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哈奇森反驳自私的体系的不足

哈奇森反驳自私的体系的不足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哈奇森精心构造了对“自私的体系”的一个层层递进的反驳。哈奇森承认许多有益于他人的行为可能直接来自对于报酬、回报或者荣誉的自私的欲望。哈奇森认识到,这一自私的体系虽然能够说明人类社会的诸多现象,但是这样的社会将是极不稳定的。这就是哈奇森花费最多笔墨予以反驳的“自私的体系”的一个精巧的版本。这种自我认可,虽然不同于追求外在利益的行为,但是在哈奇森看来似乎仍然无法摆脱“自私的体系”的嫌疑。

哈奇森反驳自私的体系的不足

哈奇森精心构造了对“自私的体系”的一个层层递进的反驳。哈奇森首先将“自私的体系”归纳为具有如下特征的体系,即认为在人类的灵魂中除了每一个人为了他自己幸福的终极决断或者欲望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终极决断或者欲望,冷静的自爱是人性中唯一的主导性原则。简言之,这一体系认为:人永远只是将其他人当成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人的一切行为甚至表面上利他的行为都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的。哈奇森也注意到在将什么界定为自我利益的问题上,这些自私的体系本身存在不少变种,诸如认为自我利益表现为世俗的好处,或者身体的快乐,或者他人、神的认可等。

哈奇森承认许多有益于他人的行为可能直接来自对于报酬、回报或者荣誉的自私的欲望。如哈奇森指出的:“出于对我们自己幸福的渴望,我们可能有一种对其他人幸福的发自内心的不加掩饰的愿望,我们把这种幸福想象成是实现我们自己幸福的手段。所以,人们希望联合经营的合伙人能够获得成功,希望他们的命运所依赖的那个国家或者团体能够繁荣兴旺,希望他们的朋友获得提升,因为他们有望从这样的朋友处获得好处,希望那些可以给老师或者导师增添光彩的学生获得成功和树立良好的品行。这些对于其他人幸福的衷心愿望,统统都是有利于人们自己的自私欲望的。”[3]哈奇森承认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确实有相互利用的关系,但是他不满足于这点。实际上如果只承认这一点,哈奇森最多也就是停留在曼德维尔的立场上了。实际上,哈奇森敏锐地意识到曼德维尔立场中所蕴含的机会主义问题,以及这一问题带给社会的伤害。哈奇森认识到,这一自私的体系虽然能够说明人类社会的诸多现象,但是这样的社会将是极不稳定的。因为在给定上述人性的基础上,环境的改变就将改变人的行为。“对于他人幸福的愿望,那些从属于人们自己的世俗利益的愿望,如果这些愿望之中没有其他的感情,那么它们之中就没有什么德性的东西。外在环境的变化,如果不存在任何秉性的改变,那么将会以同样的方式产生对其他人不幸的愿望。”[4]

