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改革,失业问题日渐突出。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上海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图4.1) 。
图4.1 上海城镇失业情况(1991—2000)
资料来源:《上海统计年鉴》。
198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对待业保险的性质、实施范围、待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因企业破产而被精简的职工,被企业中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以及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可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这是上海市第一个失业保险法规。1989年7月起区、县、局所属的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1992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并由市劳动局制定实施细则,对待业保险的基金来源、管理、待业人员享受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放宽了享受待业(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提高了待遇水平,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199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修订,颁布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不仅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而且对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和失业救济的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强调了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方面的双重功能。(www.daowen.com)
1999年上海重新修改并颁布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非公有制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引进个人交费机制,并对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就业服务等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图4.2)。
图4.2 上海失业保险的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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