自我拒斥这一极端。只是通过共同利益感,人的自私在社会中转变成了启蒙的自利心。启蒙的自利心虽然仍然是自利,但是这种自利超越了狭隘的个人贪欲或者集体性的自我中心。它使人以给予相互好处(mutual advantage)的形式来追求自身的利益,从而避免了贪欲的原始形态对社会所造成的破坏。而通过相互好处的形式来兼容社会中原本分歧的欲望和利益,社会得以扩展,并且从人类的广泛合作中获益良多。在休谟看来,正义体系的基础虽然不是仁慈的情感,但是通过建立和维系相互的好处,而非服务于个别人的好处,它所起到的作用甚至超过了仁慈所能起到的作用。休谟对这一事实深信不疑,即我们对陌生人的仁慈太微弱了[53],不足以使得我们无偿地为他人服务,甚至也不足以使我们戒取他人的财物。在这一点上,休谟显然是针对了哈奇森关于现代社会的构想。虽然哈奇森也承认人具有自利的一面,也并不否定这一点对于维系社会财产秩序的重要性,但是在规范和价值取向的意义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哈奇森试图通过褒奖仁慈,并将战胜一己之私而对陌生人表现出善意树立为唯一的德性,来建立一种人类共同体。这种人类共同体的构想本质上与基督教的仁爱概念存在密切的关系,并且表现出将所有的社会伦理关系都加以亲密化的倾向。[54]但是休谟清楚地看到这一构想在以陌生人为主体的商业社会中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不可能在于,基于人性本身的限制,人最多能够建立一种基于相互好处和互惠互利的共同体。无必要在于,通过正义的体系所修正过的自利心,能够成为勤勉、交换和劳动分工的基石,甚至比仁爱更能促进社会的繁荣。休谟这样描述自利和正义在一个繁荣的社会中相对于仁爱而言更为基础的角色:“人类的幸福和繁荣起源于仁爱这一社会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城垣筑成于众人之手,一砖一石的垒砌使它不断增高,增加的高度与各位工匠的勤奋和关怀成正比。人类的幸福建立于正义这一社会性的德性以及分支,就好比拱顶的建造,各个单个的石头都会自行掉落到地面,整体的结构惟有通过各个相应部分的相互援助和联合才支撑起来。”[55]不同于哈奇森试图将仁爱这一典型家庭关系原则扩展到社会,休谟明确地否定了仁爱在以陌生人为主体的商业社会中能够扮演基础性的角色。

上述休谟对正义论的描述,实际上为以陌生人为主体的商业社会确立了基本的法理学基础。不同于哈奇森试图以仁爱作为黏合剂来建立一个共同体,休谟寻求建立一个以相互好处和正义作为黏合剂的社会。这一社会的成员彼此之间不具备哈奇森所设想的那种感情上的联系,显得更为冷漠一些。然而,他的理论设想显然更符合人性,并且为商业社会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哲学上的理由。休谟清楚地看到亲缘和血缘的家庭关系原则和自然仁爱不但不足以维系商业社会中陌生人之间发达的经济社会联系,反而会成为商业社会经济秩序扩展的障碍。在这里,休谟实际上已经预见到了F.A.哈耶克(F.A.Hayek)在《致命的自负》(The Fatal Conceit)一书中提出的某些观点。在该书中,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扩展的根本问题在于挣脱那种与封闭的小团体联系起来的,只适用于团体内部的成员而非外人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本能。[56]虽然休谟所使用的术语有些不同,但是他对人的自然感情的偏私性和有限性的描述,实际上与哈耶克用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所指代的情感特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与自然感情的有限性和偏私性不同的是,休谟的相互好处的正义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能够扩展的、适用于陌生人的普适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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