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性论》第三卷中,休谟将贪婪和有限的慷慨看成正义和财产权的人性基础。在这一卷中,休谟特别将这种“为自己和最亲近的亲友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与嫉妒、报复、虚荣心等情感区分开来,因为前者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而后者或者容易受到约束,或者即使放纵,后果也不是非常严重,或者作用是间歇的,并且只是指向一些特定的对象。但是休谟在这里将贪欲作为一种基本的激情而没有进一步地分析贪欲背后的心理机制,只是出于第三卷的理论目的。第三卷的理论目的是为人的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的运作提供法律和制度的框架[19],自然不需要对贪欲背后的心理机制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
实际上,和曼德维尔一样,休谟仍然将贪欲与骄傲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而这是《人性论》第二卷“论激情”中所充分揭示的。不同于曼德维尔直截了当地在骄傲与满足骄傲这一心理属性的各种对象之间建立起联系,休谟更为细致地对骄傲这一激情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解。
他首先将骄傲和谦卑这一对相反的激情建立在对象(object)和原因(cause)的区分之上。骄傲这一激情的对象总是同一个,也就是感受到骄傲之情的自我,而骄傲的原因则是引发骄傲之情的事物。在原因上,骄傲和谦卑的“最明显和引人注目的性质,就是它们寄托在上面的那些载体(subject)的多样性”[20]。“心灵的每一种有价值的性质,不论其属于想象,属于判断,属于记忆,或属于性情,如机智、见识、学问、勇敢、正义、正直,所有这些都是骄傲的原因,而其反面则是谦卑的原因。这些情感并不限于发生在心灵方面,而也将它们的观点扩展到身体方面。一个人也可以由于美貌、体力、敏捷、体态,熟练的舞术、骑术、剑术,以及他在任何体力劳动和技艺方面的灵巧而感到骄傲。但是还不止这些。这些情感在往远处看时,还包括了一切与我们有联系或关系的对象。我们的国家、家庭、儿女、亲戚、财富、房屋、花园、犬马、衣服,任何一样都可以成为骄傲或谦卑的原因。”[21]休谟明确地区分了心灵、身体和外在的财物这三种骄傲之情的载体。这一区分显然是比曼德维尔的论述更为清晰的。
如果说上述的区分更像是一个平行的区分的话,那么休谟的下述观点无疑隐隐地透露出其写作时的历史意识和时代背景。在进一步论述具有哪些事物能够引发我们的骄傲和谦卑时,休谟指出,骄傲与谦卑的原因固然是自然的,但是这些原因中的很多不是原始的。这些原因“除了数量巨大之外,很多都是技艺的产物,并且部分来自勤勉(industry),部分来自机缘,部分来自人的好运。勤勉产生了房屋、家具、衣服。机缘决定这些东西的特殊种类和性质。好运通过发现物体的不同混合和组合所产生的结果,而往往有助于所有这一切”[22]。在商业社会中,骄傲的原因中第三个类别的范围必然会因为技艺的改进和勤勉而得到极大的扩展。
在上一区分也就是区分原因和对象的基础上,休谟进一步将骄傲的原因区分成性质(quality)和载体这两个要素。休谟列举的具体例子是美丽的房屋。一个人对属于自己或者自己设计和建筑的美丽房屋会感到骄傲。在这里,情感的对象是他自己,而原因是美丽的房屋。但是“美如果不寓存于和我们有关系的某种东西,而单就其自身来考虑,永不能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但如果没有美或可以代替美的其他某种事物,单靠最强的关系也很少影响到那种感情”[23]。在这里,美就是性质,而房屋是载体。通过将美丽的房屋拆解为这两个要素,休谟实际上强调了一种单纯的只是可以被当成客观对象所欣赏的美,如果不是寓存在与我们存在紧密关系的对象之上,那么也就是被欣赏而已,最多是获得一些审美的愉悦,而不能为我们带来任何骄傲之情。骄傲是比愉悦要求更高的一种情感。此外,一些我们所拥有的事物,就算与我们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如果不具备类似于美这样的可以与他人分享和被观赏的性质,也不能为我们带来骄傲。因为骄傲的情感是一种指向他人的情感。
