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管上海后,为控制上海城市社会,新成立的人民政府对旧的社团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对策。一方面宣布取缔和解散一些社团组织;另一方面着手接管和建立新的社团组织,作为组织和动员群众的重要手段。
1952年以前,政府虽然认为民间慈善团体的理念、运营模式与新的社会主义体制并不完全兼容,必须实行改造,但仍允许活动。因为当时战乱对城市造成的伤害依然历历在目,一些传统社团在稳定社会、救助难民方面做了积极工作。[2]1952年前后,民政局着手整理慈善团体。这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到1954年末,民间慈善团体的事业全部移交给了国家。大多数旧团体结束了活动,少数遭到取缔,另有一些团体经过整合之后,仍从事残老、医疗、殡葬等业务,但是性质已根本改变。民间慈善团体拥有的土地、楼房、企业等由国家接收,原有工作人员除少数退职外,均给予了安置。[3]
1956年初,上海有590家社团,其中287家是由当局发起组织的人民团体,303家是由市民自发组织,包括若干建国后成立的社团。8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了民政局关于社团问题的报告,随即对社团进行处理。除287家人民团体完成登记手续外,279家社团或划归相关单位进行改造,或结束活动,24家没有合适单位的社团由民政局负责处理。此后,上海的社团活动沉寂了20余年。[4](www.daowen.com)
在进行社团改造的同时,建立起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一般认为,人民团体是指具有一定政治任务、会员数量巨大、在社会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并具有垄断地位的特定团体。它们免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而具有法律地位,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用,组织序列上仍属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被赋予特殊的政治地位,在中国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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