哈奇森指出,人们无论是对于财富和贫穷,对于身体上的快乐和痛苦,对于光荣和羞耻的希望与恐惧,都仅仅是外在行为或者服务的动机,而不是对他人幸福的内在善意或者动机。而外在的行为只是为了获得我们所希望的东西,避免我们所恐惧的东西。因此,不同于自私的体系的还原论立场,哈奇森想要找到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爱的,具有真正的德性色彩的、内在的稳定原则。这一追寻使得他甚至拒绝了一个把人性描述得相当高尚的版本。这就是在人的自我认同或者美德本身所带来的愉悦中寻找德性原则的做法。这就是哈奇森花费最多笔墨予以反驳的“自私的体系”的一个精巧的版本。这一版本被哈奇森称为“一个更高级的设计”。这一设计认为,人除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这一决定性因素之外,就没有其他更为冷静的、确定无疑的决断。同时这一设计也承认,人性中存在一种道德能力,以及许多真正无私的特殊的善良感情,而且这些善良感情在我们没有将之与我们自己的任何享受联系起来的时候就发生作用了。哈奇森将这一体系的特征归纳为:“培育这些仁慈的感情,并在克服所有自私感情的过程中满足这些感情的所有冷静、谨慎目的的唯一原初源泉就在于:在满足这些仁慈动机的过程中,我们经历了自我认可这一最崇高的快乐。这些快乐是比任何其他幸福更高尚的幸福。”[5]这一体系将自我认可的快乐算成自我利益中的一个成分。然而,即使是这一体系仍然不能满足哈奇森的要求。因为,这种美德自利论将人对他人的仁爱和有德的行为建立在人对自我认可的欲望之上。这种自我认可,虽然不同于追求外在利益的行为,但是在哈奇森看来似乎仍然无法摆脱“自私的体系”的嫌疑。毕竟这一体系似乎意味着我们是可以因为自爱,而想要对他人具有仁爱之情的。此外,如果剥去曼德维尔修辞中的一些比较夸张的成分,曼德维尔认为骄傲和虚荣使得人具有社会性的说法,实际上与这一自我认可论距离并不遥远,毕竟虚荣和骄傲也可以使得人做出对他人仁爱的行为,虽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我们自己的虚荣和骄傲之情。因此,哈奇森想要发现人性中是否存在一些对他人的仁爱之情,这些仁爱之情是原发性的、真正的利他主义情感,即使与自我认可的这样的情感也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因此,上述这种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摆脱了纯粹自利色彩的自我认可论或者美德自利论学说也是哈奇森想要摆脱的。哈奇森似乎认为,只有驳倒了这种自我认可论和美德自利论才算是在真正意义上驳倒了“自私的体系”。

在哈奇森看来,不管我们是因为自爱、自利,还是因为自我认可而对他人具有仁爱之情,都将使得人性中缺乏真正的德性原则,无法克服人性中的机会主义成分。哈奇森雄辩地指出,自我认可的快乐不可能是我们对他人的善良意志和善良情感的根源。因为,“一种气质或一组感情是不能这样产生的。……不能通过任何一个意志行为在一个本身并不含有卓越的东西那里引出我们的尊敬,也不能在本身不存在任何可怕的东西那里引出我们的恐惧,也不能在本身不存在任何伤害的东西那里引出我们的愤怒……也不能在本身先前一直不存在任何仁慈的东西那里引出我们的感激”[6]。在哈奇森看来,一个完全追求个人利益的人,是不能通过自己意志的命令在心中产生善良的感情的。也就是说,一个人是不可能因为自爱或者自我认可而想要对他人具有仁爱之情,就在实际上具有仁爱之情的。意志或者意欲是无法产生具体的感情的。人性中对他人的仁爱必定是自发的,而不是从其他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哈奇森的这一论证有力地证明了仁爱之情的原发性特征,而这一雄辩的说明显然对曼德维尔将人的一切亲社会行为或者情感都还原成自爱的看法构成了有力回应。

“自私的体系”的另外一个为哈奇森所侧重批判的版本是将我们对他人的仁爱之情建立在同情的基础之上。这种“自私的体系”认为,由于同情,我们最仁爱的感情是从属于个人利益的。同情使得他人快乐和痛苦,他人的幸福与不幸成为我们自身持久快乐和痛苦的原因。为了获得这种快乐或者避免这种痛苦,出于自爱,我们对他人的幸福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渴望。这里不是因为自我认可,而是因为经由同情,他人的痛苦使得我们也产生了相应的痛苦,而使得我们做出了缓解他人的痛苦的行为。实际上,曼德维尔对怜悯这一情感的解释就是采取了这样的路径。但是哈奇森认为,虽然同情确实是人性中的一个天赋原则,是我们构造中的一个美丽的部分,但是它不能解释所有的善良情感。在哈奇森看来,我们往往在知道他人的幸福或者不幸之前,就可以基于他人的卓越道德而对他人产生爱或者直接的善意。一个临死之人,其同情性的想象即将停止,但是他仍然会像之前一样热切地希望自己的孩子、朋友幸福,祖国兴旺长久。哈奇森指出:“我们对悲痛者的同情最终也是为了他们的解救,甚至是在我们没有注意到我们自己的痛苦的时候。任何愿望的最终目的也不仅仅是消除与它相伴随的不安。所以,虽然在我们与我们温柔感情的对象之间可能天生就存在着某种利益上的关联,然而,这些感情先于它们与利益的关联就已指向它们的对象的利益,并且是二者之间的关联的原因。”[7]也就是说,对他人的同情以及善意都是自发的,都是纯粹的对他人的关注,而不涉及我们自己。不是因为通过同情我们在自己身上感知到他人快乐或者痛苦的镜像,而使得我们产生了相应的情感和行为。在哈奇森看来,这种同情最多只是让我们感知到他人的状况,但是我们是为了他人而采取行动的,而不是因为我们身上的情感镜像而采取行动的。甚至,在我们不能通过同情感知到他人的情感状态的时候,我们已经对他人的福利有所关心。哈奇森对同情和仁爱的上述性质的辨析,对之后的休谟和斯密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www.daowen.com)