休谟在骄傲和谦卑的起源上所加的若干限制,将上述分析更为清楚地推进了。这些限制强调,骄傲和谦卑的对象[24]固然必须以具有令人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性质作为必要前提,但是必须超越这一点。他指出,喜悦(joy)比起骄傲和虚荣来,可借助于较为微弱的关系出现。而要产生骄傲,那些令人“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对象,不但要与我们自己有密切关系,而且要为我们所特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少数人所共有的”[25]。因为“我们判断对象时也是大多根据比较,而较少根据其实在的、内在的优点;我们如果不能借对比增加对象的价值,那末我们就容易忽略甚至其本质的优点”[26]。“令人愉快或令人痛苦的对象,必须不但对我们,并且对其他人也都是显而易见的。”[27]虽然,骄傲是美好事物的占用者个人所拥有的情感,但是它也是一种社会性的情感,并且常常需要借助于某些对他人而言也明显可见的对象的媒介。(www.daowen.com)
在上述分析中,休谟使用了一系列关键概念条分缕析地展示了骄傲和谦卑的一般要素和作用场所。例如,愉悦、比较、载体和性质、原因和对象、技艺、勤勉、占有。这些概念虽然有其一般性,但是如果放在商业社会的背景下,其含义无疑会更为清晰和凸显。毫无疑问,休谟对骄傲的分析清晰地反映了其对成为18世纪社会背景中的商业主义之典型特征的物质利益的关注。[28]这一点在休谟的其他论述中存在着更为直接的表现。
“骄傲和谦卑虽以我们的身心(即自我)的各种品质作为它们自然的和较为直接的原因,可是我们凭经验发现,还有产生这些情感的许多其他的对象,而且原始的对象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多种多样的外在的、外来的对象淹没了。房屋、花园、家具,也像自身的优点和才艺一样,成为我们虚荣的依据;这些外在的条件本身虽然不同于思想或者人格,可是这些有利条件却大大影响了那个原以人格为其最后对象的激情。”[29]在这里,休谟明确地指出外在的条件(external advantages)对人的骄傲之情的影响。由于外在的条件与人本身的密切关系,它几乎成了人的自我的一部分,甚至要淹没“自我”更为内在的成分。
“但是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激情的关系,乃是财产权关系。……每当快乐或痛苦是从一个由于财产权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起来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断定,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必然会发生骄傲或谦卑。”[30]在这些论述中,休谟事实上将财产看成引发骄傲的典范事物。
虽然休谟和曼德维尔一样,没有对骄傲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并且他对骄傲的使用在不同情况下还存在一些微妙的差异,但是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骄傲意味着人对自身尊严和地位的重视,以及对他人眼中的自身形象的关注。尤为重要的是,在商业社会中这种重视和关注将在极大程度上借助于财产这一媒介。尽管骄傲具有非常多的可能原因,如家世、美貌、体能、心灵和身体的各种性质,但是这些因素在之前的任何一个时代都起着作用。它们并不能构成商业社会的典型特征。只是到了商业社会,前所未有的开放的经济机会使得财富成为展示骄傲的重要舞台。换言之,在商业社会,骄傲这一人性中的普遍因素才极大程度地被连接到了财富欲之上。也只有基于这一事实,休谟才能大胆地断定:“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乃是财产权关系。”[31]
所以,休谟对人性的描述固然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假设之上,但是其论述无疑也有着鲜明的社会背景。如克里斯多夫·芬莱(Christopher Finlay)所指出的,休谟对社会进行观察,并将他对人性的想象投射其中。这种社会是一个处在转型过程的社会,在其内部社会等级的传统阶层正在不断地遭受来自财富和权力正在增长的中等阶级的压力。在中等阶级所居住的大城市中,财富的展示以及最为重要的货币和信用正在变成社会地位和权力的越来越重要的来源。并且,社会交往和社会地位的建立与商品的占有和消费密切相连,金钱在个人的生活中也随之获得了一种新的、复杂的重要性。[32]休谟的这一论述背景无疑和曼德维尔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二者都立足于商业社会中人与财产之间的新关系,对人的欲望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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