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上海市区有土地12.9万市亩,其中公有土地占12.4%、中国私人占74%、外国人占13.6%;市区共有房屋467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房屋2359.4万平方米、占房屋总数50.4%,非居住房屋2319.6万平方米、占29.6%。这4000多万平方米房屋绝大多数为私人所有。[2]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通过赎买、经租和“公私合营”方式,对私房进行国有化改造。此后,城市住宅以近乎无偿分配的低租金形式分配给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住房分配标准主要以职工职级、工龄、家庭人口等为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上海大大加快了城市居民住房建设的步伐。1979—1990年,上海共投资132.4亿元,建成住宅4368万平方米,占全市1949年后新建住宅总量的71%,有80万户约270万人搬进了住宅。(www.daowen.com)
在加快住宅建设的同时,打破原来“统建统配”体制,允许各系统各单位自建职工住宅,实行多渠道集资、多层次建房:(1)推行住房联建公助,由各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把部分无独立建房能力的单位联合起来集资建房,建成后以三分之一的价格出售给职工;(2)建造专为大龄青年结婚用的鸳鸯楼,解决了部分结婚青年的急需用房,同时对低租金制度进行了改革;(3)试行组织住宅合作社,1986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住宅全作社“新欣住宅合作社”,社员承担造价的1/3,其余由社会所在单位资助或政府贷款,住房困难的职工可自愿参加,住房的建造、分配和管理由合作社负责;(4)补贴出售商品房,规定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时须自付不得少于1/3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个人购房后,拥有不完全产权。政府还从统建公房中拨出一部分住房,以建设成本1/3的优惠价向住房困难职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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