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5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上海据此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1958年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个养老办法,在适当放宽条件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1978年又进行修改与补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原先的单位保障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如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面向市场,但不同企业医疗和退休费负担差异很大。由于企业破产、关闭日渐频繁,有些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另外,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覆盖国有和集体企业,妨碍了劳动力市场化流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上海市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在全市国有企业中实现了退休职工退休费统筹,企业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到1988年,这一制度进一步扩大到集体企业。
1993年2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公布《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简称城保),目标是要在上海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至199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先后颁布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包括上海市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中央各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的职工、在沪部队企业的职工,以及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私营企业主及雇员。从1998年起,灵活就业的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了这个制度。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本市征地数量较少,征地单位以生产性企业为主,因此确定了“谁征地、谁吸劳”的安置原则,要求企业自行安置征地农业人员。90年代中期以后,征地数量增加,征地大部分用于非生产性项目,政府开始实行“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的政策。2003年上海在郊区推出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简称镇保)。上海镇保覆盖了两部分人群,一是被征用土地农民,二是郊区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基本养老、医疗以及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镇保制度从2003年实行起,进行了多次修改与调整,保险基数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与城镇职工社保体系(城保)差距逐步缩小。2011年上海市政府出台政策,将镇保制度中的郊区用人单位及个人纳入城保体系,但被征地农民仍被排除在外。2017年上海市政府宣布全面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正式实现其与城保体系并轨。新的方案将原来镇保制度中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范围,相应的缴费年限按一定比例转化为城保缴费年限,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到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中。
2005年起,上海创设高龄老人保障制度,即是本人不缴费,由政府财政出资,来解决他们养老和医疗问题,每个月460元。条件是70岁以上、在上海生活满30年、没有任何保障的老人。他们的门诊费报销50%,住院医疗费报销70%。
2011年起,上海市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置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原来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原待遇高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部分继续享受。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上海郊县农村就对无子女、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实行“五保”制度(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由国家和集体共同负担他们的养老费用,还建立起基本上由集体负担农村老人退休金或养老补贴的制度。
1987年上海在嘉定县南翔镇、马陆乡进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建立起上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低于劳动收入的5%,乡村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10%提缴。(www.daowen.com)
1996年上海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所有区(县)都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有乡(镇)都要运转收费,参加养老投保人数占应参加投保人数80%以上。为此,将进一步建立个人账户,实行规范化管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加强资金管理;以乡为主,有条件逐步过渡到以县统筹或以区统筹;协调解决好城郊与城镇养老保险的矛盾。
200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要求,上海市2010年起在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试点,2011年底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和实施范围:上海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但参保人不可以超出标准、也不能低于标准缴费。上海各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2002年上海推出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他们的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均提供适度的保障。自2011年7月起,将来沪从业人员悉数纳入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并通过5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位。
2014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开始实施,覆盖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者,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7年上海开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度覆盖60岁以上上海户籍全体医保人员(表4.3)。
表4.3 上海市长护险待遇支付方式和标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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