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哈奇森还不是一个高度自觉的商业社会理论家,相比之下,休谟无疑清楚地意识到了自己所处的时代就是一个商业社会的时代。因此,在休谟的笔下,商业社会的兴起不仅带来了普遍丰裕,而且使得社会的风俗和行为举止变得更加文明。从这一意义上看,休谟是一个比曼德维尔以及哈奇森更为坚定和直接的商业社会的辩护者。
哈奇森还不是一个高度自觉的商业社会理论家,相比之下,休谟无疑清楚地意识到了自己所处的时代就是一个商业社会的时代。和曼德维尔一样,休谟注意到商业社会建立在人的物质欲望和自利动机之上,但是在他看来这只是一个起点,而不是可以代表商业社会之成就的最终结果。在休谟看来,奢侈和商业所开启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具有进步的特征。不同于曼德维尔比较狭隘的人性观,在休谟看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人不会被自己的物质欲望所完全支配,相反,这一欲望只是促进他发挥自己的才能改进自己的各种技艺的催化剂。因此,在休谟的笔下,商业社会的兴起不仅带来了普遍丰裕,而且使得社会的风俗和行为举止变得更加文明。更有甚者,商业社会开启了一个经济、法律和政治全面改进的时代。从这一意义上看,休谟是一个比曼德维尔以及哈奇森更为坚定和直接的商业社会的辩护者。
此外,休谟也看到了财产权和法律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的、生产性的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但是他没有采取哈奇森的方式去建立适应商业社会的自然法理学。他拒绝了哈奇森所假设的冷静的普遍性仁爱这一最高贵的情感的存在,因为后者蕴含着关于人性的过于强烈的目的论式的或者神学的假定,或者至少他不认为哈奇森式的仁爱可以作为大型商业社会的基础,从而他没有采取后者从公共善或者普遍仁爱的角度去确立自然法理学的路径。不同于后者,休谟在一种更为现实和经验的人性观的基础上建立了支撑商业社会之发展的法理学,从而为商业社会中的人际活动以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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