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首批职业社会工作者诞生:上海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发展与合作计划

中国首批职业社会工作者诞生:上海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发展与合作计划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首批认证考试,中国首批具有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在上海诞生。2004年6月22日,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同意市民政局机关增设职业社会工作处”。7月17日,上海市民政局还就区县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并实施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与高校合作计划。与此同时,上海许多公办学校、医院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也纷纷在原有工作体系中引入设立了社会工作岗位。

中国首批职业社会工作者诞生:上海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发展与合作计划

上海是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最早的城市之一,浦东则是上海社会工作最早实践的地区。1997年,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招录了中国内地高校的第一批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并先后在医院、学校和小区设置了社会工作岗位。1999年12月,浦东新区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2003年4月,浦东新区民政局又印发了《关于在浦东新区社会事业系统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试行意见》,对在教育、卫生、民政等系统设立社会工作机构或岗位、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从2000年开始,上海市民政局作为主管社会福利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了社会工作实践调研。2000年5月,上海市社会工作培训中心成立,并且以提升理念和普及知识为重点,在小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民间组织等领域开展第一轮的社会工作岗位知识培训。2002年11月成立了“推进上海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工作小组”,随后拟定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规定:“具有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和取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并在社会工作相关岗位从业满一定年限的本市居民,可分别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师助理和社会工作师的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颁发《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或《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暂行办法明确将社会工作人才纳入上海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范畴,确定了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的地位,标志着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制度正式在上海的建立。

在《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基础上,2003年7月8日,上海市民政局又针对社会工作者的注册和管理,印发了《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正式实施。注册办法对于监督社会工作者遵守工作规范和职业伦理,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推动社会工作者在岗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工作者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权益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11月22—23日,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规定,上海市民政局组织实施了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首次考试。全市共有5609人报考,多为从事社会福利、小区服务与建设以及司法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其中报考社会工作师助理的有3184人,占报考人数的57%;报考社会工作师的有2425人,占报考人数的43%。共有1426名考生通过考试,占报考者总数的25.6%。其中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的281人,占报考人数的11.6%;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的1145人,占报考人数的35.9%。经过首批认证考试,中国首批具有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在上海诞生。

为了给首批通过考试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上海市民政局首先在市民政系统内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2004年4月20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意见根据民政系统老年人、孤残儿童、精神康复、小区服务、社会救助、浪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社会工作相关机构的性质、规模和服务对象数量、特征等,对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4年初在上海市政法委的牵头和推动下,上海市自强服务总社、上海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和上海新航小区服务总站在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这三家社工机构分别为上海市的吸毒人员、“三失”(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和小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

2004年6月22日,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同意市民政局机关增设职业社会工作处”。职业社会工作处的正式建立,标志着上海市政府有了一个主管社会工作的职能部门,这为加快上海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下,上海在短时间内迅速构建了一整套社会工作的政策制度和组织架构,这些政策制度和组织架构为上海社会工作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9年3月24日,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本市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对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意义、成立条件、工作领域和培育措施做了充分说明,提出相关政府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为创办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办公用房、政府购买和项目实施推广方面的帮助和支持。7月17日,上海市民政局还就区县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并实施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与高校合作计划。

2011年,《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大对社工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主要包括:(1)建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要求将购买社工服务纳入财政预算,提出建立社工发展专项基金,推行公共服务的项目化运作;(2)拓展社工服务领域,要求社工响应社会现实需求,探索在小区和谐、民族融合农民工融入、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社工介入;(3)培育发展专业工作机构,实施“百家社工专业机构培育项目”,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积极引进本市急需的境内外社工;(4)建立社工薪酬保障制度,定期调查发布本市社工薪酬指导价,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体系。

目前,社会工作在上海开始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除官办社会工作机构外,一些民间社会工作机构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上海许多公办学校、医院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也纷纷在原有工作体系中引入设立了社会工作岗位。但整体来说,上海社会工作以官办社会工作机构(政府主导、按民间机构注册登记)为主,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为辅。

上海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就是典型的官办社会工作机构。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世界知名的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十分关注城市安全。吸毒人员、小区“三失”青少年以及小区矫治人员是影响上海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控能力、加强社会管理,2003年4月8日,上海市政法委召开了关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的研讨会,分别于2003年8月底和9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试点工作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文中指出,上海要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来推动小区禁毒、小区矫正以及小区青少年管理工作,并对这一工作体系组织架构,社团的主要职责与工作,社会工作者的数量与来源、待遇以及社会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工作措施及法规、工作设施、经费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和安排。2004年2月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正式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2004年8月,上海各区的小区青少年社工站构建完成,小区青少年事务社工正式上岗,小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进。(www.daowen.com)

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受政府委托,主要负责上海市16~25周岁失学、失业、失管的小区“三失”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对全市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调配,支持社工参加专业培训、资格认证等。其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阳光中心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机构的发展目标、总体工作方针,决定社团的重大决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阳光中心董事会的职能很大一部门都由它的业务指导部门——上海市小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来承担。总干事下设副总干事和各个分管干事,分别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外联信息管理和宣传。

阳光中心依托政府“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组织架构,构建了三级(市级、区级以及街道层面)工作体系。其中市级层面为阳光中心,区级层面为社工站,街道层面为社工点。市、区两个层面偏重于管理,街道层面偏重于具体服务。在阳光中心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每一层面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社会组织与阳光中心合作,参与阳光中心的青少年事务。

阳光中心每一层面工作的开展大致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政府机构:(1)负责主导推动的各级党和政府的机构;(2)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小区青少年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3)配合参与小区青少年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一般来讲,在市级层面,主要涉及的政府机构有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以及配合参与的市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其中,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为阳光中心的运作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指导;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阳光中心具体事务的管理与监督,具体负责阳光中心的日常运作工作;而其他市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如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则利用自己优势资源参与阳光中心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和项目,为阳光中心提供业务方面的支持。

在区级层面,与阳光中心运作相关的政府部门有区政法委或区预防办、团区委(或者区小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以及配合参与小区青少年事务的区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区政法委或区预防办主要负责为阳光中心在该区的社工站提供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的支持,并指导其工作;团区委(或区小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则具体指导社工站的工作,全面介入社工站的具体运作中去;区县各级相关职能机构部分参与小区青少年事务的工作,主要是为小区青少年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在街道层面,街道综治办(司法科)以及街道团工委参与到小区青少年的事务之中。其中街道综治办(司法科)为阳光中心提供办公设施以及一些其他的办公条件,为社工开展一些具体的活动提供办公经费。综治办(司法科)有时也会直接介入到社工的具体工作之中,为社工安排一些具体的工作或者借用社工做一些社工本职以外的工作。

在上海市政法委颁布的《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都明确指出,政府和社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实施意见指出,“政府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社团提供资金”“社团承担政府指定的服务项目,可获得政府购买的费用,用于项目相关的开支”。因此,阳光中心的运作经费绝大多数源于政府的购买服务。上海市小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代表政府向阳光中心购买小区青少年的社会工作服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上海市小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之外,还有市、区、街道三个层面的多个政府部门与阳光中心存在着政府购买的关系。

从阳光中心的组建和发展的过程,可以明显看出它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社会工作机构。第一,阳光中心的组建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社会稳定的要求;第二,政府全程参与了阳光中心的组建工作,并直接催生了阳光中心;第三,政府对阳光中心进行了严密的控制。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通过将阳光中心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体系之中,对阳光中心的发展和决策进行了控制;阳光中心通过依附行政体制来获取资源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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