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上海曾经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失业形势。1950年7月,上海成立“上海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全面负责解决上海失业职工救济问题。决定全市私营、国营厂提交工资总额1%,在业工人捐献工资1%,作为救济失业工人、开展生产自救的资金;同时动员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工人以工代赈,积极推动各产业工会筹划组建生产自救工厂,并有计划地开展失业工人转业培训。对从农村进城失业人口,制定了《回乡生产暂行办法》,鼓励他们回乡参加生产,并提供一定生产和生活保障。1950—1952年,通过各种方式,共安排24万人就业。“一五计划”(1953—1957)期间,实行介绍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又安排37.6万人就业。
改革开放后,大量知青返城,按照“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上海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妥善有效地解决了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就业问题。1977—1982年,累计安置41.6万人。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产业调整和企业改革,大批工人下岗。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5年上海市国有、集体企业累计下岗86万人次。政府采取了“企业消化为主,社会分流为辅,保障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鼓励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人员;结合加强企业管理,调剂岗位余缺;实行企业内提前退休,并发给生活费;允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一般为两年,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缴纳一定费用后,给予计算连续工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和待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可迭加享受。
1996年,上海开始实施以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标志的再就业工程。首先在纺织和仪电系统试点,1997年又在其他行业推广,并扩大到区县、央属国有和各类集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基本社会保险,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按企业、政府、社会各出三分之一方式筹集。这样使下岗职工不再滞留企业内部,又没有一下子推向社会。
2000年,大部分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始转换成为职业介绍和培训中心,使新增社会劳动力通过这里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2001年底,上海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部关闭。为鼓励下岗职工走出中心进入市场,上海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仍留在原企业(实际上是留在社会保险机构),本人进入市场就业。协议期间没有找到工作者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生活补助,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回原单位享受优惠措施。
为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自1998年上海开始发展公益性劳动组织。2001年推出4050项目,主要对象是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年龄偏大、技能缺乏、学历不高,难以通过自身努力上岗就业的人员。上海还从国际劳工组织引进了非正规就业概念。所谓非正规就业主要是通过参与小区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实现就业。(www.daowen.com)
为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政府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包括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帮助参加商业保险;减免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建立专门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以及开展创业培训和业主培训、组建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予以支持。2002年推出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双向承诺”制度,2003年上海市出台针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政策,对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的单位给与补贴,积极开发了一批“万、千、百人就业项目”。
随着上海失业群体呈现出青年化、高学历化、失业周期加长等趋势,2001年,上海在国内率先推出见习补贴制度,构建青年见习基地与实训基地,由政府出资补贴帮助低龄就业群体,提高就业能力。2012年,上海市出台扶持失业青年就业的“启航”计划。
2005年上海发布《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地方政府出台的第一个促进就业规定,包括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创业促进就业,实行就业补贴,加强职业培训,开发就业项目、完善就业管理服务等措施,开始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009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贷款担保、创业场地、能力提升以及开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相继实施了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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