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标题优化:哈奇森的道德哲学与自然法理学探究

标题优化:哈奇森的道德哲学与自然法理学探究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于曼德维尔认为人性完全是自我中心的,哈奇森不仅肯定人性中存在无私的对他人的仁爱,而且在自己的道德哲学的体系中赋予其最高的价值等级。虽然他赋予仁爱以更高的道德价值,但在其道德哲学以及以之为基础的自然法理学中,哈奇森也为人的自利行为留出了道德和法律上的空间。实际上,在休谟、斯密等人对哈奇森情感主义的继承中,后者将道德哲学与自然法理学结合起来的尝试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标题优化:哈奇森的道德哲学与自然法理学探究

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早期重要代表的哈奇森,在沙夫茨伯里的基础上,极大地推动了苏格兰情感主义的发展。在关于人的社会性和道德情感的问题上,哈奇森坚决地捍卫沙夫茨伯里的立场,反对为霍布斯、塞缪尔·冯·普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所描述的,之后又为曼德维尔所继承的关于人性的“自私的体系”。在哈奇森看来,之前的霍布斯、普芬道夫、曼德维尔等人都没有对人类的本性做出正确的说明,他们过多地强调了人性中自私的一面,以至于从最坏的和最可耻的角度描述人类本性,并且因此而自吹自擂。不同于上述作者将社会性看成人在环境中被迫做出的选择,从而总是派生性的,哈奇森更为强调人的社会性内在于人性本身之中,人性之中的仁爱倾向以及道德感官、荣誉感官等禀赋本身就是这一社会性的体现。不同于曼德维尔认为人性完全是自我中心的,哈奇森不仅肯定人性中存在无私的对他人的仁爱,而且在自己的道德哲学的体系中赋予其最高的价值等级。哈奇森对人的天然社会性的捍卫,以及其对道德情感的解说,为之后休谟和斯密等人对人的情感和本性的分析打下了基础。实际上,无论是休谟还是斯密所构想的商业社会的伦理学都以哈奇森的道德学说作为重要的背景或者批评的对象。实际上如后文中将要提到的,一方面,在道德情感问题上,休谟和斯密继承了哈奇森的诸多元素;另一方面,基于对商业社会和人性的更为现实主义的分析,休谟和斯密都否定了在商业社会中仁爱具有被哈奇森所赋予的如此重要的地位。

不过,斯密和休谟的这一拒斥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蕴含在哈奇森自己的道德哲学体系中了。虽然哈奇森对自私体系的反驳使得他极为强调人性中的仁爱感情,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走上极端,以至于完全拒斥人的自利的一面。实际上,哈奇森也承认在人性中具有两种基本的驱动力,一是自爱,一是对他人幸福的关注(也就是仁爱)。虽然他赋予仁爱以更高的道德价值,但在其道德哲学以及以之为基础的自然法理学中,哈奇森也为人的自利行为留出了道德和法律上的空间。

此外,同样重要的是,不同于曼德维尔过多倾向于还原主义的分析路径,以至于不能从人的情感和欲望中发掘出自然法理学的元素,哈奇森在其情感主义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自然法理学。这一套自然法理学继承和修正了普芬道夫和格尔松·卡米凯尔(Gershom Carmichael)等人的体系,在情感主义中引入了权利话语。虽然有论者指出哈奇森的自然法理学与其道德哲学之间并不完全融洽[1],但是这套权利话语与哈奇森的道德哲学结合起来,不仅为一般性的人类社会的交往确立了支撑框架,而且为人的自利行为、商业社会的交换和经济活动留出了空间,从而使得在曼德维尔的观点中表现为放荡的经济行为在社会中有了一个恰当的位置。哈奇森在情感主义中引入自然法理学的做法,也使得自己避免了曼德维尔对法律和权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无话可说的困境。而其将道德哲学与自然法理学结合起来的尝试,实际上也为之后的休谟和斯密树立了榜样。实际上,在休谟、斯密等人对哈奇森情感主义的继承中,后者将道德哲学与自然法理学结合起来的尝试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www.daowen.com)

哈奇森也对商业活动中商品的价值、货币的性质、合同和契约等关键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只是,其讨论比较零散,并且由于过于关注规范性问题,而远远不如之后的休谟和斯密那么系统和富有经济学的意味。在对奢侈和欲望、劳动分工和市场交换等问题上的讨论,哈奇森甚至还不如曼德维尔。虽然比曼德维尔晚出生24年,但是哈奇森似乎并没有受到英格兰和苏格兰现实社会中蓬勃发展的商业活动多大的影响。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哈奇森实际上支持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商业和制造业的农业社会。[2]因此,尽管哈奇森的道德哲学和自然法理学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一个成长性的商业社会奠定了基础,但是哈奇森本人不能算是一个完全的商业社会理论家。对商业社会本身所蕴含的一些更为广泛的命题,他其实没有怎么涉及,在有些方面他走得甚至不如曼德维尔远。因此,哈奇森只能算是通往完全的商业社会理论中的一个过渡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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