而且,在哈奇森看来,如果同情是所有爱的动机,那么同情必定是一种非常容易改变的倾向,并且随着所得到的利益、所看到的道德卓越、亲密性和血缘联系而加强。也许正是因为同情容易受到影响而具有不稳定性这一特征,哈奇森的道德哲学虽然承认同情的存在,但是他并没有赋予同情以很大的重要性,更没有将同情作为其道德哲学体系的基石,他更为强调的是我们对他人无私的仁爱之情的支撑性作用。这是将社会建立在更为直接的社会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好处或者效用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他对同情原理的贬低,没有被之后的休谟和斯密接受。相反,后两者在其社会理论中赋予了同情原理以相当大的重要性。虽然他们也留意到了哈奇森在这里所注意到的“同情的半径”,也就是同情容易受到距离影响的问题,但是休谟,尤其是斯密通过对同情概念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仍然在同情中找到了足够稳定的用来支撑商业社会的心理机制。

哈奇森对“自私的体系”的反驳显然是为了在人心中为社会找到足够稳定的情感基础。在哈奇森看来,在个人心中存在着两种指向自身利益的决断,一种是指向自爱的汹涌澎湃的激情,一种是反思性的指向最高类型的个人幸福的沉稳的一般决断。同样,在仁爱类型的情感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两种决断。一种是汹涌澎湃的指向他人幸福的关注,一种则是更为平静并且范围广大地指向最大的普遍利益的决断。哈奇森指出:“当我们通过反思将感性存在者,以及它所能享受的最大幸福呈现在我们心灵之前,这里将也会出现一种对这一最大幸福的欲望,它与我们的私人享受无关也不臣服于它。”[8]哈奇森认为,这里存在着一种我们对所有感性生物共同组成的体系的仁爱之情。从而,人性中就存在着两大决断,一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最大幸福,一是为了最大的普遍利益。哈奇森认为,这两大决断在各自的类型中都限制着所有特殊的感情。就两大决断之间的关系而言,哈奇森认为前者是从属于后者的。“通过我们的理性和反省,我们可以看到上帝,我们本性的创造者,在我们感情的这一整体结构中的意图是什么。很明显,上帝既设计了普遍幸福,也设计了每一个个体的幸福,只要这种幸福与普遍的幸福是一致的。上帝的意图应该是我们的准则,所以我们不仅应该把所有自私的感情,而且甚至应该把所有特殊的仁慈感情,限制和控制在这样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普遍利益所要求的范围之内。”[9]在这里,哈奇森将自然神学引入了道德哲学。在哈奇森看来,上帝设计了一个整体的能够兼容每一个感性生物的幸福的体系。每一个人可以或者至少在原则上可以感知到这一总体的善。[10]不仅如此,每一个人都应该根据这一总体的善来安排自己的行动。在这里,哈奇森已经从事实悄然过渡到了规范。他给出了一个人在社会中行动的基本规范或原则。

哈奇森对“自私的体系”的批评突出了人性中存在无私的、仁爱的决断。这一点实际上使得他可以完全摆脱曼德维尔所谓的人为或者派生社会性的立场,而支持沙夫茨伯里的立场。而基于以上论述可知,哈奇森不仅反对心理上的利己主义,而且反对伦理上的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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